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引标准模板(权益0-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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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指引标准模板(权益0-30%)一、投资目标二、投资范围与投资比例(一)投资范围1 .货币类资产: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型养老金产品等,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以及一级市场证券申购资金视为流动性资产;2 .固定收益类资产: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含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债券基金、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

2、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等;3 .权益类资产: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一)投资比例1 .货币类资产市值占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比例不低于5%;2 .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值占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比例不高于135%,其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40%。3.权益类资产市值占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比例不高于30%。三、业绩比较基准5%四、投资限制、禁止投资和禁止行为(一)投资比例限制1、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含次级债

3、、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企业(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单个万能保险产品,分别不得超过该企业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或该保险产品资产管理规模的5%;按公允价值计算,也不得超过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2、投资于可转换债(不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的纯债部分)及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5%,其中投资可交换债(不含私募可交换债)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3、投资于创业板股票(二级市场)的比例不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

4、产净值的5%。4、投资于一年期以上的银行定期存款、存款型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万能保险产品、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等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80%。5、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和的信托

5、型养老金产品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6、投资于单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7、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发行的万能保险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15%。8、投资普通封闭式债券基金(含定期开放周期大于半年的债券基金)的总市值不得高于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9、投资分级基金(包括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高风险收益端的总市值不得高于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5%。(二)债券信用等级限制1、投资信用类债券,包括短期融资

6、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可交换债)、PPM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等信用债券,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外部评级机构对发债主体出具长期主体评级结果为AA以上(含AA)的债券,除非债项担保人为五大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上市银行;(2)外部评级机构出具长期债项评级结果为AA以上(含AA)的债券;短期融资券外部评级机构出具短期债项评级结果为A-I以上(含A-I);(3)无债项评级的以主体为准,禁止投资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均无的信用债券。2、债项或主体评级为AA等级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3、

7、所投资的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发行人应为境内上市金融企业。4、所投资的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次级债、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债除符合上述信用等级限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1) 发行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2) 与托管行确定估值方式为成本法。(三)其他限制1、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由投资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策卖出。2、所投资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评级应符合投资管理人内部信用评估体系。3、投资组合所投资存款到期日、证券或基金可上市交易之日超过投资管理合同期限的,应事先向受托人提交报备或说明。4、投资组合投资于投资管理人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在投资前3个工作日

8、须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受托人同意后进行投资。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本投资指引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应当在投资品种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6、如果所投资的债券因信用评级下调列入禁止投资债券范围,视作投资管理人被动违规。投管人收到受托人或托管人提示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临时说明报告;后续在有市场流动性配合的情况下,30个交易日内要有实质性减持行为;在没有出清的情况下,每个月初5个工作日提交持续说明报告。如果市场提供流动性而投资管理人未进行卖出操作,受托人有权判定为主动违规。(四)禁止投资1、禁止买入的股票:(1)上市公司

9、定向增发的股票;(2)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3)受证监会、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严重处罚公司的股票,自受处罚起一年内不得买入;(4)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的,在调查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买入;(5)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6)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2、其他不符合前述投资限制条件的品种,均不得投资。(五)禁止行为1、以他人名义使用属于委托人账户内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2、不公平地对待委托投资资产,故意损害委托人或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业务抢

10、先于委托投资资产;(2)从事委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人员或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主体的交易抢先于委托投资资产;(3)在债券申购、新股申购和增发过程中,优先考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业务;(4)在研究咨询等方面没有为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经理提供与其他投资经理同样充分的信息和便利。3、投资决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从事内幕交易;这里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认定。4、采用非法手段融资购买股票。5、将委托投资资产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之间进行相互买卖,转移委托投资资产利润,损害委托人利益。6、挪用委托投资资产。7、从事可能使委托投资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8、用委托投资

11、资产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9、用委托投资资产从事信用交易。10、用委托投资资产配合投资管理人股东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发起人以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11、利用委托投资资产故意操纵任何证券的价格。12、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五、投资创新型金融产品的管理要求创新型金融产品是指根据人社部发201323号: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24号:关于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计划企业年金基金可投资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产品以及万能保险产品等。(一)投资申请具体要求1、货币型养老金产品、存款型养老金产品由投资管

12、理人根据法规要求自行投资,无需向受托人报备。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养老金产品,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需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向受托人提出申请,在获得受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投资。2、投资于万能保险产品,投资管理人根据附件一筛选出符合受托人标准的投资产品,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报备,原则上受托人不再对此类产品进行审核。3、投资管理人应根据受托人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承诺材料的真实性;得到批准后认真实施投资,并将实际投资结果报告受托人;得到受托人的授权后代表年金组合参加产品受益人大会(如有)。(二)投资持续期内的信息披露要求投资管理人在创新型金融产品投资期内应及时

13、提供以下信息,报告质量和及时性将纳入受托人对投资管理人的年度考核:1、及时报告可能影响年金投资管理人产品投资能力的重大变化,更新备案文件;2、产品发行人出具的定期信息披露报告3、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信托产品需在每季度结束后按照受托人提供的模板提交所投资产品的信息披露报表和报告,包括已投资产品的基本要素、利息收取情况、公司内部信用评级部门或外部评级机构提供的跟踪评级报告;偿债主体、担保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如有);4、债权计划、信托计划的偿债主体发生偿还困难时,项目启动担保机制的情况;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信托产品的,投资管理人应每年至少一次对产品所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或

