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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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9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19年7月1日发布机构:应急管理部一、事项名称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二、适用范围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申请、延期和变更。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2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一条海上设施中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的检验,由国务院石油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2、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3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号,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第二十八条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五)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4 .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5号);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延期换证和监督

3、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函(2017)58号);6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AQ8006-2018)o五、受理机构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政策与协调处。六、决定机构应急管理部。七、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八、申请条件1 .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2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环境条件、计算和分析手段、独立的设计审查能力,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含计算和分析软件)原值不低于300万元;3 .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虬从事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

4、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从事相关发证检验在编人员的40%、15%和15%;有50名以上专职检验人员,有至少20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检验师资格,至少10名以上的设计审查人员;4,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具有发证检验经历且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5 .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并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国外机构应提交中文材料),发证检验过程和报告规范,档案记录完整;6 .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

5、费保障;7 .有本机构制定的或采用的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和检验的规范、标准(国外机构应提交相关规范、标准中文目录);8 .有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发证检验工作的良好业绩,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没有违法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检测检验活动的重大行政处罚和不良信用记录;9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九、禁止性要求对于不满足申请条件的机构不予许可。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 .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 .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3 .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4

6、.当事人对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二)义务。1 .当事人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义务;2 .当事人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H一、申请材料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原件2纸质及电子版初次申请、延期及变更下载2营业执照复印件2纸质及电

7、子版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初次申请、延期及变更3组织机构框图复印件2纸质及电子版初次申请、延期4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2纸质及电子版房产证、租赁协议等。初次申请、延期5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任命文件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2纸质及电子版初次申请、延期6本机构制定的或采用的有关油(气)生产设施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规范、标准目录复印件2纸质及电子版初次申请、延期7主持工作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职检验人员法定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2纸质及电子版劳动合同、“五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初次申请、延期8本机构控制文件及机构内部

8、管理制度原件2纸质及电子版原件、非受控版本,单独成册初次申请、延期9变更事项说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原件2纸质及电子版包括本机构本次资质有效期内已备案事项、未备案事项;所有人员信息变动均需提供相应的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资质变更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 .窗口接收: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2 .信函接收:建议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收件人: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70号,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行政审批窗口(收)。邮政编码:100054o(二)办公时间

9、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2:304:30o(三)办公电话010-83933805o十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整改等,不计入时限)。专家评审时间依同一批次提交申请的机构数量需要10到40个工作日不等。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者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十六、监督投诉应急管理部信访部门,联系电话:010-64463639。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可通过应急管理部网站或者咨询电话进行查询。十八、办理基本流程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中介机构资质许可流程图申请企业政策法菽司政策与协调处海油安监办综合处:坊皎监办业务处海油安监办各分部一二.1第限朗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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