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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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持良好的经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形象,根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工作纪律第三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四条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严格按照语言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的处理。如给公司造成损失,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第五条员工上班期间,必须佩戴上岗证。第六条员工上班不得迟到、早

2、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第七条使用电话应注意礼仪,语言简明;办公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第八条工作时间不准处理私事,未经批准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工作场所。第九条要保持办公桌面干净、整洁,各类文件要码放整齐,不得随意摊放。第十条员工在工作区域内,应注意自己的仪容、仪表、举止。生产一线员工根据工作需要着工作装,佩戴劳保用品。有规定统一着装的区域,员工上班期间应严格按着装要求统一着装。第十一条员工必须按要求进行安全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操作方法或操作流程。第十二条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安全并预防危险,员工上班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串岗、睡岗;不得看报纸、杂志、无公务上网、聊天闲谈、

3、打闹嬉戏、干私活、玩游戏等,应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三条员工平时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第十四条上班期间,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严禁吃零食,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区域吸烟和使用明火。第十五条严禁员工在上班前4小时内及上班时间饮酒,严禁有明显酒味、神志不清的员工进入工作岗位。第十六条严禁任何人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司办公区和生产区域;员工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工作区;不准私自将公物、文件资料、图纸带出公司或外借他人。第十七条员工必须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的一切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不得窃取公司机密、技术资料或财

4、物;不准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不得私自向外发布消息;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不得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第十八条员工在职期间应团结友爱、互助合作,发扬团队精神。不得搬弄是非、非议诋毁他人、吵闹;严禁发生打架、斗殴等冲突;严禁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社会团体。第十九条员工不得采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罢工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第二十条员工应尽忠职守。上班期间,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上级督办事项。第二十一条员工应按时完成上级或计划下达的生产任务,不得无故贻误时机或延长工期。第二十二条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统一的集体活动。员工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例会

5、或临时会议,无论会议规格高低,不得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缺席。第二十三条各业务部门、车间应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安排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并作好值班记录。第三章惩处第二十四条员工上班期间不佩戴工作证者,每次罚款5元。第二十五条员工上班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内(含十五分钟)者,每次罚款10元;迟到、早退十五分钟至一小时以内(含一小时),每次以旷工半天计,罚款20元,扣发半天工资及津贴、补助等;迟到、早退一小时以上者,每次以旷工一天计,罚款30元,扣发一天工资及津贴、补助等。第二十六条无故连续旷工十五日或一年累计旷工三十日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生产一线员工工作期间不按要求穿戴工作装,

6、不佩戴劳保用品或佩戴不齐全者,每次罚款5元;要求统一着装而未统一着装者,每次罚款5元。第二十八条员工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误操作而未造成损失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者,每人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串岗、睡岗者,每次罚款50元,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每次罚款50元;由此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影响正常生产者,每次罚款200元。第三十条岗位区域内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每次罚款当班人员共计50元。第三十一条禁烟区内吸烟者,每次罚款500元;生产岗位区域内发现烟头的,每个烟头罚款该岗位50元。第三十二条接班时明显饮过酒者,每次罚款10元;上班期间饮酒者

7、,每次罚款50元。第三十三条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厂区者或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工作区者,每次罚款50元;私自将公物、文件资料、图纸带出公司或外借他人者,每次罚款50元。第三十四条公司员工如有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之规定,只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的,每项每次罚款50元;违反三次以上(含三次),只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两倍赔偿;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员工在职期间搬弄是非、非议诋毁他人、吵闹、打架、斗殴、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社会团体,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50元;情节轻微但累计三次或情节

8、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应另行赔偿。第三十六条员工如有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罢工等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者,为首人员每人罚款100元,参加人员每人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如违反法律法规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员工上班期间不服从管理,违抗上级无违章之命令者,每次罚款20元;五次以上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员工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每次每人罚款20元。第三十九条员工在不请假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者,每次罚款10元;开会迟到、早退者,每次罚款5元;不请假缺席者,每次罚款10元。第四十条安排值班而不在岗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因此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值班记录缺失或不完善的,值班人员每人每次罚款10元。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对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所在部门可以按本制度直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综合部备案。第四十二条公司每位员工都有监督本制度执行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本制度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修改和完善。各部门(车间)可以结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车间)的劳动纪律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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