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项目环评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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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公示本)项目名称: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项目(二期机组技改)建设单位(盖章):江苏海伦石化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制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项目(二期机组技改)项目代码2210-320200-89-02-748200建设单位联系人孙*联系方式87*建设地点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20号地理坐标(120度6分1.608秒,31度55分37.597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D4411火力发电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H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87,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4411和4412均含掺烧

2、生活垃圾发电、掺烧污泥发电);单纯利用余气(含煤矿瓦斯)发电建设性质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0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口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无锡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锡行审投许2022188号总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万元)60环保投资占比(%)1.2%施工工期6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O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业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11-2030)审批机关:江阴市人民政府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市政府关于同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工业片区控制

3、性详细规划(2011-2030)的批复(澄政复201引42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名称: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审201913号)1、与园区规划相符性分析(I)规划范围本项目位于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20号,属于临港经济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整合设立江阴临港化工园区的批复(锡政复202023号),同意整合设立江阴临港化工园区。园区由东片区(原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片区)和西片区(原江阴临港新城石庄区化工片区)组成。江阴临港化工园区规划建设面积和

4、四至范围由原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片区(简称东片区)和江阴临港新城石庄区(简称西片区)整合。整合后园区规划面积等于东片区和西片区的规划面积之和,即6.437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与原批准的东片区、西片区四至范围一致。(2)产业定位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滨江路以北利用得天独厚的港口优势以石化、仓储、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形成高新技术密集区和产业链;滨江路以南以机械制造加工和电子工业为主,应用先进的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信息技术,加快机械设备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成套性强、关联度大的环保空调、节能锅炉、精密机械、工程机械、大型重工关键零部件制造等机械装备制造产业。

5、企业主要从事PTA生产,属于新材料高新技术产业,本项目为企业生产配套的余气资源利用发电技改项目,符合产业定位。(3)规划结构和布局开发区规划形成“一中心、两区”的布局结构。“一中心”即利港镇中心镇区,它是利港镇域的行政、商业、文化中心,也是三产集中区。“两区”即开发区内的两个工业集中区,为临港工业区和机械工业区。本项目位于临港工业区化工片区内,符合开发区规划结构和布局。2、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1)相关内容引述根据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开发区产业定位为:化工及化工仓储运输业、机械电子、新材料。开发区内各片区应严格按照各自产业定位引进项目,非产业定位的项目不

6、得引进,防止区外污染项目转移落户开发区。禁止引进排放恶臭和三致物质、排放重金属量大的项目。其中化工片区(滨江路以北部分区域,规划219.4hm2,现已利用约186.7hm2)不得再扩大,原则上不再新引进化工类项目,不得新建化工码头及仓储项目;未利用地块调整产业定位,用于发展机械类项目;保留已入区化工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及用地规模;已有化工企业的技改、扩建项目必须实现各类污染物(包括特征因子)的总量平衡,不得突破化工片区现有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提升改造开发区内已入区企业,不符合产业定位及功能布局的已入区企业维持现有生产规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建和扩大生产规模,并适时予以搬迁;对已入区的化工、机械、

7、电子等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对工艺落后、规模较小、设备老化的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入区企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国内甚至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技术,各企业资源利用率、水重复利用率等应达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乃至国际先进水平。所有入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2)相符性分析对照规划跟踪评价及审查意见,本项目位于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化工片区,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本项目不新增污染物排放,不在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禁止引入的项目清单中,不涉及规划禁止的内容,满足开发区规划环评的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规划跟踪评价及审批

8、意见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项目,与国家及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2。表L2项目与国家及地方现行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表序号产业政策相关文件项目相符性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本项目属于鼓励类“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45、余热回收利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2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禁止准入类项目3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禁止用地项目4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用地项目5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

9、禁止用地项目6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用地项目7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淘汰和禁止项目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a.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为项目西北侧1.2km处的“长江西石桥水源地保护区”。本项目评价范围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区域,不会导致项目周边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服务功能下降;b.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O2Ol号),距离本项

10、目最近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项目东侧9.5km处“长江(江阴市)重要湿地”。本项目评价范围不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不会导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下降。表L3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主导生杰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与本项目方位长江西石桥水源地保护水源水质保护一级保护区:西石桥水厂取水口上游IoOO米至下游500米,9.68NW1.2km区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6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

