年产110万千米电缆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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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年产IlO万千米电缆建设单位(盖章):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产IlO万千米电缆项目代码2305-321112-89-01-569831建设单位联系人孙佳伟联系方式8000建设地点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瑞山东路9号科创中心3号厂房地理坐标(东经119度47分38.564秒,北纬32度11分61.656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31电线、电缆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35-77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建设性质0新建(迁建)改建口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

2、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镇江市丹徒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镇徒行审备(2023)181号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15环保投资占比()3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0是:已建电缆生产线条。处罚及执行情况:罚款已缴,发票见附件。用地(用海)面积(m2)145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镇江市丹徒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规划审批机关: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1)582号)规划环境

3、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评名称:丹徒新城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审查机关:镇江市丹徒区环境保护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对丹徒新城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镇徒环审2(H243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苏自然资函(2021)582号)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镇江市所辖市(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函管控要求:“三、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要严格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四、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

4、制。要依据近期实施方案,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从严管控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规划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本项目用地选址属于工业用地,属于丹徒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中建设用地,不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与镇江市丹徒区国土空间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相符。2、与丹徒新城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丹徒新城工业园区,丹徒新城工业园规划环评中的园区的产业定位为:以一、二类工业为主,重点发展食品加工业、机电产业、新型建材产业、汽车及零配件产业的医疗器械产业。本项目为C3831电线、电缆制造,属于机电产业配套产品,不在丹徒新城工业园禁止入园负面清单内,符

5、合丹徒新城工业园的产业定位。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经查,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的产业政策。2、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通知(环评2016150号);“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耍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

6、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与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相符性1)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镇江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镇政办发2014147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l号),本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瑞山东路9号科创中心3号厂房,不在镇江市国家级生态红线区域和江苏省生

7、态空间管控区范围内。本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位置关系见表1-1。表11项目周边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线域称红区名主导生态功能红线区域范围面积(km?)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方位总面距离积(m)南山风景名胜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东至官塘桥路,北至林隐路,西至九华山路为界,南至规划中的五洲山路为界/13.14NW131444502)对照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镇环发20205号),本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瑞山东路9号科创中心3号厂房,属于丹徒新城工业园范围,根据“镇江市“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名录”,项目所在区域丹徒新城工业园属于重

8、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本项目建设与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镇环发20205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2。表1-2本项目与镇江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符性分析表序号管控类别重点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性丹徒新城工业园1空间布局约束(1)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定规划等管理要求O(2)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执行镇江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中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产业要求。(3)编制规划和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执行规划和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

9、见相关要求O(4)涉及长江岸线利用项目,符合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要求。本项目建设符合丹徒新城工业园产业定位要求,不属于园区禁止进入行业相符2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相关要求:入园项目,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的生活污水通过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收集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排入丹徒污水处理厂处理,最终排入胜利河;废气污染物在丹徒区范围内申请总量平衡3环境风险防控(1)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各级园区(集聚区)、企业按需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2)已编制应急预案的园区,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定期开展演练。

10、本次环评要求建设单位按需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和储备物资,完善建设项目的日常环境监测与污染源监控计划4资源利用效率要求(1)根据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730号)要求:大力推广清洁能源,禁止建设分散燃煤小锅炉,严格执行禁燃区相关要求O(2)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录的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能耗、污染物排放、资源利用等均须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3)推广废水资源化技术,提高水资源回用率。本项目不使用燃煤,所用能源为电能;不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录的企业;无生产废水产排(2)环境质量底线根据2022年度镇江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本项目所在区域

11、环境质量良好,具体如下:环境空气:镇江市区环境空气中PM2.5、PMl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为35g11353gm36gm329gm3;一氧化碳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简称一氧化碳浓度)、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以下简称臭氧浓度)分别为0.9mgm3184gm对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限值,超标污染物为臭氧。因此,镇江市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区。镇江市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镇大气办(2023)4号)提出“优化结构布局,加快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聚焦重点领域,加快推进源头治理”“突出整治重点,全力压降VOCS排放

