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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范文(通用10篇)为做好输血的安全工作,保障病患的生命安全,应制定规范的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篇11.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输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2、护士应掌握有关输血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把关,保护患者、医院、供血单位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输血治疗安全。3、严格无菌操作规程,签输血协议书,输血前准备、输血实施到输血副作用及对策各个环节,严格按卫生部颁发的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执行。4、严格执行查对制度,认真做好血型鉴定和
2、交叉配血试验,严禁同时采集两个人的血标本。5、取回的血液尽快输注,不得自行贮血,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6、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仔细核对输血申请单、交叉配血试验报告单和血袋标签等,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及渗漏,血袋内的血液有无溶血、浑浊及凝块等,核对无误方可进行输血。7、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携病历共同到患者身旁核对,确认与配血报告单相符,方可输血。8、输血过程中严密观察病情变化,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道并报告医生。9、根据输血反应程度报告相关部门,积极展开检查、治疗和抢救,按要求妥善保管剩余血量。10、严格按照输血技
3、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观察记录输血过程。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篇2一、确定输血后,有资质的两名护士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至患者处,当面核对床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血型,无误后方可采集血样,配血要求:一人一次一管。二、采集血标本时,不能从正在补液肢体的静脉中抽取,以防影响血型交叉试验结果。三、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患者血标本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四、取血时护士携带病历到血库,与血库人员双方交接核对:(一)受血者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血型(包括Rh因子)、血液成分、血量、有无凝集反应;(二)核对血袋标签:献血者条形码编号、血型(包
4、括Rh因子)、血液有效期;(三)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袋内血液有无溶血及凝块。双方核对无误后,在发血单上签字。五、血液领回病房后,由两名护士持输血申请单、病历与血袋标签逐项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血型(包括Rh因子)、血液成分、有无凝集反应及献血者编码、血型(包括Rh因子)、储血号及血液有效期;检查血袋有无破损及渗漏、血袋内血液有无溶血及凝块。确认无误后方可输血。六、输血时:(一)输血时必须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至床旁,用两种识别患者的方法再次核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血型(包括Rh因子)及交叉配血试验结果。严格执行三查九对、三查即查血的有效期、质量、输血装辂,是否完
5、好;九对即查对受血者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及交叉配血试验结果、供血者血袋条形码编号、血型及交叉配血试验结果、采血日期、种类、血量。(二)让患者自述姓名,经核对无误后,开始进行输注。(三)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使用标准输血器进行输血。(四)输血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药物。输血前、后静脉滴注注射用生理盐水冲洗管道,连续输注不同供血者血液时,两袋血之间用静脉射用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五)输血时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反应,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1.减慢或停止输血,更换输血器,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道。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血
6、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急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3、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2路,积极配合抢救,并保留剩余的血液及输血器以便查找原因。(六)执行后在医嘱单、护理记录单、输血(检测)记录单、输血核对登记本上双签全名及执行时间,将供血者血袋条形码编号粘贴在输血(检测)记录单及输血核对登记本上。(七)输血完毕后,将血袋及患者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送回输血科(血库)。七、护士在采集血标本及输血时,应至少同时使用两种识别患者的方法进行核对,所有患者除均要使用床头卡、腕带识别外,清醒患者还应使用反问式的识别方法询问患者姓名。手术、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
7、重症患者可通过询问家属进行识别。八、输血反应的预防(一)血液从血库取出后,勿剧烈震荡,以免红细胞大量破坏而引起溶血,库血不能加温,以免血浆蛋白凝固而引起反应。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应在30min内输入,避免久放致使血液变质或污染。(二)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及无菌技术操作,血液必须经二人以上核对后方可给患者输入。认真查对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有无溶血及凝块,如血浆变红,血细胞呈暗色,界限不清,提示可能有溶血,不能使用。(三)血液内不可随意加入其他药物,如钙剂、酸性及碱性药物和高渗或低渗液体,以防血液凝集或溶解。(四)输注两个以上供血者的血液时,应间隔输入注射用生理盐水,避免产生免疫反应。(五)输血时应先
