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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23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广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立健全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广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根据社会经济对高技能
2、人才的需求,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竞技比赛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参与主办及统筹管理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建立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全国技能大赛)为龙头、省市技能竞赛为主体、行业企业及院校职业技能竞赛为基础的全市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搭建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第五条职业技能竞赛要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以赛促学、以赛促培、以赛促训,突出职业技能水平比拼,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第六条鼓励搭建多层次技能竞赛人才培养平台,建立校企合作培养
3、制度,积极推动技能竞赛工作与对外交流活动相结合,完善竞赛人才专业化培养和发展机制,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人才,为广州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第七条举办职业技能竞赛应服务国家、省、市战略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引领、公平公正、高效节俭、绿色安全的原则,提升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竞赛政策制定、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包括:(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及全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职业技能竞赛政策;(二)编制公布全市年度竞赛计划和方案,遴选竞赛承办单位、市集训基地;(三)制定竞赛奖补计划,加强竞赛奖补经费监
4、督管理;(四)监督检查竞赛实施过程,评估竞赛实施效果,组织开展表扬奖励活动;(五)负责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申报受理、推荐工作。各职能部门与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事项负责与竞赛相关的服务保障工作。第九条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负责竞赛具体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工作。具体包括:(一)各有关单位申报竞赛计划和方案、竞赛承办单位遴选、市集训基地遴选等材料的收集汇总和初步把关;(二)根据年度计划匡算竞赛年度奖补经费预算,按财政要求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并承担竞赛奖补项目受理和奖补资金拨付工作;(三)建设竞赛技术专家、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四)具体管理技术资料库及试题库、技术专家库;(五)办理获奖选手晋
5、升职业技能等级以及市一类竞赛的奖金、奖牌、获奖证书发放等事项。第十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管辖区域范围内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时可参照上述条款确定职责分工。第三章分类管理第十一条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国家和省级竞赛、市级竞赛等两个类别。(一)国家和省级竞赛的参赛、办赛要求按竞赛主办单位有关文件落实。(二)市级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市级一类竞赛主要包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广州市选拔赛、市级跨行业(系统)竞赛以及广州市产业人员职业技能竞赛等。市级二类竞赛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市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组织的单一行业全市性竞赛、各区人
6、民政府及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行政区域性竞赛。主要包括行业、企业结合广州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开展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各区举办区域性职业技能竞赛。可冠以“XX年广州市(XX区/XX行业或系统)XX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名称。市级竞赛的主办单位可指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具体承办。第十二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备相应的组织机构,具备组织管理能力;(三)具备办赛必要的经费、设施设备、场地和评定成绩所需的检测手段;(四)有完善的竞赛组织实施方案、竞赛规则、技术规程;(五)配备熟悉技能竞赛职业(工种)的管理人员和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
7、队伍及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六)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第十三条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遴选赛事安排和项目设置,公布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竞赛主办单位要落实办赛主体责任,纳入年度计划的竞赛原则上应在当年举办,逾期自动失效;要控制竞赛频次,同一机构举办的行业竞赛相同职业(工种)的项目原则上隔年举办一次。第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年度计划公布后,主办单位不得随意取消、变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取消、变更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作出妥善安排。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五条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主办单位
8、可根据实际遴选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为职业技能竞赛提供场地、技术、物资、人员等支持。第十六条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置综合协调、技术、赛务、宣传、监督、仲裁、赞助、安全和卫生防疫等工作的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协同合作。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赛事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大赛结束后,赛事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职能自行终止。第十七条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做好以下筹备工作:(一)制定竞赛组织工作方案,印发职业技能竞赛通知,部署推动竞赛整体工作;(二)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三)配备竞赛场地、
9、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四)配备裁判人员、技术人员和赛务保障人员等;(五)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第十八条竞赛各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卫生防疫以及赛项职业安全等要求,严格做好赛事实施、安保、疫情防控等各项工作,确保竞赛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第十九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报名条件,不得限制报名人数;可根据竞赛项目的竞赛标准和设备、设施以及组织实施特点,通过初赛、复赛等形式,选拔产生参加决赛阶段的选手。第二十条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流程应包括开幕式、竞赛实施、闭幕式等工作环节。鼓励大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论坛研讨等配套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通过互联网
10、平台安排赛事直播、云端观赛,扩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第五章技术保障第二十一条全市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无对应标准及规范的,原则上不纳入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竞赛试题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原则上不低于70%。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竞赛设施设备要保证通用性,充分考虑城市发展状况和组织办赛实际情况,满足技术文件中对参赛选手技术技能要点考查的需要。需通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竞赛成绩的竞赛项目,应按检测专业要求设
