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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交易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更加 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降低招标投标社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 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阳府(2021) 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依法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 动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货物、服务。所 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
2、的装修、 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 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服务。本规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包括:招标申请、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申请人网 上下载招标资料(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等);网上质疑答疑;网上投标;抽取评委;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开标、评 标(含远程评标)、定标;中标公示;确定中标人等。数据电文
3、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参加在阳江市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的除外。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 投标活动,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 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商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阳江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QX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预责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管理运营, 提供规范统一的交易平台、安全适用的网络运行环境,并
4、做好电子招标投标等相 关数据统计和资料的归档工作。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 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 接口要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 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第二章电子交易程序第一节电子招标第六条招标项目经招标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 登录市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在网上填写交易项目登记表办理项目交 易登记进行项目信息的填写、上传加盖电子印章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文件等操作。 市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项目交
5、易登记。第七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现金保 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等保证保险形式,并在招标文件 中对允许投标人选择保证保险形式予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 交投标担保的,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项目截标时间前,将现金投标保证金从其银 行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委托的市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或将本项目投标保函(保 单)(含电子保函)及由本企业基本账户转出资金购买本保函(保单)的缴费凭 证扫描件上传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第八条 已确认项目交易登记的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 规定在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招标信息(含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6、施工图 纸、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等),供潜在投标人免费下载或者查阅。第二节电子投标第九条潜在投标人参与电子投标时,应先登录市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 统完善企业信息。第十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网上下载招标资料、质疑问题、 提交投标担保和上传投标文件等。投标人所提交的质疑问题资料必须以无记名形式提交,不得有任何可识别投 标人单位及人员的标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获取答疑资料或补充资料所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第十一条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资格审查 文件(资格后审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组成。第十二条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和提
7、交须符合如下要求,不符合要求 造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按无效标书处理:(-)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 作导入,应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二)电子投标文件中需要用到相关证件、证明资料的扫描件时,必须使用 相应证件、证明资料的原件进行扫描,不得使用复印件进行扫描。(三)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 换完成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签章处加盖电子印章。(四)投标人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已经加密的投标文件,并获取载明递 交成功时间的确认回执通知。投标人如需补充、修改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 间前把补充、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加密后上传,电子招
8、标投标系统只读取投标人在 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将禁 止投标人撤回或上传投标文件。第十三条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规定在签字处加盖相应人员的电子签 名,在盖章处加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或相应人员的执业资格电子签名。第十四条招标项目截标时间前,投标人未按照规定提交投标担保,其投标 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第三节电子开标第十五条电子开标活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应符 合如下要求:(-)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电子开标活动。(二)开标时启动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程序,输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管理部门、市交易中心的证书解密,按规定公布
9、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招 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三)若出现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无法打开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 况,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因电子招标文件制作不合格导致无法正常进 行电子开标活动的,确认该项目流标,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 门重新核准招标方式。第十六条 开标过程中,招标项目递交合格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规定的投标 人数量时,本次招标活动失败,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 核准招标方式。第四节电子评标第十七条电子评标活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应符 合如下规定:(-)已签到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入评标室后,首先推选出评标委员会 主任,
10、由主任启动电子评标系统,并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在线独立开展电子 评标工作。(二)电子评标工作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顺序及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商务标评 审和技术标(如有)评审。(三濡要电子清标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使用电子清标软件完成清标工作。(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切实履行函示职责,对同一问题不一致的,按程序 要求记录,评标结论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网上 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五)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 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六)评标结束后,主任网上汇总评审结果,编制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并打印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11、确认,密封保存后提交 市交易中心归档备查。第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若出现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符合招标文件 要求的情况,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因电子招标文件导致无法正常进行 电子评标活动确认该项目招标失败,招标人应依法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工作。第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招标项目经资格审查或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不能满 足规定的投标人数量时,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或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招 标方式。第五节中标结果确认第二十条评标(定标)会议结束后,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推荐 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应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评标 (定标)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按照规
12、定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之 外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第二十一条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市 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确认中标结果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以数据电文形式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订立合 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按照规定退还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投标 保证金。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网上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
13、标活动。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 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 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三章应急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市交易中心 应报告招标管理部门,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进入系统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的,宣布开标、评标(定标)无效 中止或终止,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 招标管理部门代表监督和市交易中心代表见证下对提交
14、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 密封存,恢复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视解决实际问题情况而定。(一)因国际互联网中断、停电、网络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 统不能正常运行;(二)因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四)电子招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五)计算机病毒造成影响;(六)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七)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终止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中止或终止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决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另行安排
15、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项目,有关业绩、奖项等评审资料 仍以原截标时间为准,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须出具书面说明,提请 评委注意有关评标业绩仍以原截标时间为准。第二十六条 评审或评标过程中如遇系统故障等突发事件,评标专家应及时 与现场工作人员沟通解决。第二十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中止、终止或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应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记录下载打印成纸质文档存档。第I叫章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遗失数字证书或密码的, 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挂失并重新申领,由此造成不能及时办理招标申请备案、 澄清、修改、答疑或不能及时参加投标、提出疑问、上传投标文件等后
16、果由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第二十九条为规范电子评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填报,各投标人应按 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与填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不能有效读取视作废标处理。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所产生的后 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被他人冒用、盗用;(二)使用他人数字证书或把数字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的,依法按以他人名义 投标处理;有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法按串通投标处理;(三)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等导致不能 正常登录网上招标投标系统参与投标;(四)经计算机评标
17、系统检测到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 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上传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无效, 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业绩、奖项、项目成员职称和资格审查 的信息直接取自投标人在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评价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库登 记的信息,投标人应及时维护、更新企业信息库的信息,确保其有效性。因投标 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诚信评价系统中的企业库信息,造成其 业绩、奖项、项目成员职称等不被认可,或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负责。第三十二条 电子评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须递 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第三十
18、三条经数字证书加密上传的招标资料或投标资料具有法律效力。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应当对其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负责。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工作完成后,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将电子辅助评标 (定标)过程产生的数据和记录自动存档,并进行数据的汇总、统计,供有关部 门查询、监督。电子辅助评标(定标)的档案,除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 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档案资料。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实行网上远程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其相关管理 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同时执行本规则。第三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采用电子辅助评标的,其评标专家组成和抽 取应当符合省、市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之前阳江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 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