8、慢后快,根据病情及患者的实际情况调节滴速,对患有心、肺、肾疾病的患者或年老体弱、婴幼儿等患者输入的速度宜慢。(六)输血过程中应加强巡视,严密观察有无输血反应。如有发热、过敏、溶血等反应立即停止输血。并保留余血24小时,以备核查。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篇3第一条确认备血医嘱后,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紫色采血管,双人双向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住院号、血型与实际患者一致后抽取血标本。血标本量按每400ml抽2ml原则抽取。第二条将血标本与填写完整的输血申请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一并送交输血科,并与输血科人员进行逐项核对。第三条确认输血医嘱后,持取血单取血,与发血人员共同查对取血单、配血报告
9、单、血袋标签内容是否一致,血液有效期、配血试验结果、血液外观及血袋等有无异常,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领取。血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领取:(一)标签破损,字迹不清;(二)血袋有破损、漏血;(三)血液中有明显凝块;(四)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五)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六)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七)红细胞层呈紫红色;(八)过期或其它须查证的情况。第四条护士取血后勿震荡,以免红细胞破坏。取回的血液应尽快输用,最好在领取后30分钟内进行,并要求200ml血在4小时内输完。不得自行贮血。血小板随取随用。第五条建立单独的静脉输血通道。静脉穿刺困难者,待静脉穿刺
10、成功后再到血库取血。第六条输血前输入适量生理盐水,遵医嘱给予抗过敏药物。第七条输血前由2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核对后在输血记录单上执行双人签名,准确无误方可输血。第八条输血时,由2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和输血记录单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血型、交叉配血结果等,让患者自述姓名、血型,无误后进行输血。执行单上双签字。第九条同时为多名患者输血时,应分别逐人逐次进行操作,避免差错发生。第十条输血操作时将血液以手腕旋转动作轻轻转动数次,使血液均匀后输入;血液内不得加入任何其他药物。第十一条严格掌握输血速度,输血速度应先
11、慢后快,开始每分钟2毫升,15分钟后如无不良反应,再根据病情需要和年龄调整输血速度。需加速、加压输血时,要求护士在输血过程中不离开患者。年老、体弱、婴幼儿、肺功能障碍的患者速度为l-2ml分。第十二条严密观察受血者输血过程中有无各种输血反应,做到早发现、及时处理,若发生异常情况,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减慢或停止输血(怀疑溶血反应时,必须立即停止输血),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二)通知医师,配合抢救处理。(三)重新核对输血申请单、血袋标签及患者身份,必要时留取有关输血标本连同输血器一同送输血科。(四)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交输血科。第十三条输血时随时备好抢救药品、设备。第十四条输血后使用适量生理
12、盐水冲净输血管道。输入两份或两份以上血液时,两袋血液之间输入适量生理盐水,以免发生反应。第十五条拔针后,检查静脉穿刺部位有无血肿或渗血现象,并做相应处理。同时观察患者有无输血迟发反应。第十六条输血后血袋需保留24小时。第十七条做好输血护理记录。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篇4一、输血前的检查核对,是对患者生命安全的一项保障措施,科室全体人员要认真负责,确保血液输用前的最后关口。二、接到输血申请后,必须对患者进行输血前的各项检查,包括血型鉴定和抗体筛检,确保患者输血安全。三、配血前,必须对供血者血型进行复检,确保袋内血液血型准确无误。四、血浆融化过程中,必须严格对号,严防血浆标签贴错,造成错输异型血浆。
13、五、交叉配血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随意改动操作过程,确保配血过程准确无误。六、输血前必须检测血清学指标,包括乙肝各项指标、丙肝抗体、hiv抗体、梅毒等,确保在发生输血感染疾病时查找原因。七、血液发出前,必须再次核对患者信息资料和血液信息资料,并与取血人员共同进行核对。八、血液发出前,再次对血液质量进行核对,确保质量合格后方可发出。九、出现异常情况的血液,不准输血到临床。十、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血液,如出现冷凝集等,要对取血人员交代清楚,或直接通知临床注意输血温度、速度,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篇51、医生填写患者输血申请单及患者输血同意签字单后,护士核对原始血型、RH
14、正反定性实验结果及患者姓名、病历号、家属同意书、采血样,并在配血单的指定处签名送血库备血。2、护士到血库取血时需与血库工作人员共同核对:2.1、 受血者姓名、床号、病历号、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2.2、 供血者姓名、编号、血型及交叉相溶实验结果。2.3、 血液库存日期,库存血在4。C冰箱中可冷藏保存2-3W,超过3W不能使用。2.4、 检查血液是否有溶血现象:血浆颜色变红或混有泡沫,红细胞呈紫玫瑰色,红细胞与血浆界限不清等。2.5、 核对完毕在指定处签名。3、血液自血库取出后勿震荡,以免红细胞破坏引起溶血,库存血不能加温,以免血浆蛋白凝固变性,应在室温下放置15-20分钟,放置时间不能过长,
15、以免引起污染。4、输血前由两名护士再次核对供血者血型、血液种类、编号、血袋号及受血者姓名、病历号、原始血型、交叉相溶实验结果和医嘱。5、至患者床前输血时,严格执行查对及无菌操作制度。6、输血应为独立静脉通道,使用专用静脉输血器,不能同时混输其它药物。输血前按医嘱应用抗过敏药物,用09%盐水冲管后再行输血,如同时输两位不同供血者的血时,两袋血之间应用盐水冲净输血器后再输另一供血者的血,输血完成后要用0.9%盐水冲管。7、若发生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遵医嘱进行对症处理,保留输血器及血袋,并封存保管。8、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根据病情、年龄调整输血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
16、常情况应及时处理:8.1、 减慢或停止输血,用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8.2、 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8.3、 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工作:9.1、 核对输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化验记录,与输血科联系,采取相关检验措施。9.2、 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和血清胆红素含量。9.3、 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性检验。9.4、 尽早监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10、输血完毕2h后,患者无输
