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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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建筑设计总则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征求意见稿)1、总则1.0.1为保障民用建筑工程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进展,制定本通则。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与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1.0.3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执行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确处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有利自然与社会的可持续进展;2建筑物建造与使用中务必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与破坏环境;3表达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4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与节约原材料的国策;5建筑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6建筑与环境应综合采取

2、防火、抗震、防洪与防空等安全措施;7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的使用,建造无障碍环境设施;8在国家或者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与有关条例进行。1.0.4民用建筑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通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民用建筑civilbuilding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公共活动用的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的总称。2.0.2居住建筑residentialbuilding供单身或者家庭成员短期或者长期居住使用的建筑。供人们进行各类公共活动用的建筑。2.0.4综合建筑buildingcomplex兼

3、有居住、商业、办公、文娱等多种功能的建筑。2.0.5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facilities方便残疾人、老年人及妇幼使用的相应设施。2.0.6停车空间parkingspace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2.0.7道路红线boundarylinesofroads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2.0.8建筑操纵线buildingline城市道路两侧操纵沿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红线。2.0.9建筑密度buildingdensity,buildingcoverage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2.0.10容积率plot

4、ratio,floorarearatio又称用地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2.0.11绿地率greeningrate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包含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2.0.12日照标准standardsofsunshine为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冬至日或者大寒日阳光直接照射到室内楼、地面上的小时数。2.0.13层高Storeyheight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楼面至檐口或者屋面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从楼、地面至顶棚或者楼板底面或者梁、屋架等结构下

5、缘底面之垂直距离。2.0.15地下室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2.0.16半地下室semi-basement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0.17设备层mechanicalfloor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上下水与变配电等的设备与管道用的空间层。2.0.18避难层refugestorey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0.19架空层stiltedstorey(subframingsupportedfloor)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空间层。2.0.20台

6、阶step室内或者室外地坪或者楼层不一致标高处供人行走的梯级。2.0.21坡道ramp连接有高差的楼、地面,供人行或者车行的斜坡式交通道。2.0.22栏杆reiling为保证人身安全,防止从高处坠落的垂直防护构件。2.0.23楼梯stair由供人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与保护安全的栏杆、扶手构成的作为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2. 0.24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为防止建筑物在外界因素作用下,结构内部产生附加变形与应力,导致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包含伸缩缝、沉降缝与抗震缝。2.0.25幕墙curtainwall又称悬挂墙。以悬挂方式支承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起围护作用的非承重外墙。

7、2.O.26吊顶suspendedceiling悬吊在房屋结构下的顶棚。2.0.27管道井pipeshaft建筑物中专用于安装与检修立管的竖井。2.0.28烟道smokeuptake排除各类烟气的管道。2.0.29通风道airreliefshaft排除室内蒸汽、潮气或者污浊空气与输送新鲜空气的管道。2.0.30装修fixtures除建筑物主体结构外对建筑内、外空间进行的细部加工与艺术处理。2.0.31采光daylighting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者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光环境,使用天然采光的方法,使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取得的天然光照度满足使用、安全、舒适、美观等要求的技术。2.0.32通风Vent

8、iIation为保证人们生活、工作或者生产活动具有适宜的空气环境,使用自然或者机械方法,对建筑物内部使用空间进行换气,使空气质量满足卫生、安全、舒适等要求的技术。2. 0.33噪声noise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休息,甚至损害身心健康的干扰声。3、基本规定2.1 民用建筑分类2.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应分为两大类: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包含住宅建筑与宿舍建筑。公共建筑包含下列各类建筑: 教育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 文化建筑; 商业建筑;体育建筑; 医疗建筑; 交通建筑;司法建筑 纪念建筑;园林建筑;综合建筑。2.1.2 民用建筑按层数或者高度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

9、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超过24m为单层、低层与多层民用建筑,超过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含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均为超高层建筑。注:1建筑层数应按楼地板结构分层计数,包含设备层、避难层、架空层等。层数分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者,不计入地上层数内。2屋顶内之楼层、楼地面与吊顶之间夹层的室内净高等于或者大于2.Im且面积超过该层建筑面积1/3以上时,应视为另一楼层。3建筑高度从室外地面至檐口或者屋

