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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和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及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钿七、消毒处理、
2、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定价目录的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和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第二章水价制定调整及分类计价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供水企业供
3、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第七条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第八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钿直、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X(I-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X资产负债率。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供水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贷款利率,实际贷款利率高于
4、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核定;实际贷款利率彳氐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加二者差额的50%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供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公共供水占有率、供水安全系数、供水服务满意率、供水企业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抄表到户率、生产经营效率、建设规划预期、规范收费情况等核定准许收益。第九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第十条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
5、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H实际供水量U+(设计供水量0X65%)o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用原水量3X(I-自用水率4)+外购成品水量5X(I-漏损率-总修正值6)o第十一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并适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如供水企业供水设施投资、实际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核定供水价格。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
6、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成本管控要求予以补贴。第十二条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本市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区域差别化发展等因素核定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第十三条城镇供水价格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详见附件L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由其对应的市行业主管
7、部门认定。(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业、洗浴业、纯净水业、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用水。特种用水用户认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阶梯水价设置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国家要求设置。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具体用水量分级标准及水价级差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阶梯水量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本市有序推进城宾E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超过定额用水量时,除按实际用水量正常交纳水费外,对超出定额用水量20%(含)以下、20%至4
8、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费的1倍、2倍、3倍加征水费。第十六条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由供水企业单独归集,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第十七条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优先安装、更换智能水表。混共用一块水表计量、具有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户,应主动与供水企业联系办理单独装表计量;不具备单独装表条件的,经供水企业认定,可安装二级计量水表分别计量收费。凡不单独装表(或二级表)的混合用户,供水企业按水价从高的原则收费。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
9、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相应政府定价执行,转供水单位应向供水企业提供终端售水情况,包括用户类别、分档售水量,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信息公示制度。第三章定价成本构成及成本监审第十八条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运行维护费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第十九条定价成本构成及成本监审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10、为基础,进一步明确事项如下:(一)供水企业应区分政府资金、自筹资金、其他资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区分资金来源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财政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计提折旧。已投入使用但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或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确定(详见附件2)。管道资产区分材质计提折旧,无法区分材质的,按最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管道资产残值率按照处理方法不同分别核算,对于不能回收的旧管道,残值率按0%()对同一企业内母
11、子公司间或各分支机构间发生的原水交易,剔除重复核算的水量以及成本。(四)供水企业要严格约束外购成品水费用。外购成品水单价原则上按不高于供水企业同口径自行制水成本核定;超过标准的,供水企业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必要时对提供成品水的独立制水公司进行成本调查。(五)修理费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的2%;超过上限标准的,供水企业应证明其合理性,具体数额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评估论证后确定。特殊情况下,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一次性费用过高的可以分期分摊。(六)城镇供水行业职工人数定员按不高于10人/万立方米(日生产能力)核定。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审周期初始年明确当期定员标准上
12、限。供水企业在监审周期最后一年实有在岗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和实有在岗职工人数的算术平均值核定;实有在岗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照定员标准上限核定。(七)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据实核定。(八)供水企业离退休人员相关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九)供水企业食堂等用于职工福利的资产折旧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十)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供水企业为提供供水服务,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以外的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按照不高于成本监审期间运行维护费年平均值的1/6核定。(十一)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漏损率
13、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予以核定。实际值大于基期值的,按基期值核定;实际值在基期值与目标值之间的,按实际值核定;实际值小于目标值的,按目标值与实际值的算术平均值核定。L自用水率。本市城镇供水自用水率目标值为1%,基期值为1.05%o2.漏损率。本市城镇供水漏损率目标值为8%,基期值为9.85%o基期值、目标值随监审周期适时调整。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二十条供水价格由北京市定价目录确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按照谁定价、谁监审的原则实施成本监审。消费者、供水企业、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第二十一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
14、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及理由。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面1供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材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供水企业拒绝提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虚假或不完