17、血反应发生,按要求将输血袋保存24h后放入医用垃圾袋中再送焚烧。11、凡发生输血反应,医护人员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送还输血科保存。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篇61、输血治疗前,经管医生必须与病人或家属谈话,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2、护士接到输血医嘱后,从电脑上打印标本采集单,正确准备试管,并将条码粘贴在经管医生填写好的临床输血申请单及试管上。3、护士根据医嘱,完善输血全套、血型、交叉配血等各项化验检查。4、凡申请输注红细胞、全血者,护士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条码的试管,医护2人至床旁核对患者的腕带,清醒患者请患者陈述自己的姓名,确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无误后方可采血。5
18、、同时有二名以上患者需进行血型检查或交叉配血时,必须一人一次分别采集血标本,严禁一次采集两名或以上患者的血标本。6、护士采集标本并经2人核对签名确认后,由支助中心工作人员将血标本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双方进行核对并签名。7、输液科血液准备好后,支助中心工作人员凭领血证到输血科领取血液,采用冷链密闭式转运。8、输血前、输血时、输血后,均应严格执行输血三查十对制度,并做好签字交接工作。9、输血时应挂上具有醒目的血型标识牌,并告知患者血型。10、输血时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血速度,注意听取病人主诉,严密观察有无输血不良反应。若出现输血不良反应,执行输血反应应急预案与流程,并按照输血
19、反应报告制度上报输血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11.输血完毕,将血型及交叉配血报告单存入病历,将血袋放入专用的单独存放的黄色垃圾袋中,及时送输血科保存。12、做好输血相关的护理记录,包括输血时间、种类、量、血型以及有无输血反应等,认真填写输血护理记录单。13、定期进行输血安全知识培训,组织输血护理质量检查,确保输血安全。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篇71、科室布局合理,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标识明显。血液储存室、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2、清洁区必须每天三氧或紫外线密闭消毒3060min,专人负责,有消毒记录。3、接受医院院感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积极配
20、合定期抽样检查。清洁区达到11类环境标准,空气细菌菌落数200cfum3,物表菌落数5cfum2,医务人员手指菌落数5cfum2o随时保持环境清洁,每日清洁桌面、地面,被血液污染的台面用高效消毒剂及时处理。4、各个岗位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5、禁止自采自用血液,必须按规定从合法血站取血,确保用血安全。6、科学合理使用成分血,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7、做好输血前检查工作。8、使用的医疗器械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达到有关标准。9、工作人员上岗时,应随时警惕血源性的传染病的传播,作好自身防护,防止职业暴露。接触血液必须戴手套,脱手套后洗手,一旦发生体表污染或锐器刺伤,应及时按规定处理。10、储血冰
21、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每周用消毒液清洁一次,每月对冰箱内空气进行生物学监测,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和霉菌,随时保持冰箱清洁卫生。IL废弃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废血和血液污染物等生物垃圾,必须分类收集,贴生物危害标记,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次性空针每天消毒清洗后如数交回供应室并签字,盛血试管每天送医院焚化炉毁型焚烧处理,血液洗涤水消毒后倒入下水道,进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12、各种消毒处理资料档案保存至少3年。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篇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
22、机构。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
23、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
24、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第十条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
25、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
26、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第十四条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
27、证及其副本。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一)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三)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第十七
28、条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第二节执业第十九条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第二十条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
29、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第二十三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第二十五条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
30、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第二十六条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二十七条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
31、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血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血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第三十一条血液检测的全血标
32、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第三十二条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第三十三条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三)血型;(四)血液品种;(五)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六)有效日期及时间;(七)储存条件。第三十五条血站应当