10、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与楼梯出口小间等设备用房不计入建筑高度与层数内。2.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3. 2.1民用建筑合理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表3.2.1民用建筑使用年限级别使用年限适用范围一级loo年以上重要的单层、多层与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民用建筑等二级50年100年多层、中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通常的单层、多层与高层公共建筑等三级25年50年低层居住建筑,次要的单层、公共建筑等四级5年下列临时性民用建筑注:使用年限是指主体结构与基础等不可置换的结构构件3. 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3. 3.1各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

11、3.3.1建筑基本要求区名热工分区名气候要紧指标建筑基本要求IIaibicid严寒地区月平均气温-ooC7月平均气温25oC7月平均相对湿度250%L建筑物务必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通常可不防热2.IA、IB区应防止冻土、积雪对建筑物的危害3.IB、IC、ID区的西部,建筑物应防冰雹、防风沙IIIIAIIB严寒地区1月平均气温-1007月平均气温1828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保温、防寒、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2.IIA区建筑物应防热、防潮、防暴风雨,沿海地带应防盐雾侵蚀IIII11AI11BIIIC夏热冬冷地区1月平均气温0107月平均气温25301.建筑物务必满足夏季

12、防热,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兼顾防寒2.建筑物应防雨、防潮、防洪、防雷电3.HI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IVIVAIVB夏热冬暖地区1月平均气温107月平均气温2529CL建筑物务必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防雨要求,冬季可不防寒、保温2.建筑物应防暴雨、防潮、防洪、防雷电3.IVA区应防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VVAVB温与地区7月平均气温18251月平均气温0131.建筑物应满足防雨与通风要求,可不防热2.VA区建筑物注意防寒,VB区应特别注意防雷电VIVIAVIB严寒地区7月平均气温V18C1月平均气温0-22C1.热工应符合严寒与严寒地区有关要求2.VIA、VlB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

13、地下管道的影响,并应特别注意防风沙3.VIC区东部建筑物应防雷电VIC严寒地区VUVUAVUBVnc严寒地区7月平均气温218C1月平均气温-5-207月平均相对湿度50%1.热工应符合严寒与严寒地区有关要求2.除VIID区外,应防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危害3.VU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积雪的危害4.VllC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风沙,夏季兼顾防热5.VIID区建筑物应有尽有注意夏季防热,吐鲁番盆地应特别注意隔热、降温VIlD严寒地区3.4建筑与环境的关系3.4.1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基地应选择在无地质灾害或者洪水淹没等危险的安全地段;2建筑物周围环境如空气、土壤、水体等不

14、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确保卫生、健康的生活与工作环境;3建筑布置应结合地理环境特征,不应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4建筑布置不应妨碍城市及周边建筑的车行与人行交通,并便于人员疏散;5建筑布局不应妨碍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卫生条件;6对建筑物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进行处理,并应对噪声、眩光等进行操纵,不应造成危害或者引起公害;7建筑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防止产生视觉污染;8建筑基地应绿化、美化环境,完善室外环境设施。3.5建筑无障碍设施3.5.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与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3.5.2设置电梯的住宅应设无障碍设施。3.5

15、.3残疾人、老年人专用的住宅或者宿舍应设置无障碍设施。3.5.4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的设计部位与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3.6停车空间3.6.1新建、扩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停车场,或者在住宅建筑内附建停车库,每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3.6.2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应按建筑面积或者使用人数,并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建筑物内,或者在同一基地内,或者统筹建设的停车场与停车库内设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车位。3.6.3机动车停车场或者停车库产生的噪声与废气应进行处理,不得影响周围环境。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3.7.

16、1建筑物除有固定座位等标明使用人数外,对无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者统计资料标明使用人数,并按最多的使用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与数量。3. 7.2公共建筑中为主体使用部分配置的辅助面积,当其面积与主体部分相接近,并有可能同时开放使用时,应按两部分使用人数叠加计算安全疏散出口的宽度与数量。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 1建筑基地4.1.1 基地内建筑的功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4.1.2 基地与建筑操纵线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否则应设通路与道路红线相连接。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IooOm2时,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IoOOm2时,通路的

17、宽度不应小于7m。2基地与道路红线连接时,应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操纵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行划定建筑操纵线。3除符合本章第4.2.4条规定外,建筑物均不得超出建筑操纵线建造。4.1.3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操纵标高设计。2基地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妨碍相邻各方的排水。3基地地面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0.30m以上,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4.1.4除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采取确保安全的工程措施外,在有沉陷、滑坡、泥石流、地下矿藏与化学污染等灾害性影响的地段内不得建设。4.1. 5建筑基

