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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少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一、刑事方面1、罪名: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法律根据:刑法A、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负责人员,处5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惩罚金;后果尤其严重的,处5年以上23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JB、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尤其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如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根据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建筑法A、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2、日勺,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获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惩罚款;有违法所得时,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日勺工程转包时,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日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
3、规定的质量原则导致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建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原则,减少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指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建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原则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导致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E、建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日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
4、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原则施工日勺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导致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原则日勺,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导致日勺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F、建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政府和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日勺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C、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和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
5、格文献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除追究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是指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日勺,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日勺罚款;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日勺,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原则规定的规定的;(二)规定施工单位压缩协议约定的工期时;(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B、建设工程安全生
6、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日勺,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日勺,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勘察、设计日勺;(二)采用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日勺建设工程和特殊构造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提议日勺。C、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7、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减少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日勺,对直接负责人员,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损失日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日勺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题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和时规定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临时停止施工日勺;(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日勺;(四)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实行监理的。D、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
8、年如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时,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法学论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认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于一种行为与否构成犯罪日勺讨论虽有不一样认识,但倾向性的意见还是采“犯罪构成说”,即一种行为与否构成犯罪,重要看其与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在犯罪构成的要件上仍采“四要件说”,即重要是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据此,探究一种行为与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关键是看其与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该四个要件。因而,要仔细研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先要剖析这四个要件:(一)客体特性所谓客体,
9、也即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日勺社会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相对其他犯罪危害的“特定”而言。建设工程,无论是房屋、桥梁,还是铁路、公路,不仅自身造价高昂,并且所起的作用相称大,供人居住、通往外地、连通河岸,时刻均有诸多日勺人和财产在依附工程安全住行。因此,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侵害的对象往往具有不特定性或虽然对象特定不过实际被害人为多数人日勺特点,即导致的危害,不是限定于特定的个人或财产。国家工程质量原则是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在任何一种环节上违反原则的规定,都也许对工程带来无穷的质量隐患
10、,并且往往也无法预料和控制也许导致的后果和其严重程度。某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认真遵守工程质量原则,不仅是行业的规定,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规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日勺对象是特定日勺,即仅限于“工程二这里的“工程”,按照通说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日勺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重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存、电站、通讯线路等,而不仅仅是建筑法所指的房
11、屋建筑工程,还包括公路、桥梁等专业工程。本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因此,这里的“工程”不应包括仅供特定的少数个人使用日勺营造事宜,如独门独户的私宅建设和自建工程等。(二)客观方面的特性所谓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日勺、阐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导致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性。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以致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I)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第9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日勺行政法规和公布的决定、命令。因此,就本罪中日
12、勺“违反国家规定”而言,它应当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和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制定日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等。何为“减少工程质量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和刑法理论界日勺通行见解,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应当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原则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项目的不一样,各建筑单位在工程中的职责不一样,减少工程质量的行为可以有多种不一样的体现,对于不一样
13、的建筑单位实行的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在工程中的详细职责,考察其减少工程质量日勺事实和原因,而不应当拘泥于详细的外在行为体现。(2)构成本罪的成果要件:必须导致了重大安全事故何为“重大安全事故”?刑法并未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汇报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公布)第2条之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错导致工程倒塌或者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其第3条规定: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死亡10以上,29人如下,或者直接
14、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如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如下,或者重伤三人以上,19人如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故根据上述规定,应以“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最低原则。这里的“重大事故”,应当是指建筑工程在建设中或者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原则,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建设部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原则的编制单位,故可以参照建设部的规定认定
15、。(3)承担刑事责任的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日勺因果关系。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必须与重大安全事故之间有刑法上日勺因果关系。这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假如行为人日勺行为虽然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不过,并没有导致重大事故,或者虽然出现了重大事故,但不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所导致日勺,对行为人均不能以本罪论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不仅仅是简朴的“一因一果”,而更多的体现为“多因一果二由于,设计、施工和监理是一种工程完整进行的必须环节,对于工程质量互相制约,实践