14、每半年向产品发行人详细了解所投项目的具体进展。发现有异常情况的,应第一时间向受托人报告。6、投资万能保险产品,投资管理人应于万能保险产品发行人公布月度结算利率水平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交所公告的当月结算利率水平,并对本万能保险产品保单补充协议中提前无成本退保条件是否达成作出书面判断。(三)投资创新产品管理的预警管理要求投资管理人应建立对创新产品管理的预警机制。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报告:1、产品利息不能按时或足额支付;2、产品担保人的担保资格被取消;3、偿债主体、担保人或产品债项评级被下调;4、监管部门警示产品或行业风险;5、项目工程进度出现严重拖延;6、偿债主体、担

15、保人发生财务危机、偿付困难或其他重大信用事件的。(四)投管人应事前制订危机事件的应急预案,受托人则是对投管人是否尽职履责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生预警或所投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投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采取提前终止产品,或者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抵押,或者财产保全等措施。当出现风险事件可能导致或实际导致产品利息或本金无法支付的,投资管理人应及时向产品发行人核实情况,收集证据,做出核查情况的书面报告,提出风险应急措施预案。六、其它要求1、单位净值重大波动。当组合的单位净值当日下跌超过1.5%(含1.5%)或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累计下跌幅度超过3%(含3%)

16、,投资管理人需在下个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临时报告。2、预警、止损机制。(1) 各投资管理人应设立严格的预警和止损机制。每个自然年度内,组合的预警线为T.5%,止损线为-3%。(2) 投资管理人在触及预警线之日(T日)的下一工作日(T+1日),向受托人提交风险预警报告,包括收益预算及后续操作策略,以防止触及止损线;受托人将风险预警方案执行效果作为投资管理人评价的重要指标。(3) 投资管理人应确保期间任一交易日不触及止损线,如发生此类情况,投资管理人应在下一工作日向受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并启动止损流程。启动止损流程即要求投资管理人在T+1日起5个交易日内将权益类资产仓位降低50%以上,并视流动性情况减

17、持债券类资产和债券基金,只可买入货币类资产、存款、国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万能保险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存款型养老金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养老金产品、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等成本法计价、或为稳定收益特征的资产。(4) 当组合当年收益率回升到50%止损线(即-1.5%)之上,可以恢复投资管理人的正常交易,除非委托人另有邮件或书面指示。(5) 受托人将以投资管理人风险管理实际操作效果作为投资管理人评价的重要指标,如发生触及止

18、损线的情况,受托人将重新考虑投资管理人的管理合格水平。(6) 受托人将以止损机制的操作效果作为投资管理人评价的重要指标,如发生触及止损线或年度收益为负的情况,受托人将重新考虑投资管理人的管理合格水平。3、投资管理人应对组合所投资信用产品的投资行为负责,一旦出现信用风险事件导致组合净值损失的,受托人有权采取调降组合规模等措施以示警示。4、组合各类产品的审批,委托人均委托受托人进行审批与决策,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委托人。5、投资管理人必须严格按本投资政策规定管理投资组合;确有特殊情况或理由,需突破以上规定的可投资比例或可投资品种范围的,必须事先向受托人书面报告,阐明相关理由,在征得受托人同意后方可

19、突破,否则按违规处理。6、当受托人或委托人认为有必要修改本投资政策时,可与投资管理人协商实施修改。附1投资创新型金融产品的受托管理标准受托人标准为暂行标准,可根据行业监管动态、市场状况、发行主体基本面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1、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检查要素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偿债主体偿债主体应当是项目方或者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担任融资和偿债主体的法定资质;(二)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靠的收入和现金流,财务状况良好;(三)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等不良记录;(四)还款来源明确、真实可靠,能够覆盖债权

20、投资计划的本金和预期收益;(五)与专业管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同法规规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发行人符合保监会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经保监会验收通过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2、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3、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1、本身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所属金融集团有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中国人

21、寿资产管检查要素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或4、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大型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理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大永明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保人担保人应为国家专项基金、政策性银行、上一年度信用评级AA级以上(含AA级)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公司),并满足下列

22、条件:(1)担保人信用评级不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2)债权投资计划发行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6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20亿元且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发行规模大于30亿元的,担保人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3)同一担保人全部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机全部担保金额和净资产,依据担保主体提供担保的资产范同法规规定。检查要素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围计算确定;(4)偿债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低于偿债主体净资产的1.5倍。投资方向债权投资计划的资金,应当投资于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

23、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且(一)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良好的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地区发展规划及产业、土地、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履行法定程序;(三)项目方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在建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四)一组项目的子项目,应当分别开立财务账户,确定对应资产,不得相互占用资金。同法规规定。信用评级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担保条款1、采用A类或B类担保的;2、保证担保的,应当为

