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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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2) 4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组织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3日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辐射事故分级1.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1.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1.3 较大辐射事故(In级)1.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1.5 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4应急响应1.6 信息报告1.7 先期处置1.8 分级响应1.9 4应急监测1

2、.10 部支援4. 6安全防护4.1 通信联络4.2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5应急终止5. 1应急终止条件5.2应急终止程序6后续行动6.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6.1 善后处置6.2 总结报告7应急保障7. 1能力保障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队伍保障7.6 响应场所及设施、设备保障8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管理与更新8.3 预案解释8.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控制、减轻和消 除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 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3、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 索。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 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 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 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I)核

4、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3)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4)铀(牡)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5)其他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或事件。1. 4工作原则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 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辐射事故发生后,地方政府和有关 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辐射事故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 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级别。1.1 特别重大

5、辐射事故(I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 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4)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1.2 重大辐射事故(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 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 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1.3 较大辐射事故(In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6、为较大辐射事故:(1) In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 官残疾;(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1.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 W、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4)铀(牡)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 果;(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3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省辐射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简

7、称省辐射事故指挥 部)、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组成。1 .1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当我省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和其他需要省政府组织协调的辐射事故时,省政 府成立省辐射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 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公安厅、省 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 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市政府(含省沈 抚示范区管委会,以下相同)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市政府应参照省辐射事故应 急指挥体系架构成立辐射事

8、故专项指挥部。应急期间可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调整成 员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指 示和要求;领导、指挥和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负责向省政府和国 家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应急工作情 况;批准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指导、督促事发地市政 府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批准发布有关辐射事故新闻、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 布会。1.1.1 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省辐射事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省辐射事 故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兼任,副主任 由省生

9、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负责与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 档;传达和贯彻省辐射事故指挥部的指示,综合协调各应急工作机构的应急响应 行动;协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组织接收向省辐射事故 指挥部报送的文件及建议,审核向省政府、生态环境部提交的报告和向社会公开 的信息;根据省辐射事故指挥部的命令,向各应急工作机构下达行动指令并督促 落实;负责编制应急总结报告;批准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1.1.2 成员单位及职责省生态环境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 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辐射

10、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指导督促事发地 市政府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 组赴现场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提供技术支持, 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做好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负责 制(修)订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 习;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省委宣传部:配合省政府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新闻发 布工作;指导协调事故信息发布;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指导开展辐射事故网上宣 传和舆论引导,协调督促有关

11、地方部门做好应急期间涉辐射事故网上舆情监测、 分析研判,管控处置网上相关违法信息。省委军民融合办: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做好铀(牡)矿场外次生辐射事故的 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挥、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开展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协助 开展人员疏散工作,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优 先通行,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工 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 和新闻发布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装备经费,确保省级 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经费。负责在应急处置中按规

12、定应由省 级财政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参与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 作;负责组织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救援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省水利厅: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 跨市、跨流域应急水量调度;参与辐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伤员的急救、转运和洗消等紧急医学救援工 作;对事发地卫健部门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治,报送人 员救治信息;负责辐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状况调查与评价;负责食品和饮用水 的应急辐射监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省应急厅:根据工作需

13、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省地震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地震资料,开展事发地周围局 部地区地震监测、分析工作,及时向省辐射事故指挥部提供地震监测预报、预警 信息。省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开展气象分析咨 询;开展事发地周围局部地区气象观测,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天气预报、 预警信息。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调度 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洗消、救援等工作。各市政府:负责制定或修订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工 作;负责批准较大和一般辐

14、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负责本辖区内较 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的去污及事故的处理 处置;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按照省指挥部办公室指令组建现场指挥部,并 积极配合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按照省指 挥部办公室指令组建现场指挥部,并积极配合省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应急响应工 作;负责完善本辖区内辐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负责因辐射事故导致的群众转移 和临时生活安排等工作。3. 1.3事故责任单位职责(1)贯彻执行辐射事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核与辐射安全全面责任 和应急响应主体责任;(2)制定、修订并落实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文

15、件,做好应急准 备工作;(3)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减轻事 故后果,做好事故处理、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等工作,并立即 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4)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5)配合和协助做好周围环境应急监测、放射性后果评估等辐射事故应急和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依法承担由辐射事故导致的应急处置费用。所有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保障方案或预案,并参与应急演习。2 .2省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辐射事故指挥部授权省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设立应急响 应组,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各应