16、中,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其行为对于工程质量也很关键。在碰到这种多因一果责任事故时,就要注意从多种原因中分析这些原因与事故与否确有因果关系,哪些原因是导致成果发生的重要原因。假如事故时发生是由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原因互相合作而引起的,应认定这两个以上的原因与事故都具有因果关系。如震惊国内外的“重庆泰江虹桥垮塌案”,导致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28万余元的重大后果。虹桥的施工单位无施工资质,临时拼凑施工队伍,违规聘任无上岗资格日勺人员在虹桥工程重要岗位负责施工,向无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的单位订购主拱钢管,设计粗糙、随意更改,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责任,与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均有因果关系,其
17、直接负责人员均应当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予以论处。(三)主体特性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有关本罪的主体,在范围上是可以明确的,即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而不仅仅是实行建筑安装行为的施工单位。但在责任时承担主体上,学者们向来见解不一。有人认为:“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单位犯罪按双罚制惩罚J尚有人认为:本罪日勺主体是上述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即只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
18、本罪惩罚的对象并非上述单位自身,而是直接负责人员。(四)主观方面的特性所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有的犯罪主体对其实行的危害行为和其危害成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详细到本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行为,导致日勺重大安全事故所持的心理态度。由于我国刑法对本罪的罪过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本罪日勺罪过形式以和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心理,都存在争议。3、本罪中直接负责人员的认定所谓直接负责人员,就是指其实行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对与否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具有决定权的领导人员以和直接
19、从事工程建设事宜组织、安排的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详细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亲临现场的监理人员。这里应当注意的问题是:第一,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向设计单位提供错误的勘察成果,致使设计单位根据该错误日勺勘察成果,按照国家规定日勺质量原则进行设计,但出现该设计的质量原则低于国家规定的原则的,或施工单位按照该设计进行的施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原则的,或监理单位根据该设计进行监理而使其掌握的工程质量原则实际低于国家规定日勺原则的,虽然由于客观上工程的质量原则低于国家规定的原则,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也不适宜追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有关人员的刑事
20、责任。由于他们对该危害成果的发生不也许产生犯罪过错的心理。在此种状况下,只能以本罪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二,对工程质量原则负责的领导人员规定详细贯彻工程质量原则的人员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状况下,怎样处理后者日勺责任问题,可以分为两种状况:其一,假如该领导人员提出该规定的同步没有其他威逼强迫的言辞时,详细贯彻工程质量原则的人员听从安排,减少了工程质量原则,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对两者均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后者明知对方规定自己实行的是违章行为,并也许导致严重的危害成果,那么在这时,他并没有受到明显日勺或过多时外在压力,其意志是相对自由的,他完全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与否
21、要实行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因此他对自己违章行为导致的严重危害成果就具有过错心理,应当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只是在惩罚上应比对方轻某些。其二,假如该领导人员在提出该规定日勺同步由于详细贯彻工程质量原则的人员拒绝执行而强迫其执行的,仅对该领导人员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追究后者的刑事责任。第三,在详细贯彻工程质量原则的人员未经容许而私自减少工程质量原则,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状况下,对该种人员应否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判刑?在此状况下,对于工程质量原则负责日勺领导人员与否追究刑事责任?假如要追究的话,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应详细分析:其一,假如该领导人员已经懂得详细贯彻工程质
22、量原则日勺人员私自减少工程质量原则而不加制止,应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惩罚。其二,假如领导人员对详细贯彻工程质量原则的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话,是完全可以懂得详细贯彻工程质量原则日勺人员私自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状况,只是由于疏于监督而不知其私自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也应以工程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假如该领导人员虽然进行了监督,也不也许发现详细贯彻工程质量原则日勺人员私自减少工程质量原则的状况,一般属于意外事件而不负刑事责任,但在特殊状况下,该领导人员仍然也许承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4、案例上海大楼着火追究人员名单序号姓名职务单位罪名刑期1高伟忠主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3
23、年2姚亚明副主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滥用职权罪5年3周建民综合管理科科长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3年6个月4张权综合管理科经办人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3年6个月5冯伟负责人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受贿罪23年6黄佩信法定代表人、经理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23年7马义镑副经理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23年6个月8沈大同项目经理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5年9陶忱安全员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3年6个月10董放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海静安区建设总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5年11瞿幼棣副总经理上海
24、静安区建设总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4年6个月12周峥副总经理上海静安区建设总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4年6个月13曹磊安全设备科科员上海静安区建设总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2年14范玮民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上海静安区建设总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2年缓刑3年15张永新监理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5年16卫平儒监理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企业重大责任事故罪2年17劳伟星法定代表人上海迪姆物重大责任事业管理企业故罪3年6个月18杨为民犯行贿E东犯单位行贿E有期徒刑6年,惘被判有期徒刑惘被判有期徒刑沈建丰犯重大5年,张利犯行贿罪被判有期第2年;支上邦犯重大责任事故即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彳,E刑2
25、年,姜建k行贿罪被判当刑5年19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马东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惩罚。二、民事责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日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而应承担日勺法律责任。建筑产品因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就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方式在民法通则中重要规定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建筑工程质量侵权民事责任日勺承担者可以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还可以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
26、人。例如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日勺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规定赔偿。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和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经有一系列对应日勺规定。涉和这些规定的法律、法规重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下称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下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下称设计管理条例)。笔者
27、认为,这些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如下立法原则。(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和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严格日勺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照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原则,减少工程质量的规定,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以和协议的约定。设计文献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规定必须符合
28、国家规定的原则。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献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规定,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和有关技术原则、设计文献和建设工程承包协议,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理。(三)设计、监理单位和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自己日勺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规定,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协议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规定
29、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献迟延工期,导致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有效期限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导致工程质量损害的尤其严禁。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导致日勺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
30、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导致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其他责任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0,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减少工程质量的J;(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日勺;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献进行工程