11、护区:二级保护区边界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的水域范围和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长江(江阴市)重要湿地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东起中粮麦芽码头,西至老夏港河,南至长江岸线,北至江阴靖江长江水面边界的长江水域,包括小湾、肖山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水域部分;以及西石桥水源地北侧部分长江水域11.68E9.5km(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根据2022年度江阴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江阴市主要空气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中SO2、No2、PMio、PM25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03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数浓度

12、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因此,判定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临港经济开发区针对不达标现象已制定2023年临港开发区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具体措施有:落实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深度治理要求,完成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项目。以市(区)属国有企业为重点,推动全面提升火(热)电、垃圾(危废)焚烧等重点企业排放绩效,达到并优于省平均排放水平,加快实施燃煤电厂全负荷脱硝改造,有效压降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开展生物质锅炉大气污染物深度治理,对已完成改造或治理的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提升治理效果。在历年环境整治过程中,临港经济开发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已日渐好转;

13、本项目不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不会对环境容量形程冲击。地表水:根据2022年度江阴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全市20条主要河流共设置地表水重点监测断面37个,其中11类水质断面22个,HI类水质断面14个,IV类水质断面1个,无V类和劣V类水质断面。与2021年相比,总体水质变好,11-11I类断面比例上升7.8个百分点。噪声:根据2022年度江阴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22年江阴市城区功能区噪声达标率为92.2%,较2021年上升9.4个百分点。昼间环境噪声监测达标率为96.9%,较2021年上升3.1个百分点;夜间环境噪声监测达标率为87.5%,较2021年上升15.6个百分点。整体声

14、环境质量较好。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项污染物通过相应的治理措施处理后均可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相关规定要求。(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所使用的能源主要为电、水、蒸汽等,能耗水平均较低。本项目利用PTA生产过程中的富余资源发电供应本公司生产生活,多余电力可上网向社会供电,不会给当地资源利用造成负担。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未突破资源利用上线。(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中“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

15、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位于海伦石化现有厂区内,海伦石化公司北侧边界位于长江1公里范围内,海伦石化公司位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中的江苏无锡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项目为利用余热、余气发电项目,不属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中所列禁止建设项目,符合区域负面清单的要求。表14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性类别内容本项目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

16、合长江于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过和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符合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

17、段范围内。符合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符合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18、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在岸线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符合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符合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措。本项目不属于生产性捕捞项目符合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不属于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

19、膏库项目符合9禁止在合规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所述的高污染项目。符合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符合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相符性分类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一、河道利用与岸线开发(一)

20、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翼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相符(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

21、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相符(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22、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项目不属于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不在国家湿地公园,不涉及挖沙、采矿相符(五)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

23、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项目位于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区内相符二、区域活动(六)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相符(七)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场蟆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1公里按照长

24、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源地保护、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沿江重化产能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长江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淘汰取缔。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本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相符(九)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相符(十)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

25、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本项目不属于所述高污染项目。相符(十一)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十二)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十三)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人员密集型项目相符(十四)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属于禁止类项目相符三、产业还(十五)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铁、电石、烧碱、聚氯乙

26、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锭、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生产项目相符(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项目相符(十七)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相符(十八)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相符(十九)禁止新建、扩建

27、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为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相符(二十)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相符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表1-6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28、年版)相符性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本项目不属于其中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不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编制的涉及行业性、领域

29、性、区域性等方面,需要用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出台相关措施的,应纳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地方对两个目录有细化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或禁止限制目录)及地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制定的地方性产业结构禁止准入目录,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经查实,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禁止准入类项目。根据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临港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30、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等规定的禁止、淘汰、不满足能耗要求的项目;印刷电路板、电镀生产项目;新(扩)建排放含汞、碑、镉、络、铅等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机械电子产业:新(扩)建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酸处理工艺的电子电器、机械加工项目,新(扩)建投资2000万元以下表面酸洗、涂装项目;新材料:含化工合成工序的项目(化工片区除外);居住区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产生恶臭的装置;严禁在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企业。本项目不属于准入清单中禁止引入类项目。综上,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3、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