12、水平”“强化监督管理,开展专项帮扶整治行动”“加强面源治理,提高精细化治理水平”“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各项治气保障措施”等重点任务,通过上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预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逐步改善。水环境:2022年,全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列入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10个国控断面中,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优In类断面占比为100%,优H类断面占比为60%,水质考核达标率为100%。省控45个断面中,优In类断面占比为100%,优11类断面占比为53.3%。与上年相比,国控断面优

13、In类断面占比持平,优11类断面占比上升20个百分点。省控断面优IlI类断面占比上升4.4个百分点,优II类断面占比上升8.9个百分点。声环境:2022年,全市昼间和夜间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本项目营运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废气、生活污水、噪声、固废等,但在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类污染物的排放一般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即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本项目建设不会降低周边区域环境质量要求。(3)资源利本项目运营尢统一供应;项目利当地资源利用上2(4)环境准1)根据丹进入园项目负面彳表用上线士程中用水由当地市政管网统一供应;用电由市政电网W用己建

14、工业厂房,用地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不会突破*入负面清单徒新城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限制和禁止引手单见表1-3。1-3丹徒新城工业园禁止入园负面清单行业类别鼓励类禁止类I机械装备无污染、轻污染项目电镀、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铸造类、金属表面磷化处理2电子信息电镀、印刷线路板、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大于8t万元3绿色食品炼油、盐、糖、白酒、味精(传统工艺)、罐头、牙膏、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大于8t万元4新能源化工、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大于8t万元、多晶硅生产、铅蓄电池生产5新材料化工、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大于8t万元、水泥生产、产生重金属污染的项目6节能环保化工、电镀、金属表面磷化处理

15、本项目属于“C3831电线电缆制造”,不在上述限制和禁止引进入园项目清单范围内。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范围。3)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表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符性分析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知为枇八好施细则内容相符性分析I.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

16、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3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17、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4 .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

18、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5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 .

19、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二、区域活动7 .禁止长江干流、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8 .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9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IL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

20、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本项目为电缆加工项目,本项目不涉及港口建设,不涉及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原料等高污染行业及严重过剩产能行业,因此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项目。12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13 .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14 .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O三、

21、产业发展15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磷镀、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16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17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18 .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 .禁止新建、扩建不盲合国家产能置

22、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20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3、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中的相关要求:“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

23、装过VC)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本项目挤出、印字工序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建设单位拟通过设备上方的集气罩和管道对挤出、印字废气进行收集,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处理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有机废气总收集率、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生产

24、过程中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废气处理设备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提高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C)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此,对照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中的相关条款,本项目符合要求。4、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表15

25、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相符性分析规定控制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分析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5.1.1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5.1.2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5.1.3 VOCS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5.2条规定。5.1.4 VOCs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本项目VOCS物料为塑料粒子及水性油墨,原料全部密封包装。相符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26、6.1.1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6.2.1装载方式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200mm。本项目塑料粒子及水性油墨全部密封包装,由供货商委托资质车辆运输至厂区内。相符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7.2.1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

27、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a)调配(混合、搅拌等);b)涂装(喷涂、浸涂、淋涂、根涂、刷涂、涂布等);c)印刷(平版、凸版、凹版、孔版等);d)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e)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D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g)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本项目挤出、印字过程使用涉及VoCS产品,废气排放至“二级活性炭”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相符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28、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VOCs废气收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生产工艺设备可以及时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相符污染物监测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开监测结果。企业已制定环境监测计划,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根据计划进行监测相符5、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力案的通知(苏大气办20212号)相符性夕表16与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彳作方案的通知相符性九物清洁原料替下淅住有机物清洁原本分析江作方港代工相关要求项目情况

29、相符性()明确替代要求。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分阶段推进3130家企业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实施替代的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本项目主要原料为聚氯乙烯粒子、水性油墨,不涉及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不涉及能量固化油墨产品;不涉及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不涉及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相符