16、急响应组及职责如下:3 . 2. 1协调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其职责是:(1)负责向各应急响应组传达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各应急响应组有效开展应 急响应工作;(2)负责省指挥部办公室的外部联络和信息交换,文件的运转管理及归档;(3)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指令,起草应急工作指令单;(4)督办应急响应各项指令落实情况;负责应急指挥中心软硬件运行操作;(5)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单位相关的基础资料;(6)负责汇总事故相关报告,编制应急简报;(7)负责编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4 . 2. 2专家组由省生态环境厅

17、牵头,成员包括辐射防护、辐射监测、公共安全、放射医 学、应急管理、水利水文、心理学、地震学、气象学、公共宣传、洗消救援等方 面的专家。其职责是:(1)为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2)对辐射事故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为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 施、应急响应终止和后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3)参与辐射事故等级、响应级别的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影响, 根据需要赴现场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与事故处置;(4)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5)编写事故分析和后果评价报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6)对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指导。3. 2.3舆情信息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成员单位包

18、括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 省卫生健康委。其职责是:(1)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对舆情信息进行分析、研判;(2)及时报送舆情信息,向现场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3)组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4)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 和公众咨询,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事发地现场相关部门开展舆情应对工 作;(5)编制舆情应对情况报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3. 2.4现场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市 政府牵头,省生态环境

19、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 队等相关部门和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参与。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协调组、现场监测 组、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学救援组及专家组。其职责是:(1)组织落实省辐射事故指挥部指令,及时报告现场应急情况;(2)组织指挥各现场工作组开展应急响应行动;(3)负责提供涉事单位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指导涉事单位和 相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4)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5)批准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3. 2. 4.1现场协调组由事发地市政府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 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其职责是:(1)负责现场应急指

20、挥部的对外联络和文件报送等工作;(2)督促、协调各现场工作组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各项指令;(3)组织收集涉事单位及事发地周边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4)搜集上报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的舆情动态,在舆情信息组的指导下开展舆 情应对工作;(5)负责汇总现场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报告。3. 2. 4. 2现场监测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成员单位包括省、市卫生健康委。其职责是:(1)制定和组织实施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 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2)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3)组织现场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4)必要时派专家或监测人员,赴事发地指导支援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21、5)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6)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7)向现场指挥部及省指挥部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8)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编制最终监测报告报省 指挥部办公室。3. 2. 4. 3处置组由事发地市政府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 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队。其职责是:(1)负责辐射事故询问、调查及处置;(2)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处置方案;(3)监督、指导事故单位实施具体处理工作;(4)协助涉事单位对易失控的放射源进行收贮;(5)组织专业队伍对放射性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洗消、灭火和伤员搜

22、 救工作;(6)编制现场调查与处置报告报现场指挥部。3. 2. 4. 4 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其职责是:(1)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2)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察和追缴工作;(3)负责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4)编制安全保卫情况报告报现场指挥部。3. 2. 4. 5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其职责是:(1)指导开展辐射防护工作;(2)负责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的现场检伤分类、剂量监测和评价、健康影 响评估;(3)组织对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4)负责对应急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5)组织协调卫健部门支援力量;(6)编制

23、医学救援应急报告报现场指挥部;(7)必要时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4应急响应1 .1信息报告4 . 1.1报告程序与时限(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必须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 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并立即拨打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急专用 电话进行报告,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公安部门接到事故 报告后应相互通报。(2)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填写辐射事故响应电话记录表, 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向本级政府和上一 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生态环境厅。属于较 大以上(含较大)辐射事故

24、的,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省政府, 同时通报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省生态环 境厅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生态环境部。辐射事故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确实无法判断 事故等级,事发地市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报 告程序上报。5 .1.2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 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3)总结报告。在

25、应急终止后1个月内上报。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 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 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 部门及工作情况,需要开展的后续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4.2 先期处置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地市政府和事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 处理,防止事故蔓延。当地生态环境、公安、卫健部门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事故单位应立即封锁事故现场和单位出入口,初步开展自查核实工作,收集 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划出安全区,封控未知危险区域,防止人员进入;事发地 市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应急响应行动;