15、整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从低原则核定定价成本。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一监审周期单位供水定价成本的50%核定本监审周期供水定价成本,由此产生的定价成本减少不能在后续监审周期内进行弥补,同时将该企业及其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第二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价格监管要求每年6月底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成本数据、供水服务区域变化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第二十四条市价格主
16、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按照有关定调价程序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代收费标准、延伸服务价格等资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于每年6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取用原水量、外购成品水量、实际供水量、售水量刀、售水收入8、水质检测报告、供水成本等信息。第二十六条供水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取消供水不合理收费,规范供水相关合理收费。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逾期
17、不交纳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交纳水费。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市、区财政部门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第二十八条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符合的,用户有权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第二十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供水监管体系,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保证安全可靠供水。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
18、则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序号类别市行业主管部门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市教委二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市民政局三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市民政局四宗教场所生活用水市民族宗教委五政府扶持的便民浴池用水市商务局会同市水务局六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家政服务网点用水市商务局七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八托育机构用水市卫生健康委附件2城镇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序号资产类别/名称折旧年限(年)输配水管道铸铁管25-30钢管25-3
19、0球壁铸铁管25-30其他材质20-30二zK6-8机器设备6-15四电子设备5-20五房屋生产用房40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非生产用房50简易房10六车辆8-10七其他固定资产6-81实际供水量是指供水厂的出厂水量(不含外购成品水量)O设计供水量是指供水厂的供水设计规模(不含外购成品水的供水厂)取用原水量是指供水企业实际取用的全部原水量,即供水厂的进厂水4自用水率=自用水量/取用原水量二(取用原水量-实际供水量)/取用原水量。自用水量是水厂内部生产工艺过程和其他用途所需用的水量。5外购成品水量指供水企业实际从外部购入的全部成品水量。总修正值依据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
20、定。刀售水量是指供水企业向终端用户供应的水量。8售水收入指供水企业售水应获得的收入。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细则-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对加快完善供水价格机制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出台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落实国家要
21、求要求的具体行动。二、主要特点实施细则突出国家要求与本市实际相结合,完善城镇供水定价机制;突出激励与约束并重,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突出依法依规定价,加强日常监管;突出民生和公益保障,兜好民生底线。三、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五条)。包括文件制定政策依据和适用范围、城镇供水价格的内涵意义,以及定价和监审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章为水价制定调整及分类计价(第六至十七条)。包括明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方法,明确3年监管周期,细化规定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财政补贴原则等。第三章为定价成本构成及成本监审(第十八至十九条)。包括细化成本监审构成与监审要求,加强节水
22、管理明确漏损率、自用水率监审值等。第四章为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二十至二十四条)o包括明确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调价程序,并对企财是出价格监管要求。第五章为水价执行和监督(第二十五至二十九条)。包括要求企业取消不合理收费,公开资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提出行业监管要求等。第六章为附则(第三十至三十一条)。包括明确文件内容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四、出台意义实施细则出台对推动本市城镇供水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文件明确了水费定价原则、方法、操作细则,是落实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的具体体现,初步构建了投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细则出
23、台后将成为本市水费标准调整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定调价行为,提高财政补贴绩效具有重要意义。附件:主要政策问答1 .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提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今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联合
24、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坚持开门定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在官方网站上对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开展了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定向征求了学者、专家、行业协会、相关企业等方面意见,最终收集各方意见建议74条,在政策中积极吸收采纳。2 .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水价制定调整及分类计、定价成本构成及成本监审、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和监督以及附则共6章3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方法,明确3年监管周期,细化规定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财政补贴原则等。二是细化成本监审构成与监审要求,加强节水管理明确漏损率、自用水率监审值等。三是明确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调价程序,并对企
25、业提出价格监管要求。四是水价执行和监督要求,取消不合理收费,公开资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以及提出行业监管要求等。3 .在国家两个办法基础上,突出了本市哪些特点?一是明确了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定价原则。细化了城镇供水成本构成范围和核定准许收益的考虑因素;明确了可根据节约用水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区域差别化发展等因素分用户类别核定供水价格。二是构建了“投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明确对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不计提折旧、不给予收益;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由财政部门予以补偿。三是强化了节约用水管理。在用水环节,强化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并鼓励再生水替代新水;在制
26、水和配水环节,设立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自用水率等控制性指标,超标部分不计入定价成本。4 .对供水企业采取了哪些激励与约束措施?一是推动企业提高服务水平。要求企业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并将接诉即办质量作为核定准许收益率重要参考指标。二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建立融资成本和人员约束奖惩机制,鼓励降低融资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保障供水安全前提下,适当限制超前建设规模。三是调动企业积极性。落实国家政策要求,明确将超阶梯和超定额加收的水费作为企业收入,激发企业落实水价政策积极性。5 .如何对供水企业加强监管?一是建立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核定,如
27、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二是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规范定调价程序,严格成本监审行为,强化信息公开,让定调价更加透明公开、规范有序。三是强化对企业监管。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镇供水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督;细化供水企业应公开延伸服务资费标准等信息,加强社会监督;明确供水企业发生不配合成本监审或价格管理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加强价格监管。6 .民生基本用水保障方面有无规定?一是优化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明确第一阶梯水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原则确定,细化阶梯层级设置要求,阶梯水量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二是完善享受水价优惠政策行业。学校、养老机构、托育机构等8个行业可执行居民类水价标准,具体执行范围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