24、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被担要有明确的担保条款,优先选择具有A类增信方式的项目,对提供B类增信方式的,要求信用评级报告中对担保检查要素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保人信用等级。人的担保能力提供说明。预期收益率由市场决定。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指引的绝对业绩基准。受益权转让条款必须具备此条款。必须具备此条款。2、信托产品检查要素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偿债主体无特殊规定。同法规规定。发行主体符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要求;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用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兀人民币O2、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

25、信托公司;或3、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信托产品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或4、发行信托产品的大型企业或其控1、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信托公司:中信信托、华宝信托;2、所属金融集团有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平安信托、建信信托、中诚信托、交银国信信托、上海信托等;3、其控股股东向人社部备案后,其控股股东的企业年金以及企业自身的企业年金可投:华润信托、江苏信托、检查要素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信托产品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昆仑信托、中海信托、外贸信托

26、、华信信托、国元信托、兴业信托、英大信托。担保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同法规规定。投资方向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设立的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专门为企业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同法规规定。信用评级信托产品应当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且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1)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2)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

27、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同法规规定。检查要素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担保条款原则上应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除非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90亿元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未被设定其他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且担保行为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同法规规定。预期收益率由市场决定。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指引的绝对业绩基准。受益权转让条款必

28、须具备此条款。必须具备此条款。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检查要素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检查要素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发行主体资质1、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或2、金融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该金融集团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或3、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大型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该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仅限于大型企业自身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发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用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未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

29、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投资级或者以上的信用级别。1、本身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2、所属金融集团有控股子公司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平安银行;3、其控股股东向人社部备案后,其控股股东的企业年金以及企业自身的企业年金可投: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等。产品类型仅限于保证收益类和保本

30、浮动收益类。同法规规定。评级要求为发行银行根据银监会评级要求,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或者二级。同法规规定。检查要素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投资范围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同法规规定。投资模式无特殊要求。不采取资金池业务模式。预期/保证收益率由市场决定。原则上不低于投资指引的绝对业绩基准。4、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检查要素相关法规规定受托人管理标准发行人的资质发行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同法规规定。产品类型限于结构化分级特定资产管

31、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同法规规定。产品投资范围不得投资于商品期货及金融衍生口口;不得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同法规规定。基金经理不得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同法规规定。参与和退出机制未作具体要求。需具有明确的到期日与退出机制。收益率特征无明确规定,但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被纳入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同法规规定。5、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仅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养老金产品、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1) 一对一类型专项养老金产品审批标准考虑到一对一类型的专项养老金产品,可穿透到其持有的资产,因此对此类养老金产品

32、的受托标准同底层非标资产的管理要求。(2) 一对多类型专项养老金产品审批标准审核标准受托人管理标准前十大净值占比品种的信用评级原则上,所持有品种的外部评级不低于AA+(含AA+)产品规模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型、信托产品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型、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30虬其中,投资信托产品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0双产品可开放性优先考虑开放式产品。6、万能保险产品检查要素相关法规规定长江养老标准(暂定)发行人的资质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所允

33、许的保险公司发行主体为通过中国保监会注册认可的境内保险公司,名录应取自保监会;该发行人或所属集团的人身保险子公司上一年原保费收入为保监会公布的所有人身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的前30名;偿付能力为A类、B类;最近4个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00%。产品资质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产品预期/保证收由市场决定原则上过往12个月的平均结算利率不低于组合绝对检查要素相关法规规定长江养老标准(暂定)益率业绩基准。退保条款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该类产品合同需订立有关无成本退保条款,并具有以下类似表述:实际结算收益率低于保险单签发日上个结算期间所公布的年化结算利

34、率,并足以影响本期将公布的结算利率时,投资人保留可单方退保(无退保费)权利。附2:需要件审核各项金融产品的申请材料清单各类产品申请文件均包括申请要素表,除此之外,各类产品申请要件审核文件分别如下。1 .投资管理人自身发行的各类投资产品(包括养老金产品)产品招募说明书;关联交易情况说明函。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风险揭示书; 客户权益须知。3 .信托产品 担保合同(如有);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如有); 尽职调查报告; 关于资金应用安排的相关证明文件。4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 担保合同(如有); 募集说明书;

35、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受托管理合同; 信用评级报告、尽职调查报告、跟踪评级安排; 投资项目批复文件;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在保监会的备案情况说明。5 .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计划备案确认函。6 .养老金产品专项产品如为一对一,需提供底层资产材料,材料要求如附件三中的各类产品要求;专项产品如为一对多产品,需提供受托人制定格式要求的申请表。7 .其他需要突破投资指引中投资范围规定的各类产品如此类品种在年金法规规定的可投资范围内,请提供: 品种投资价值与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报告;如此类品种不在年金法规规定的可投资范围内,除如上产品文件外,还应提供: 合规性说明; 管理标准建议。附3:需事前报备的各项金融产品投资申请材料清单如下产品需要在投资前向受托人报备,报备文件包括申请要素表以及相关文件。1 .一年期及以上的各项存款存款合同。2 .万能保险产品 保险单;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含保监会公布的上年度该发行人:原保费收入及排名、股东背景); 费用减免说明(如有); 最近4个季度的发行人偿付能力报告; 产品发行人对所申请产品的预计发行规模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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