26、生态环境部门对周围环境开展 辐射水平巡测、监测;公安部门负责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护现场秩序,开展 相关人员询问,尽快查找线索;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受伤人员的医学救治和转 运,对可能受辐射伤害人员进行排查、剂量监测和评价。各部门密切配合,采取 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事故影响,并按要求上报事故情况。4.3 3分级响应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 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I级、级、In级和W级。(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下 达应急行动指令,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同时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 指导。事发地市政府

27、配合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2)初判发生重大辐射事故,省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级应急响应,下达应急 行动指令,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应急行动,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同时 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事发地市政府配合省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 作。(3)初判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市政府辐射事故指挥部启 动I级、IV级应急响应,同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 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省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待命状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 故情况,同时根据当地政府的需求和事态发展情况,采取必要行动和措施,协调 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支援。各应急成员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省指挥

28、部办公室的应急通知后,按要求 迅速到岗,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指定地点,按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应急行动。应急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可视事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 应不足或响应过度。4.4 应急监测根据辐射事故类别,制定监测方案。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 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市政府负责处 理,必要时可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支援。4.5 外部支援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向国家救援体系寻求支援, 外部救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 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4.6 6安全防护应急期间,事发地市政府在省辐

29、射事故指挥部指导、协调下开展公众的安全 防护工作。(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控制 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3)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4.7 通信联络各市政府应按照本预案中组建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方式组建指挥部办公室,负 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与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木 级各成员单位的联络,与本级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等。制 定本辖区应急响应人员通讯录,并确保应急响应的有效性。4.8 事故通报及信息发布4. 8. 1

30、事故通报(1)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 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2)非事发地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辐射事故通报,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 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4. 8.2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 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通过省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 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一般辐射事故与较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市政府负责;特别重 大、重大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省辐射事故指挥部负责。5

31、应急终止5. 1应急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接到事发地市政府应急状态终止的报告;(2)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 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1.1 2应急终止程序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特别重大由省指 挥部办公室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辐射事故指挥部批准 后,受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重大辐射事故由省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同时 上报省政府。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由事发地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宣布 应急响应终止,同

32、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6后续行动1.2 1应急状态终止后的行动(1)评价事故造成的影响,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科学合理;(3)根据实践经验,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4)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后期辐射环境 监测,监督去污计划、放射性废物处置计划的实施,卫生健康委部门组织对当地 相关人群健康状况跟踪调查,开展健康评估。(5)事故单位负责辐射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实施去污、放射性物质处置 等工作,无法找到责任单位或责任单位无法进行处置,由属地政府负责完成去 污、放射性物质处置等工作。6.2善

33、后处置事发地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 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6.3总结报告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应在2周内向相应的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本组的总结报 告,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后按照相关规定上报。7应急保障7. 1能力保障7. 1.1机制保障定期召开省辐射事故指挥部联络员会议;市政府成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机 构;各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时做 好年度演习。7. 1.2宣传教育各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 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公众对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1.3 1. 3培训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应有

34、计划的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 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 有素的应急处置、救援及监测等专门人才。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开展应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1.4 1. 4应急演习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辐射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 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能迅速投入应急处置。综合演习每5年举行一次,专项演习应按应急响应组织类别和具体响应任务 定期举行并制定相应方案,各应急响应单位应每年组织1次专项演习。7.2 资金保障

35、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责任单位应根据辐射事 故应急工作需要,通过自有财政经费渠道保障应急响应工作。安排专项资金,保 障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及应急装备经费,确保启动响应后事故监测、救援等工 作顺利开展,为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提供经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7.3 物资保障各市政府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医疗、监测和救援等方面的专用物资、器材、 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销毁和更新等 环节进行严格管理。7.4 队伍保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单位要组建

36、处置辐射事故应急专业化、规范 化、标准化队伍,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省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 置工作。7.5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 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 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 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 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7.6 响应场所及设施、设备保障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在应急时启动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应急设 施设备包括视频会议系统、核与辐射应急平台等,由省生态环

37、境厅负责运行、维 护及保障。8附则8.1 术语解释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 的核素。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 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 和磷酸盐矿等)。8.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经省政府批准发布。省辐射事故指挥部成员单位需根据本预案中的职 责,制定或修订本单位、本地区的应急预案,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辐射 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8.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8.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辽宁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辽政办(2016) 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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