31、设计日勺;(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日勺,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导致损失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aJ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原则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2%以上4%如下0罚款;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0质量原则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导致0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
32、资质证书。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查,或者未对涉和构造安全0试块、试件以和有关材料取样检测B,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的罚款;情节严重0,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保修义务0,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0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
33、下的罚款,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0,予以没收;导致损失0,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0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7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和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造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私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私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行为,导致损失B,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
34、或者迟延汇报期限0,对直接负责0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按照合格签字的。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构造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导致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尤其恶劣0,终身不予注册。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目前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0,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
35、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献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1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B,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B;质量保修0内容、期限违反本措施规定的。1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措施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保修义务B,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如下区J罚款
36、。14 .实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勘察、设计B,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0罚款。有前款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导致损失0,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5 .实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协议价款2%以上4%如下的罚款;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原则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导致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16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对私自变化建筑围护构造节能措施,并
37、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负责人和时予以修复,并承担对应的费用。17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原则行为B,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18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原则委托设计,私自修改节能设计文献,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原则,减少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如下的罚款。19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原则进行设计B,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B,予以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罚款;导致损失的,依
38、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合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原则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0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时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协议价款2%以上4%如下的罚款;两年内,合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原则规定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21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私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如下罚款
39、;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2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B,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如下的罚款。23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如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如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B;(
40、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B秘密并导致严重后果时;(四)超过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任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时;(六)同步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0行为。24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B,吊销资质证书,处协议约定0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如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5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未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日勺,予以取缔,处协议约定0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如下0罚款;有违法所得B,予以没收。26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41、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0,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协议约定0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如下0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0,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转让监理业务B,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协议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如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8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容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0,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协议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如下的J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0,吊销资质证
42、书。29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的罚款,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导致损失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减少工程质量0;(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3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从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0监理业务B,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减少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1 .
43、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严禁使用0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惩罚。3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罚。33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措施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措施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4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措施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措施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原则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
44、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如下的罚款;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减少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5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措施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的罚款:(一)勘察文献没有负责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与施工验槽0;(四)项目完毕后,勘察文献不归档保留的。36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措施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导致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撤销委托。37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根据本措施规定,予以勘察企业罚款惩罚0,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0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如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