11、置专门检测场地,配备满足检测技术要求设备,组织落实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检测。第六章集训基地第二十四条结合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申报要求,本市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社会组织有申报意愿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第二十五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评估等方式,从申报单位中择优向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申报当届世赛项目的中国集训基地,并认定一批当届世赛项目的广州集训基地。原则上,每个参赛项目只建设一个集训基地。第七章表扬奖补第二十六条职业技能竞赛实施表扬、奖励和补助制度。对在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技
12、术指导专家以及在竞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关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给予表扬奖励。世界技能大赛、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等职业技能竞赛奖金中用于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部分,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并进行绩效工资总量申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调控。第二十七条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我市选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安排奖金奖励;市属机构属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对该基地及其技术指导专家组给予相应奖励。属于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基地的市属机构,其培养指导广州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该基地聘请的市外国家项目技术指导专家(每项
13、目不超过2名),纳入表扬奖励范围。第二十八条对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我市选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安排奖金奖励,对相应技术指导专家组给予相应奖励。第二十九条对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选手按相关规定,优先推荐参评“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广东青年五四奖章”“广东省三八红旗手”以及有关市级荣誉称号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由相关部门核准后颁发相应证书和奖章。第三十条对广州市职业技能竞赛各竞赛赛项可设置金、银、铜牌或一、二、三等奖,原则上金牌1人(队)、银牌1人(队)、铜牌1人(队)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未获得上述奖项但在参
14、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颁发优胜奖。参赛人数过少的特色赛项的设奖比例可据实适当核减。第三十一条对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以上为竞赛标准,纳入市级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职工参赛选手决赛人数在60人以上(含60人)的市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4名(团体赛前2名)、市二类竞赛(含未纳入市一类计划的国家级赛事的市选拔赛,下同)各职业(工种)前2名(团体赛前1名);职工参赛选手决赛人数在40-59人之间的市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2名(团体赛前1名)、市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职工参赛选手决赛人数在20-39人之间的市一类、市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经核准后,授予“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
15、,颁发证书。称号不重复授予。举办中级(含中级)以下职业标准的竞赛,不授予“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第三十二条对纳入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获得竞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的选手,其竞赛项目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工种)对应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同职业(工种)、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颁发。第三十三条对原已取得对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因参加竞赛获授予“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可给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晋升。选手在同一年度参加同一级别、同一职业(工种)的竞赛,不能连续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第三十
16、四条对集训基地、承办单位承办广州市一类竞赛、广东省一类竞赛、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的选拔、集训和参赛支出费用的,按照以下情形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一)根据竞赛项目的数量,对成为世赛项目市、省、国家级的基地,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二)广州市选手参加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根据选手参赛项目的数量,对选手输出单位给予适当的参赛经费补助。竞赛补助经费纳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第八章经费保障第三十五条举办竞赛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各级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政府部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社会力量共同为竞赛举办提供资金保障。对承办的国家、省、市重点赛事或
17、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及协办赛的单位,可根据实际由省、市、区财政安排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的资金中给予补助,用于竞赛实施、设备耗材补助、集训和奖金等工作开支。鼓励在不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情况下,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社会赞助工作。第三十六条竞赛奖励经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申请项目资金支持。各集训基地、承办单位除用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助的经费外,还应积极以自筹、社会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竞赛经费,以保障各项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三十七条竞赛补助经费可按规定用于竞赛所需的设施设备、仪器耗材购置及租赁、竞赛场地改造、专家教练裁判聘请、赛事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教练选手生活补助、集训拉练、
18、赛事组织实施、奖金及与赛事相关的其他开支。同一承办单位承担多个项目选拔、集训的,工作经费可统筹使用,年度内结余部分可用于职业技能竞赛相关工作。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竞赛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部门监管,倡导企业、行业自律管理,分级分类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在职业技能竞赛赛前或赛中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情形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第三十九条竞赛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对竞赛结果
19、不予认定,并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专家、裁判、仲裁监督、指导老师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规程,或经查实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终止比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第四十条加强对集训基地、承办单位等部门的办赛经费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被取消或调整奖牌的获奖选手,应当追回或调整相关奖励奖金。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应当追回己发放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述及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开展过程中如需通过政府采购渠道采购服务或货物的,应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对职业技能竞赛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