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典型问题公开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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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典型问题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达到抓负面典型、受警示教育、促问题整改的目的,促进水利工程顺利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四川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建设工程,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川承揽业务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开形式主要包括各级水利系统的内部通报、面向社会的信息公开。各级水利系统的内部通报主要以文件方式发布;面向社会的信息公开主要针对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情形,在主流媒体、部门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四川省水利建设市

2、场信用管理系统等渠道发布。第四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开对象(建设项目(标段)、责任单位(含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场主体)、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等。第五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稽察、巡查、暗访、抽查。在建水利工程存在质量与安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建设项目和负有主要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公开。(一)未按时办理质量监督、安全及开工备案手续的;(二)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三)举报查实且后果严重的;(四)发生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五)市场主体半年内被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追究2次或1年之内被责任追究3次及以上的(包括责令整改、约谈、通报、停工整顿、建议解除

3、合同等);(六)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七)市场主体受到司法判决的(包括免于刑事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八)其他应当公开的情形。第六条在建水利工程存在质量与安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承担日常监管职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一)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程度与实际工作需要明显不相适应的;(二)对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或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技术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的;(三)质量与安全监督巡查检查、监督检测等频次不满足要求的;(四)未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监管工作明显缺位的;(五)未按规定对市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六)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含责任追究、行政

4、处罚、司法判决等);(七)对监督巡查检查、暗访抽查、稽察等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或对整改情况审核把关不严,敷衍搪塞的;(A)其他应当通报的情形。第七条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典型问题通报抄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扩大知晓范围的,可以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第八条典型问题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抄送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纪检监察、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九条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公开的建设项目、市场主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重点监管制度进行重点监管,采取差异化强监管措施。第十条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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