18、地与相邻基地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与消防等要求留出空地与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已留有空地或者通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2基地内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其他用地内建筑物的日照标准与采光标准。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相邻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4.1.6 基地机动车出入口或者者基地通路的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量起不应小于70m;2与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含引道、引桥与地铁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应小于5m;3距

19、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m;4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m;5当基地通路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4.1.7 电影院、剧场、文化娱乐中心、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展览中心、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在执行当地城市规划的条例与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时,尚应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城市道路应有足够的宽度,以减少人员疏散时对城市正常交通的影响;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者疏散人数确定,并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3基地应至少有两个以上不一致方向

20、通向城市道路的(包含以通路连接的)出口;4基地或者建筑物的要紧出入口,应防止与快速道路直接连接,同时应防止直对城市要紧干道的交叉口;5建筑物要紧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与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与人数确定;6绿化与停车场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4.2建筑突出物4.2.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用地建造,不同意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面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如台阶、坡道、花池、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地上的建筑物结构、设备、构造与装饰构件;(如阳台、出挑、门廊、连廊、凸窗、窗扇、窗罩、防护网、雨蓬、空调机

21、位与搁板等)地下的建筑物结构、设备、构造构件;(如结构档土桩、档土墙、地下基础、地下室及其出入口、化粪池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设施。4. 2.2不同意突出建筑操纵线的建筑突出物为:建筑物的台阶、坡道、平台、门廊、连廊。地下室的出入口、采光井、进排风口、集水井。4.2.3建筑操纵线与各类用地红线、市政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4. 2.4同意突出建筑操纵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通道等有人活动的场所上空1) 2.5Om以上同意突出建筑装饰构件,凸形封窗、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突出的最大宽度小于0.50m;2) 3

22、m以上同意突出雨棚、挑檐与有防坠物设计的阳台,突出的最大宽度小于1.50m;3) 2.5Onl以上同意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小于人行通道宽度减1m,并小于3.Om04) 5m以上同意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小于人行通道宽度减1m,并不宜大于3mo2在无人行道的传统商业街道与步行街上空,4m以上同意突出建筑装饰构件、窗扇、窗罩,统一设计的空调机位,突出宽度小于0.50m。3在道路红线与建筑操纵线之间部分同意建设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埋地的化粪池、上有覆盖物的管线、管沟;2)地下室及其他地下设施,顶部绿化覆土宜大于1.80m,道路广场上部覆土宜大于0.80mo4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23、。5建筑物与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从任何设施排出的废水。注:突出建筑操纵线的任何突出物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4.2.5环境艺术小品、雕塑、纪念物、邮政报刊亭、公共电话亭、公共汽车侯车亭、地铁及地铁出入口、人行天桥及隧道出入口、报刊架、治安岗亭等公共设施及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在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4.2.6骑楼、过街楼与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不得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其净高、宽度等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骑楼、过街楼与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有顶盖的公共空间下不得设置空

24、调机、排烟扇等或者排出有毒气体的通风系统。4. 3建筑高度操纵4.3. 1建筑高度不得危害公共空间及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卫生要求。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1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城市地区,应按规划要求操纵建筑高度;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操纵建筑裙楼与主体塔楼的高度,建筑高度操纵的计算务必符合各地城市规划条例对建筑间距的规定;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类技术作业操纵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操纵建筑高度。坡屋顶屋檐以上部分,局部突出屋面的装饰构件与楼梯间、

25、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设备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在城市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操纵高度,但坡屋顶坡度、突出部分的高度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操纵地带与上条第3款有净空要求的操纵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操纵高度。4. 4建筑密度、容积率与绿地率4 .4.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与绿地率的要求。建筑密度、容积率与绿地率根据城市规划法规、规范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操纵性全面规划或者有关管理条例确定。5 .4.2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该用

26、地的既定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可给予提高,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有关规定。5、建筑总体布局5. 1建筑布局5.1 .1建筑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建筑布局、通路、竖向、绿化、工程管线与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设计。5.2 .2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之间距,应满足防火规范要求;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第5.1.3条日照标准及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建筑间距要求;3建筑物之间距,应满足建筑用房天然采光之要求;4建筑环境气象应防止产生小气候不良影响,建筑布局应因势利导,利用空气气流,组织好建筑与环境的自然通风,应防止与减少严寒、暑热、沙尘、暴风雨等酿成的灾害与侵袭;5建筑环境噪声