33、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第三十六条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第三十七条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才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第三十八条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血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采供血机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第四十条血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34、第四十一条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四十二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第四十三条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
35、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特殊血站管理第四十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第四十六条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第四十七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36、和技术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第四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
37、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二)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的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并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必须与捐献者签署经执业登记机关审核的知情同意书;(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它必须设施的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四)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必须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五)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
38、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第五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三条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
39、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超越职权批准血站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二)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血站设置规划的,不予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或者不在法
40、定期限内批准其设置、执业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七条国家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对血站质量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实行技术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41、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
42、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五)采集血液前,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检测的;(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颊口标准的;(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
43、义务的;(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
44、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六十三条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45、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
46、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九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血液中心标准对现有血液中心进行审核,未达到血液中心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血液中心设置。对符合中心血站执业标准的,按照中心血站标准审核设置与执业登记。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护理安全输血管理制度篇9安全输血管理制度一、输血治疗,经管医生必须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并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二、护土接到输血医嘱后,从电脑上打印标本采集条形码,
47、正确准备试管。三、护士根据医嘱,完善输血全套、血型、交叉配血等各项化验检查。四、凡申请输注红细胞、全血者,护士必须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条码的试管床边核对患者腕带,信息核对无误后才能采血。五、凡申请输注血小板、冰冻血浆或冷沉淀凝血因子者,一般情况下无需交叉配血。六、同时有二名以上患者需进行血型检查或交叉配血时,必须一人一次分别采集血标本,严禁一次采集两名或以上患者的血标本。七、护士采集标本并核对后,进行规范正确确认;将血标本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八、输血科备好血液后,到输血科领取血液。九、领血时,认真做好三查十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运送。十、输血前、输血时、输血后,均应严格执行输血查对制度。十一、输血时应挂上具有醒目的血型标识牌,并告知患者血型。十二、输血时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血速度,注意听取患者主诉,严密观察有无输血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