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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 【公布日期】2002.06.28【字号】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 【施行日期】200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执行
2、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现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一、1998年1月IH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原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自参加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时起,与企业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保险人(不含已经补建参统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199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按公式G
3、=(G平+Z平)XT计算,具体办法见附件一。1、上述被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其计算公式中“T”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计算到月)。2、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期间曾在企业工作,且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缴费不足5.25年,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又流动到其他企业的被保险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公式中的“Z平”时,应将已实际缴费的时间扣除(计算到月);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缴费满足5.25年的,“过渡性养老金”按规定计算,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加发个人账户补贴,个人账户补贴按:C平Tll%120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办法见附件二。3、自本通知实施后,由机关、事
4、业单位转出并到市、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授权办理社会保险的人才机构存档的人员,距符合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养老年龄不足5年的,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部分,需以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补缴企业与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此基数为依据计算T值。4、自1998年1月至本通知实施前,经批准成建制由机关、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未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在此期间已按转制时间封定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标准并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持原批复到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可按上述计算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核定后高于原办法的补发其差额。5、1998年1月至1998年
5、6月期间,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补贴”按附件二计算。(二)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按规定第三十九条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加发个人账户补贴。个人账户补贴按照:C平XTX11%12O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具体办法见附件二。()个人账户补贴只用于计算被保险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支付标准,其计算值不纳入职工个人账户。(四)办法实施前已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l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l号)、关于市属科研院所转制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劳
6、社养发200142号)、关于中央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74号)、北京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京劳社养发20025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被保险人,及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单位和被保险人,不执行本办法中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补贴的计算办法。二、自本通知实施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应自批准转制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批准转制的文件或证明,经核准后,到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
7、险的有关手续,并自批准转制时间的次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保险人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计发基本养老金。为使转制单位原养老金计算办法与本市规定的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5年的过渡期。单位经批准转制后,被保险人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封定在单位转制的当月。转制后5年内符合养老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按封定后的标准及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养老金。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本市企业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时,对其差额部分加发补贴,补贴的比例逐年递减。第一年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90%;第二年
8、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70%;第三年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50%;第四年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30枷第五年办理养老手续的,加发差额部分的10%,其余部分由单位支付。自单位转制第6年起,被保险人办理养老手续,其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按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已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已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待遇不再改变。其中属于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支付的项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属于统筹支付的项目,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见附件三)。转制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
9、会统筹后,其转制前、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本市企业基本养老金统一调整办法执行。三、自本通知实施后,被保险人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保险人符合养老条件时,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金。其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上述人员、已参加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
10、1/120计发,并相应冲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按相应规定继承。被保险人自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建1992年至参统期间的个人账户。四、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一:公式计算为:G=(G平+Z平)XTo其中:G=“过渡性养老金”;G平=(730Nl%)C011019(为“平均过渡性养老金”);730为:以1992年10月至1997年12月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
11、算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N:为1998年6月30日前,符合国家或北京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计算到月,保留1位小数。co:为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Z平=平均个人账户补贴”计算公式如下:(C1992123)+C19932%+(C1994+C1995+C1996+C1997+(C19982)5%+(C19982)+C1999+C2000+C2001Cnll%)120。其中,C1992Cn分别为1992年至被保险人参统前,相应年度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有过缴费的年限应做扣除,扣除后非整年度的职工平均工资按月累加计算)。19912001年相应年度北京
12、市职工的平均工资分别为:2877、3402、4523、6540、8144、9579、11019、12285、1377815726、18092。T:为“调节系数”按被保险人参加统筹之月至第5年第12月期间,各年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比值计算,计算公式为:T=(Xl+X2+X3+X4+X5)(C1+C2+C3+C4+C5)X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时,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CI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
13、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附件二:计算公式为:(C平XTX11%)/120(保留两位小数)。其中:C平:为按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参统前,相应年度上一年各月的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累计之和,参统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有过缴费的时间应做扣除。TT:为“调节系数”按被保险人参加工作之月至第5年第12月期间,各年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与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之和的比值计算,计算公式为:T=(Xl+X2+X3+X4+X5)(Cl+C2+C3+C4+C5)X1-5: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计算月平均实际缴费工资时,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CI5:
14、为被保险人参统后,第1年至第5年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第一年按实际应缴费月计算,以后按整年计算。)。附件三:转制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项目(一)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物价补贴(三)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四)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机制,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前发给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9(五)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有关离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京国工改199410号)的有关规定,发给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的奖金,按50元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