27、应满足城市环境噪声级限定标准。为防止与减少环境噪声干扰,建筑布局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绿化及防噪声屏障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6建筑物与污染源之间应有卫生隔离,并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保护间距;7建筑布局中应保护环境,符合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5.1.3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室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lh;3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要紧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与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3h;5.2通路5.2.1 基地内通

28、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2通路的间距不宜大于160m;3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与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4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行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8mX18m;5通路改变方向时,不管使用弧形或者截角,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均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6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7基地内车流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通路。5.2.2 通路宽度应符合

29、下列规定:1车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通路不应小于7m;2人行通路不应小于1.50m;3利用通路边设停车位时,不应影响有效通行宽度;4车行通路改变方向时,应满足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消防车通路应按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设置。5.2.3通路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车行通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距托幼、小学校建筑不应小于5m;2基地内设有室外消火栓时,车行通路与建筑物的间距应按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3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通路。当设置高架人行通路与建筑平行时应考虑私密视距要求。5.2.4地下车库的设置及出入口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O的规定

30、。5.3竖向5.3.1基地地面与通路(不包含山区或者山城)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者护坡;2基地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坡长W200米),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5%(坡长W600米)。横坡宜为1.52.5%;3基地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3%(坡长50米),在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坡长100米)。横坡宜为L52.5%;4基地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5%,亦不应大于8%,多雪严寒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宜为1.5-2.5%;5基地内人流活动的要紧地段,宜设置成为方便残疾人通

31、行的无障碍通道或者坡道,其纵坡不宜大于2.5%(坡长W250米),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3.5%(坡长W150米)。坡道宽度不宜小于2.5米。5.3.2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2使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3单侧设雨水口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区,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与路面清洁的措施。5.3.3室内地面宜高出室外地面0.15m。5.4绿化5.4.1新建与扩建工程应包含绿化工程的投资与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绿化面积的指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32、的规定;2绿化的树种与布置方式应根据城市气候、土壤与环境功能等条件确定;3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与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4对名树木、古树木应采取保护措施。5.5工程管线布置5.5.1各类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确需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不得妨碍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防止对建筑物及景观的不利影响。5.5.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与竖向位置均应使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与高程系统。5.5.3各类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5.5.4工程管线应根据其不一致特性与要求综合布置。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者靠近敷设。利

33、用综合管沟敷设的工程管线若互有干扰的应设置在综合管沟的不一致小室内。5.5.5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建筑主体或者道路相平行或者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减少转弯。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减少交叉。5.5.6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如确有需要,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5.5.7各类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5. 5.8七度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与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室外管线应按专项规范执行。6. 5.9各类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具有锁

34、闭装置,保证过往行人及车辆的安全。6、建筑物7. 1平面布置6.1.1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工艺要求,合理布局,并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做到适用、安全、经济、合理。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等有关规定。平面布置宜有一定的灵活性与可改造性。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者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朝向、日照与通风的部位。辅助性房间如卫生间、设备用房可设在朝向较差的部位。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6.1.4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6.1.5 建筑平面布置应将不一致人流、物流,水平与垂直的交

35、通路线分隔开,互不干扰。6.2层高与室内净高6.2.1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功能、使用要求与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者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楼板或者屋盖的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6.2.3 建筑物各类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6.3地下室与半地下室6.3.1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要紧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2居住建筑中的居

36、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务必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3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下列。6.3.2地下工程防水应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Io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工程的防水,宜使用防水混凝土自防水结构,并根据需要可设附加防水层或者其它防水措施。对防水有特殊要求时,宜使用防、排结合方案;2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者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与排水管道;3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6.3.3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有关防火规

37、范的规定。6.4设备层、避难层与架空层6.4.1设备层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大型民用建筑及高层建筑宜设置设备层。2当上部为管线较多(如宾馆、住宅),下部为大空间房间的建筑应在上下部之间设置设备层。3设备层布置应便于市政管线的接入。在防火、防爆与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房间不应相邻布置。4设备层应有自然通风或者机械通风。当设备层设于地下室又无机械通风装置时,应在地下室外墙设置风口或者通风道,面积应满足送、排风量的要求。5凡有给排水设备的机房,应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与排水管路或者接口;配电房应满足线路的敷设。6有振动及噪声的设备机房,除设备应隔振、防噪外,机房的隔墙与门、窗应增加隔声处理。7机房布置

