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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校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补)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和促进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激励我省体校科 学选材育才,改善训练条件,进一步提高竞技体育训练水平,根据江 苏省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建设标准及评估细则、江苏省少年儿童体育 学校建设发展指导意见、江苏省青少年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和 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体校发展 实际,将体校建设补助和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奖补纳入“江苏省体育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制定本细则,作为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第二条江苏省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体校建设和体育后备人才 培养奖补
2、)(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级、县(市、区) 级体校建设,改善体校运动训练条件,鼓励市、县(市、区)为省优秀 运动队输送优质体育后备人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体校是指市、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着力 培养输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设区市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区市市级少 年儿童体育学校、县(市、区)级少年儿童体校、经省体育局认定依托 普通中小学设立的少年儿童体校、单项少年儿童体校。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促进发展、规范有序、突出重 点、统筹兼顾、发挥效益”的原则。第五条体校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全省体校新建、改扩建设施类别、 数量、规模确定额度,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使用一般公共预
3、算资金和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推动本地体校建设,完善训练设施条件; 人才培养奖补资金根据上年度各设区市、县(市、区)输送到省优秀运 动队运动员的数量和输送到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代表我省或国家参 加重大比赛所获成绩进行奖补。第二章体校建设补助第六条补助对象(一)2021年及以后竣工的新建市级、县(市、区)级各类体校。(二)现有体校2021年及以后竣工的新建或改、扩建的体育训练 场馆,以及教学、生活设施。第七条补助条件(一)新建体校应由体育(教育和体育)部门直接进行管理并拥有 产权或使用权。(二)体校新建或改扩建训练场馆和教学生活设施,用于保障体育 运动训练和运动员生活条件改善。场馆建设工艺应符合运动
4、项目训练标 准,提高智慧场馆建设水平。(三)上述新建或维修项目的初步设计金额需在300万元及以上。第八条补助范围和标准(一)择地新建、原址翻建市级中等体育运动学校或择地新建体校 分校,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补贴标准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 最高给予IOOO万元补助。(二)择地新建、原址翻建市级少年儿童体校、县级少年儿童体校 或单项体校,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补贴标准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30%,最高给予800万元补助。(三)体校新建、改建、扩建训练场馆(体育馆、综合训练馆、塑 胶田径场等)、教学生活设施的,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金额,补贴标 准不超过总投资额的30%,最高给予500万元补助。
5、(四)申请补助的中等体育运动学校须达到江苏省中等体育运动学 校建设标准;少年儿童体校须达到“有组织机构、有教练队伍、有场馆设 施、有经费保障、有训练竞赛、有人才输送”六有要求。(五)每所体校只能申请一项次建设补助资金。第九条申报审批程序(一)体校建设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通知、体校 申报、市县审核、省级核定、公示等环节。(二)每年5月底前省体育局发布通知,组织专项资金申报。(三)体校根据当地发展改革委员会初步设计批复、土地使用权证、 资金来源安排证明(财政部门的预算指标单或书面证明)和施工许可证 等正式开工的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省体育局按初 步设计批复金额和补助标
6、准的50%进行前期补助。体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体校根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财政部门的财务决算批复等材料,逐级申报,省体育局审核后根据决算 审计投入和对应补助标准,补助其余50%资金。竣工决算后一次性申请补助的项目,同时提供上述相关文件资料逐 级申请补助。项目立项开工给予补助后,5年内未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再给 予剩余补助。(四)各设区市体育局审核汇总本辖区体校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 料真实有效,每年6月30日前将各体校申报材料和本市资金申请的正 式文件报省体育局。(五)省体育局汇总全省体校申报情况,组织审查、实地考察后, 拟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局党组会审定,并在省体育局网站向社会
7、公 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省体育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纳入 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第三章人才培养奖补第十条 人才培养奖补分为人才输送和成绩贡献两类,经费用于基 层训练单位改善训练设施、器材和装备,提升运动员训练、科研和康复 水平,以及运动员外出集训和参赛补助等。第十一条人才输送。根据上年度省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进队运动员 名单以及进队时注册所在的市或县(市),给予相关体校输送奖励,标 准为每输送1名运动员奖励5万元。第十二条成绩贡献。根据各设区市、县(市、区)输送到省优秀运 动队的运动员,代表我省或国家参加综合性运动会或全国以上单项体育 最高水平比赛所获成绩情况,按重大体育比赛名次分计分方法(
8、见附件) 的标准计算得分。各项目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和全国最高水平单项体 育比赛名称以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比赛目录为准,破纪录成绩须经官方 认定后才能计分。奥运会、全运会年只统计奥运会或全运会成绩;其他 年份按年度最高水平单项比赛成绩统计。成绩贡献奖年度总额IOOo万元,省体育局按各设区市、县(市) 体校得分占比情况计算分配。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汇总审核、实地考察、绩效管理等 由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具体负责实施;体校建设补助的申报材料须体 育经济处复核。第十四条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经 省体育局党组会审定后按预算编制程序纳入预算,明确到市县和
9、具体单 位,同步编制绩效目标。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当年执行完毕,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使用专项资金,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 凭证备查。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 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 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
10、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 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 规范性。第十九条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 挤占专项资金的,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收 回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 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条省体育局每年对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编制项目绩效 评价报告,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 理办法的要求,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全额或部分资助的项目,项目实 施单位应使用规范的标志、文字、标牌对体育彩票公益金进行宣传。第二
11、十二条本细则由省体育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施行,原省财政厅省体 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培养输送体育后备人才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苏财教(2016) 153号)同时废止。附件重大体育比赛名次分计分方法比赛类别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四至八名奥运会100402010世界锦标赛全运会项目502010非全运会项目20亚运会502010全运会502010全国锦标赛全运会项目30非全运会项目10青奥会20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10篮球、排球、足球取得奥运会或世界杯 决赛 资格50破纪录加分世界纪录50亚洲纪录20全国纪录20注:篮球、排球和足球项目获得其他比赛名次按照表中对应标准累计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