3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相关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中VOCs含量的限值要求。(二)(二)严格准入条件。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2021年起,全省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木材加工等行业以及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省内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产品,执行国家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

31、相符(三)强化排查整治。各地在推动3130家企业实施源头替代的基础上,举一反三,对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材加工、纺织等涉VOCS重点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梳理,督促企业建立涂料等原辅材料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情况。本项目建成后企业将设立主要原料台账。相符6、与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相符性分析对照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表1的含量要求,本项目涉及的油墨品种为水性油墨中的凹印油墨,承印物为塑料,属于非吸收性承印物,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为30%根据检测报告可知,本项目采用的水性油墨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测

32、结果为ND,但检出限为0.2%,故取0.2%,低于限值要求,与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限制要求相符。7、与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IOl号文)相符性分析对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IOl号文):“企业是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拆除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RTo焚烧炉等六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新改扩建环境治理设施须经安全论证

33、(评价、评估)、正规设计和施工,并作为环境治理设施投入运行的必备条件,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安全环保全过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要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项目拟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文)的要求,对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明确环保和安全职责,按照要求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因此

34、本项目与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文)相符。8、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件相符性分析见表1-7。表17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类别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本项目情况是否相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

35、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止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1)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项目所在地为环境质量不达标区,拟采取的措施满足现有环保要求,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区域已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项目建设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符合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

36、结论不明确、不合理。(3)本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4)项目基础数据真实有效,评价结论合理可信,不存在不予批准的情形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治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属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符合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

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拟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

38、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1)本项目位于镇江市丹徒区瑞山东路9号科创中心3号厂房,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2)项目所在地区为不达标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满足现有环保要求,不会降低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符合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

39、施意见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0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本项目不属于化工企业符合(苏发201824号)体项目。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及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

40、用途。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范围内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本项目危险废物按照要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符合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

41、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国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

42、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中“禁止类”项目符合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7)禁止

43、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IO)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项目概况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镇江市丹徒区瑞山东路9号科创中心3号厂房,拟租用镇江市丹徒区科创建设有限公司现有厂房进行生产,占地面积14500?,总投资500万元。购置束丝机、塑料挤出机、管绞机、笼绞机、编织机、喷墨印字机、成缆机等生产设备,建设电缆

44、生产线,可实现年产IlO万千米电缆的生产规模。产品广泛运用于电子系统工程,智能化楼宇,电力等领域,该项目已取得镇江市丹徒区行政审批局的立项备案,项目代码为2305-321112-89-01-569831o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201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电源线的生产属于“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77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e)CS含量涂料10建设内容吨以下的除外)”。因此项目按照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根据现场踏勘,本项目已经建设

45、完成,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徒环罚202342号)。目前该项目已停止生产。项目名称:年产IlO万千米电缆;单位名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地址:镇江市丹徒区瑞山东路9号科创中心3号厂房;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1450?,项目建成后,可年产IlO万千米电缆;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C3831电线、电缆制造;总投资及环保投资:项目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万元;职工人数:劳动定员6人,厂内不设食堂及宿舍,采用送餐制;生产制度:实行一班制,白班12h生产,年生产300天。年时基数:360

46、0ho2、工程建设内容(1)项目产品方案表21项目产品方案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及规格设计能力年运行时数(h)1聚氯乙烯绝缘电缆UO万千米/年3600(2)工程建设内容表22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一览表类别建筑名称设计能力/设计规模备注主体工程生产车间1200m2厂房框架结构存程一贮工成品仓库100m2堆放成品,位于生产车间内原料仓库100m2堆放原料,位于生产车间内公用工程供电8万kWh/a由丹徒区供电系统供给给水27l.4ta来自市政供水管网排水生活污水216ta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丹徒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排入胜利河环保工程废水生活污水化粪池5m3,依托出租方现有的化粪池废气挤出、印字废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一套集气罩收集,风量IoOOom3h,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FQol)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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