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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规划管理,实现城镇规划管理的原则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银川市都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范和原则,结合银川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银川市都市规划区内进行的都市规划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银川市都市规划区内的土地运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定。银川市都市规划区包括市辖兴庆、金凤、西夏三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德胜工业园区及商住区、望远工业园区作为规划控制区纳入都市规划区。各项规划应当采用银川市都市坐标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
2、(GBJ137-90)执行。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日勺划分应当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同意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的详细规划日勺,按附表2-1时规定执行。凡附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都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同意后执行。第五条都市规划区内的用地应当遵照“集约用地,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完善功能”日勺原则。第六条建设用地应严格按照规划的用地性质执行,现实状况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应控制该地块按现实状况的用地性质进行新建、翻建、扩建工程,并逐渐按规划的用地性质调整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3、,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因特殊需要添建新设施时,须经有关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也许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第七条都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规定。(一)建设项目必须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二)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围可开发用地。商业中心区商业开发项目除外。(三)街坊内剩余用地规模不不不大于5亩日勺,一般不得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原则上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
4、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四)临规划道路红线宽40米及40米以上主干道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不不不大于50米。第八条用地规模未抵达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当交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资源整合,抵达用地规模规定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实行挂牌出让。第九条在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基本建设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有关政策预留给农民的生活、生产用地,应当符合都市规划规定,原则上相对集中布置。第十条城镇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H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容量
5、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当按已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3-1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在同一种街坊内,既有建筑日勺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抵达或超过附表3-1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抵达附表3-1的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对都市环境及原有空间布局有不良影响的,亦不得扩建、加层。第十三条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如进行绿化,并作为小区公共空间使用,应计入绿地面积。第十四条危旧房屋日勺修缮不得移动基础、增长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第四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十五条中小学、幼稚园的设置规定如下:(一)高
6、级中学的规划布局按照银川市中小学教育布局规划执行。(二)中小学、幼稚园应当按照下表分级设置:中小学、幼稚园设施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2初级中学361小学240.5幼稚园9(三)中小学、幼稚园用地面积不得不不不大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中小学、幼稚园用地原则表教育设施用地原则(m7生)班级规模(座/班)中学22250小学1745幼稚园21530(四)中小学、幼稚园建筑面积不得不不不大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中小学、幼稚园建筑面积原则表教育设施建筑面积原则(m7座)备注完全中学新建215中小学每一名住校生增长4平方米建筑面积。改扩建210初级中
7、学210小学210幼稚园210(五)在中小学周围100米范围内,严禁规划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和垃圾转运站等产生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烟尘、废弃物的设施。但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校外预留一定的开敞场地,作为接送学生的临时停车场用地。第十六条新建学校、幼稚园教学楼和医院住院部建筑距30米以上都市规划道路红线(公路外沿)30米以上。第十七条都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按照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23)同步进行。第十八条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置原则不得不不不大于附表4-1的规定。居住小区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合适超过10%,商业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低于20%o各
8、类室外停车场距离居住建筑不得不不不大于6米。新建居住小区应规划预留公交始发站场地,可停放35辆公交车辆,用地面积1.5亩左右。第十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提供由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1)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J大型公建项目(如商业综合体、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都市边缘、卫星城及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都市交通设施项目;(4)上述公建和都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9、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规定。第二十条公共厕所及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布局、用地规模等按照银川市都市环境卫生规划执行。第二十一条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根据小区规模配置如下小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一)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置。特殊状况也可以局限性100户,但不得超过700户。(二)凡居民人数在600010000人的小区应建设一种卫生服务站,每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三)凡按都市规划新建并符合设置小区居委会的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每户不低于0.2平方米的规定建设小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10、如居委会、小区服务中心、治安联防站、小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等),配置面积原则不少于500平方米,并按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的原则建设配套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如老年人活动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地等)。(四)物业管理用房: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按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面积不不不大于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提供);住宅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5万平方米部分按总建筑面积的4%。配置,超过部分按不低于2%。的建筑面积配置。(五)小区其他常用服务设施的配置不得不不不大于下表的规定,并满足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级别类别设施名称每一处规模备注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居
11、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变电室3050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不不大于250米;尽量设于其他建筑内公共厕所3060每IooO-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文化体育文化活动站400600400600商业服务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50010008001500其他商业设施(超市、餐饮、药店、书店等)17003600小区服务小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200300300500治安联防站18301220可与居委会合设居委会3050物业管理300500300市政公用变电室3050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不不大于250米;尽量设于其他建筑内公共厕所3060每100