38、及围护结构,管道穿越洞口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6.4.2建筑高度超过Ioom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6.4.3有人员活动的架空层净高不应低于2.IOm06. 5厕所、盥洗室与浴室6.5. 1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等卫生用房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贮存、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或者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住宅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与厨房的上层(本套住宅内除外)。2卫生用房使用面积及卫生洁具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3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与不向邻室对流的自

39、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的卫生用房应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通风换气要求时,应使用机械通风装置。严寒与严寒地区卫生用房宜设置自然通风道。4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5楼地面、墙面(或者墙裙)面层应采取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6楼地面应防滑,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者水沟,防止积水。7室内上下水管与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有防止烫人措施。8公用厕所应设前室,并采取遮挡视线措施。6. 5.2厕所与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态6.5.2的规定。表6.5.2厕所与浴室隔间平面尺寸类别平面尺寸(宽度mX深度m)外开门的厕所隔间0.90X

40、1.20内开门的厕所隔间0.90X1.40残疾人专用厕所隔间1.401.80(1.00X2.00)外开门的淋浴隔间LOoXL20内设更衣凳的淋浴隔间1.00(1.00+0.60)残疾人专用淋浴隔间2.00X2.40(盆浴)1.502.00(淋浴)6.6台阶、坡道与栏杆6. 6.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Onb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二级时,应按坡道设置。2人流密集的场所台阶高度超过0.7Om并侧面临空时,应有防护设施。7. 6.2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坡道不宜大于1:8,室外坡道不宜大于1:10,供医疗

41、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0,供少年儿童安全疏散的坡道与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2室内坡道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平台宽度应根据轮椅或者病床等尺寸及所需缓冲空间而定;3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4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5机动车行坡道应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GlOO的有关规定。8. 6.3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牢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低层、多层建筑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建筑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超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

42、不应低于1.20m;注:栏杆高度从楼地面及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0.22m,高度低于0.4O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3栏杆离楼面或者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务必使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5商场等同意少年儿童进入的场所,使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间距也不应0.1Im09. 7楼梯10. 7.1楼梯的数量、位置与楼梯间形式应满足使用方便与安全疏散的要求。11. 7.2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要紧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

43、,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注:1楼梯的梯段宽度是指墙面至扶手中心或者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200.15In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6.7.3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6.7.4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6.7.5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Omo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含最低与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6.7.6

44、楼梯应至少于一侧设扶手,楼段净宽达三股人流时应两侧设扶手,达四股人流时宜加设中间扶手。6.7.7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应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o6.7.8踏步前缘部分应设防滑措施。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务必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Ilm06.7.10楼梯踏步的高宽比应符合表6.7.10的规定。表6.7.10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与最大高度(m)楼梯类别最小宽度最大高度住宅共用楼梯0.260.175幼儿园

45、、小学校等楼梯0.260.15电影院、剧场、体育馆、商场、医院、疗养院等楼梯0.280.16办公楼、科研楼、宿舍、中学、大学等楼梯0.260.17专用疏散楼梯0.250.18服务楼梯、住宅套内楼梯0.220.20注:无中柱螺旋楼梯与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o6. 7.11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专用服务楼梯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6.8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6.8.1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以电梯为要紧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及十二层以上(含十二层)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

46、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X4台;4电梯侯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表6.8.1侯梯厅深度电梯类别布置方式侯梯厅深度住宅电梯单台2B多台单侧排列2B*公共建筑电梯单台21.5B多台单侧排列1.5B当电梯为4台时应22.40m多台双侧排列2相对电梯B之与并4.5Om病床电梯单台21.5B多台单侧排列1.5B多台双侧排列2相对电梯B之与注:1B为轿厢深度,B*为电梯群中最大轿厢深度;2本表规定的深度不包含穿越侯梯厅的走道宽度。5电梯井不应被楼梯围绕;6电梯井道与机房不宜与要紧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7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

47、应有良好通风、防潮与防尘,不得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者蒸汽管;8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9首层电梯厅至室外地面应有无障碍设施。6.8.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起止平台的深度除满足设备安装尺寸外,根据梯长与使用场所的人流需要,自扶手带转向端至前面障碍物应留有足够的等候及缓冲面积;3栏板应平整、光滑与无突出物。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宜小于O.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4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者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5公用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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