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君熙府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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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君熙府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穗发改价批20241号广州市兴华房地产发展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制定君熙府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你公司提出“君熙府”住宅所需前期物业服务明显超出一级服务标准(附件),申请超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10)1号)等有关规定,在广州市越秀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君熙府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初审意见基础上,

2、经核定,现批复如下:一、现核定“君熙府住宅小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中路354-400号)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最高限价为(不含水电费公摊)为每月每平方米5.30元。二、你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在销售首套房屋之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高于最高限价的范围内,与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人依法确定“君熙府”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不得少于一级服务标准,不得少于所申报的物业服务内容,并将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履约标准与承诺标准对比表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备查。三、在售楼过程中,你公司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充分保障物业买受人的知情权。

3、销售现场公示情况台账留档备查。四、你公司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关约定应与你公司和物业服务企业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五、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你公司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你公司或你司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应根据民法典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七、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收费标准的,本批复自行失效。八、如不服本决定(批复),可自接到本决定(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联系电话:020-83555988)或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此复。附件:君熙府超一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对照表(广州市兴华房地产发展公司申报版).pdf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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