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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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点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 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 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重点研发计 划暂行管理办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关 于构建“1+5+16”产业政策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修订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点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开展重大 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 控、引导,由区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及相 关的科技进步活动。包括“卡脖子”专项项目和重大科技创 新攻关项目。第三条 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

2、 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 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项目管理实行 公开行政制度,按照政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项目的申报、 立项、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实现项目全 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并接受区派驻纪检监察组的 全过程监督。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与项目管理实行 回避制度。(一)项目管理者在项目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 争议处理等环节,如与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二)咨询与评审专家如与咨询评审对象有直接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由

3、咨询或评 审对象申请提出且理由正当需要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区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等。(二)完善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信用管 理。(S)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决定项目重大变更和终止的实施。(四)加强分期补助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项目合同书 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项目经费。(五)组织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六)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有关 问题。第六条区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年度财政经费预算管理、下达。(二)会同区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财政项目经费绩效管理相关工作,重点做好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跟踪

4、监控和绩效 评价等工作。(S)监督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镇街、开发区)主要职责:(一)协助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建立健全归口 管理事项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二)协助做好有关项目经费使用监管等工作,督促项 目自筹资金到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 定的任务。(S)协助审核项目的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核项 目验收材料。(四)协助项目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做好技术保密等相关工作。(五)承接区科学技术局委托的项目管理职责。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申报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 性。(二)负

5、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立项后应及时签订项 目合同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 目自筹经费,落实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及时完成 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S)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和科研经费管理以及 科研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制度。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 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并及时为项 目负责人办理预算调整和其他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手 续。(四)自觉接受区科学技术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及时反馈项目的实施进展、 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 题。(五)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 准确

6、做好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记录、账册,确保记录客观、 真实、完整。(六)及时报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 题。(七)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验收,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登记成果、填报相应项目统计报表等。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九条区科学技术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发布 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和组织方 式等。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同时满足的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应是区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有 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 核算制度。申报人必须依托单位进行申请,项目负责人须是 本单位在职人员

7、。同时支持辖区内的企业与国内外的高校院 所、企业、创新人才和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攻关。(二)申报的项目具有合理的实施方案、先进可行的技 术路线和明确的预期绩效,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 经济或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明显。(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项目实施执行情况、 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 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第十一条项目申报限项要求。(一)同一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区级项目原则上为1 项、最多不超过2项。(二)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为1项,省创新型领 军企业(含培育)和重点企业研究院依托单位可承担不超过 2项

8、。(S)同一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当年度立项各类区 级项目不超过1项。(四)申报时有在研项目逾期未验收,或仍处于科研 诚信惩戒期内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一)县(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二)可行性报告(含财务报表);(三)辅助附件:如申报科技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 等。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附件材料中应回避项目负责人、 项目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具体信息。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程序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估、 部门(科室)建议、行政决策等。形式审查。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 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佐证材料及附件是否齐 全

9、、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项目将 提醒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及时修正。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 进入专家评估。专家评估。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研发团队的研发能力 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 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项目应用及发展前景,经费预算是否 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评价打分。业务科室可 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评估或答辩。科室建议。根据专家评估推荐建议,结合项目申报单位 和项目负责人的综合实力,提出推荐立项及经费安排建议。行政决策。区科学技术局党组(班子)会议对拟立项项 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局作出立项决策后,通过中国瓯 海

10、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 目,由区科学技术局牵头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根据公示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区科学技术局下达立项文 件。第十五条 对“卡脖子”专项项目采用“揭榜挂帅”的 方式组织实施,对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采用自主申报的方 进行科学遴选。第四章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应在规 定的时间内由区科学技术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归口管理部门(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统称 合同书,下同),项目合同书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 目合同书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与项目申请书的各项指标及 可行性报告内容一致,不得以

11、补助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数额 为由更改项目合同书内容,但根据评估专家建议,在项目承 担单位认可的情况下,遵循技术指标调高不调低的原则,可 对部分指标进行补充。项目承担单位逾期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的,视为放弃该项目的立项,由区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对项目 予以撤销。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书的审核采用分级审核的方式,项 目负责人将合同书提交后,归口管理部门和区科学技术局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签订合同书。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 定,一般不超过2年。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同书变更管理。项目实 施期内,出现下列情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 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提请区科学技术局

12、变更合同书有关 条款,但合同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一)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要变更 项目负责人的。(二)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的。(三)项目合同实施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在合同实施期 内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 过12个月。(四)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书内容 的。为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 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 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第二十条 项目合同书终止实施的申请。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 位可申请终

13、止项目实施:(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 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 和目标的。(二)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 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三)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 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需终止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或 实施期限到期后的3个月内提出,并附项目总结报告、经费 使用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表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 签署意见后,报区科学技术局审批。第二十一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科学技术 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

14、销 项目等处理。(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项目合同书的或擅自变更项目 合同书内容的。(三)项目执行不力,未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究开 发工作的。(四)项目无故逾期半年以上未申请验收的。(五)无故不接受区科学技术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 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六)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或注销的。(七)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第五章项目经费的使用第二十二条 区级财政项目经费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 安排,用于支持我区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等方面的专项资金。经费的使用要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简政放权,

15、有 效监管的原则。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采用分期补助方式。补助经费通 过产业政策兑现系统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分二期 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期预拨总经费的60%,验收通过后再 下达40% o第二十四条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 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 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 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 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

16、种原材料、 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 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 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委托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合同 或协议。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 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 用等。5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 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 费用。6 .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和

1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中会议费 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 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 交通费用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 国际合作协作科技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 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 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项目承担单位 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贝L 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7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 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

18、研究人员、科研辅 助人员(科研助理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 制,不设比例限制。8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 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规 定执行,具体标准如下: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 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 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 名专家,

19、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 浮50%执行。9 .其它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 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 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 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 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公开竞争研发类项 目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区级项目直接费用 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IOO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20%, 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部分为15%, 300万元(含) 以上的部分为1

20、0%o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 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 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 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对项目组(团队) 科研人员项目完成业绩的激励,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 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 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 系。国家、省对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口径、预算编制及预 算调剂权限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项目经费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 财务统一管理,对各项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自筹资金实 行单独核算

21、、合理归集,确保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 赋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 主权。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 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 位应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并向区科技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承诺提供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 应当履行合同或任务书的约定,及时落实自筹资金。在保证 项目正常实施并完成约定指标任务的前提下,自筹经费额度 可根据科技项目实际需求进行适当调整,自筹经费纳入项目 经费统一管理。第二十八条需要拨付合作、协作经费的,项目承担单 位应当及时按合同要求拨付经费给项目合作、协作单位,并 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承

22、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建立科研财 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 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服务。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 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调查研究等 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无法使用公务卡, 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 题。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 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支出管理,资产管理制度。对于设备 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企业使用专项项目资金形 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

23、担单位使用区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第七章项目验收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由区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合 同书的项目,均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 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 收申请。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组织技术、财务、 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 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 不通过。项目验收具体实施按照市科技局相关科技项目验收 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需要提供经费使用审计报告。项 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

24、计 报告。第三十四条验收认定为结题和不通过的项目,以及终 止实施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 拨付渠道予以收回。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并被勒令终 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应当追回项目经费。第三十五条 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 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 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经 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 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 计和监督。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切 实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区财政局可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健 全绩效评价

25、结果反馈整改制度,按照“谁用款、谁担责”的 原则,强化绩效问责机制。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 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 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 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 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以任何方式使 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 款、捐款、赞助、投资等。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信用管理,具体办法参照科 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0日起实施,以前 发布的有关区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 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科技部门的管理办法 变化,可参考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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