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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NPR-2017-12038件文厅局政案财档省省南南湖湖湘财教(2017)8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档案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档案局:为规范和加强档案事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档案局重新修订了湖南省档案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湖南省档案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档案局2017年10月26日附件湖南省档案事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档案事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
2、以印发十三五时期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的通知(档发(2015)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省里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以奖代补”、农村及社区档案保护与开发资金等工作,并适当向革命老区县、苏区县、国家贫困县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市州、县市区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抢救、保护及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
3、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等由同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共同管理。省档案局负责对各地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对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并按程序下达预算,会同省档案局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档案局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省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省档案局直接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省档案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和
4、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补助资金设置年限为2017年至2019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期的,对补助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按程序报批。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一)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用于支持我省纳入国家档案馆建设规划且完成建设任务、完善配套功能、经验收合格的县级国家档案馆购置档案保护与开发等设备所发生的费用。(二)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资金1、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费用,包括档案清点、整理、著录以及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补充与完善等所发生的费用。2、国家重点档案开发费
5、用,包括省里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和其他编研开发,用于相关档案的保护、翻译、编研、出版、展示、展览和征集等所发生的费用。3、国家重点档案保护费用,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的修裱、复制、征集、数字化加工、存储及利用等所发生的费用。(三)农村及社区档案保护与开发资金。包括省里确定和组织的农村及社区档案保护与开发,用于相关档案的保护、修裱、复制、征集、数字化加工、存储及利用等发生的费用。(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第七条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省档案局制定目标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以及年度补助资金额度进行分配;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
6、发、农村及社区档案保护与开发等资金,依据是否纳入总项目库、工作任务量以及年度补助资金额度等进行分配。第八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行政运行资金、工作资金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三章项目的申报与审核第九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组织所辖区内国家综合档案馆及相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并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联合行文向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报送本地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一)上年度本
7、地区档案工作情况总结,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档案工作开展情况、本级财政投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对上年度已承担国家或省里项目的地区,总结还须增加资金的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工作方法、问题分析及对策等内容。(二)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下一年度本地区的任务目标、工作计划、资金安排具体计划和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第十条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在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二个月内向省档案局提出验收申请,不需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省档案局应当按照中西部地区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完成建设任务、完善配套功能等情况综合提出验收意见,并
8、对其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农村及社区档案保护与开发资金资金,由各市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汇总报送拟开展项目及其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及相关单位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各市州、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笫十二条省档案局应当对各市州汇总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初步审查包括:(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
9、合要求。(二)绩效目标审查: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细化、量化,是否符合档案业务工作需求和年度工作计划等。(三)材料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三条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档案局从省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省档案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四章资金下达及使用第十四条省财政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第十五条市州、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10、收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当及时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按程序下达到相关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补助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七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申请补助资金,督促各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和省里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
11、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第五章预算监管与绩效管理第十八条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根据各市州、县市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价。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并将结果及时在省档案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第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补助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第二十条补助资金的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档案、
12、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按上级要求或本办法规定进行分配审批、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分配补助资金,甚至协助项目申报单位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违反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违法使用补助资金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档案抢救及档案资源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7号)同时废止。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