31、发202049号)、关于印发V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环委办202040号)相符性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关于印发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环委办202040号),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20号,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和各级各类产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全市划分重点管控单元89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4.06%。本项目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

32、建成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能维持环境功能区质量现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见表1-7o表1-7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境控元称环管单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江苏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1)禁止引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等规定的禁止、淘汰、不满足能耗要求的项目。印刷电路板、电镀生产项目。新(扩)建排放含汞、碑、镉、辂、铅等重金属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2)机械电子产业:禁止新(扩)建投资5000万元以下含酸处理工艺的电子电器、机械加工项目,新(扩)建投资2000万元以下表面酸洗、涂装项目。(3)

33、新材料:禁止引入含化工合成工序的项目(化工片区除外)。(4)按规划布局发展,不占用生态红线保护区。不得新建危化品码头。(5)利康东路以南、陈墅路以北、龙港路以东、芦埠港河以西区域距离居住区较近,以海伦石化宿舍区、陈堂村往北设置宽20米以上、高510米绿化防护带。居住区周边100米范围(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突破环评报告及批复的总量。(1)建立健全开发区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加强开发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大开发区环境监管与执法,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设备,完善环境应急处置队伍建

34、设,加强数字化在线监控预警中心运行管理,建立与饮用水源地应急体系的有效衔接、联合响应机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2)以化工片区为边界设置500米防护距离,并适当设有绿化带。在空间防护距离范围内禁止建设学校、医院、居住区等环境保护目标。(1)单位工业用地工业增加值不低于9亿元km2o(2)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产生量不高于8t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不高于0.1t万元。(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不低于85%O(4)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H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阡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

35、、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内不得设置产生恶臭的装置。严禁在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企业。燃料。空间布局方面,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引入产业;污染物排放管控方面,本项目不新增废气、废水排放;环境风险防控方面,企业已按照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形成“车间厂区园区”的三级防控体系,并按要求加强环境管理,项目周边500m内无环境保护目标;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方面,本项目回收生产工艺尾气中的压力能和内能进行发电,不使用燃料。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

36、49号)、关于印发无锡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锡环委办202040号)相关规定要求。4、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分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本项目位于三级保护区,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1-8与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例称条名.条例内容本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太流管条湖域理例第二十八条: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

37、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第二十九条: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100O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Z)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笫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5000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2000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I(X)O本项目位于太湖三级保护区,不在太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会对水源地

38、造成影响。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相符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1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I(XM)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贲令拆除或者关闭。江省湖污防条苏太水染治例笫四十三条: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5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10

39、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至50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1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在太湖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稣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

40、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不向水体废液、废弃物等。相符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4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订)相关要求。5、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相符性分析表1-9与苏环办2019149号相符性分析文件内容相符性分析否符是相环查找是否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本项目厂区内危

41、废仓相符评审批手续方面续,分析贮存的危险废物对大气、水、土壤和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等,特别是对拟贮存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相关贮存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是否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符合安全生产、消防、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库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贮存设施方面查找是否在明显位置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设置警示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是否在出入口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

42、、防雷、防扬尘装置。是否按照标准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并按规定填写信息。对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是否进行预处理后进入贮存设施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本项目危废仓库已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含2023修改单)(GB15562.2-1995)设置警示标志,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施;在出入口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分类贮存,设置防雨、防火、防雷、防扬尘装置。按照标准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43、志,并按规定填写信息。项目不涉排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危废库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有专人看管。相符管理制度落实方面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如实记录废物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条件和程序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8245号)要求,将拟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等信息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企业已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如实记录废物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时间、去向、交接人签字等内容。并委托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相符根据上表分析,本项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44、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相关要求。6、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表1-10与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一序号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是否相符1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

45、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止措施。本项目选址位于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海伦石化公司现有厂区内,本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但本项目不新增大气、水污染物。相符2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不新增大气、水污染物,不涉及总量控制相符3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严格化工项目环评审批,提

46、高准入门槛,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投资额不得低于10亿元,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本项目为资源利用发电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4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在重点地区执行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燃煤电厂2019年底前全部实行超低排放。本项目不涉及燃煤自备电厂。相符5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相符6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本项目选址位于江阴临港经济开发区海伦石化公司现有厂区内。相符7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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