12、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垃圾转运站0.7-1平方公里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不不不大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的间隔不应不不不大于5米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医疗卫生门诊所(小区医疗服务中心)2023300030005000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单独设置门诊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40006000800012023商业服务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1000120015002023其他商业设施(超市、餐饮、药店、书店等)40007000市政公用开闭所200300500公共厕所3060每100O-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垃圾转运站用地规模为0.7-1平方公里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不不不大
13、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的间隔不应不不不大于5米行政管理街道办事处700120030050035万人设一处派出所70010006003-5万人设一处其他管理用房1003-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第二十二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公益性服务设施按照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有关原则配置。建设单位在报送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中须明确标明上述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层数、建筑面积,且上述设施半数以上必须设于地上。第二十三条小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交由辖区政府使用、管理,其产权归辖区政府所有。第五章绿化与景观第二十四条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I用地范围内,绿地率应符合下
14、表规定:各类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表项目类别绿地率(%)备注公园70居住区235宾馆饭店、金融商务、文化娱乐、医院、休(疗)养院(所),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235部队、HL关、团体等商业独立商业建筑220商业建筑群230仓储、市场、物流带、交通枢纽220工业企业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规定设置不少于50米宽防护林带。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合适配置灌木、地被、草地。就地保护古树名木,防止异地移栽。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如平台(地下车库、化粪池等)高度不不不大于地面基准标高1米,且从地面有道路可进入,平均覆土厚度不不大于15米,其绿化用地可以计入绿地率,否
15、则绿化面积不得计入绿地率。第二十五条在住宅建设中,集中绿地的设置应当至少一种边与对应居住区级别的道路相邻,并符合下表的规定。各级集中绿地设置规定一览表居住区级别名称设置内容规定最小规模(皿)居住区居住区公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茶楼、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国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分区100OO居住小区小游园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小朋友设施和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有一定功能划分4000居住组团组团绿地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小朋友设施等灵活布局400注:带状公共绿地的宽度应不不大于8米,面积不不不不大于40011组团绿地的设置应当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原则的建筑日照阴影线
16、范围之外的规定,并便于设置小朋友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休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当同步满足下表的规定:院落式组团绿地设置规定表封闭型绿地开敞型绿地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南侧多层楼南侧高层楼L21.5L2Ll.5L2L1.5L2L1.5L2L30mL50mL230mL50mS1800m2S11800m2S2500m2S21200m2S21000m2S22023m2S2600m2S21400m2备注:L一一南北两楼正面间距(m);L2一一当地住宅的原则日照间距(m)Si一一北侧为多层楼的I组团绿地面积(肝);S2一一北侧为高层楼的组团绿地面积(Hf)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
17、模分别抵达:组团不少于0.5肝/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11f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L5Hf/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第二十六条景观道、林荫道、商业街、道路两侧、广场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景观规定如下:(一)建筑物应当符合都市道路和广场的I界面变化规定,临都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重要立面,立面造型和屋顶应当丰富,与都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体现“塞上湖城、回族风情、西夏古都”的特色,兴庆区、金凤区重要街区重点体现回族建筑特色,西夏区重要街区重点体现西夏古都建筑特色。(二)临都市道路或广场、景观水道日勺建筑物持续面宽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建
18、筑持续面宽不不不大于60米;2、多层和低层建筑持续面宽不不不大于70米;3、不同样建筑高度组合的J持续面宽不不不大于最高建筑物的持续面宽规定;4、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持续面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核定。(三)临都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物立面设计和装饰应当与所处环境和景观相协调,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欧I必须结合立面造型,统一设计,隐蔽处理,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住宅建筑临都市道路或广场一面不得设置突出开敞式阳台,并且临都市道路或广场一面的阳台和窗户不得安装任何形式日勺外挑式防盗笼;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办餐饮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中设置娱乐等对环境
19、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第二十七条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图书馆、展览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都市道路或广场一面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集中绿地应当临都市道路或广场布置。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稚园、居住区、党政机关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必须设计成透空型,且高度不得不不大于1.8米,集中绿地原则上临街布置。油库、水厂等有特殊规定需要修建围墙的,围墙高度原则上不得低于2.2米,并应当对围墙进行绿化、美化。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日勺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题规划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置。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含门头、牌匾)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重
20、要特性,应当与建筑物的I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应当在方案设计时预留广告位置,没有预留的,不得在其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已经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置、尺度必须与预留的广告位置、尺度相符。第二十九条临都市主、次干道、商业街等的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应当同步进行外墙和屋顶日勺灯光亮化设计、施工。居住建筑进行亮化时,应考虑对业主的影响。第三十条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新开办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以及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不得开办娱乐业经营场所。第六章建筑间距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
21、、环境保护、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都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新建建筑间距应当保证受遮挡日勺住宅建筑底层居室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日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原则可酌情减少,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点至下午16点。第三十二条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不不不大于下表的规定:多层、低层住宅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大面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大面建筑山墙对山墙南北朝向L2SH山墙在南侧LH多层对多层L28m山墙在北侧L0.5H(最小为6m)东西朝向L2SH山墙在东侧或西侧L2H低层对低层L26m备注:1、L为建筑间距,S为日
22、照间距系数,H为遮挡建筑物高度,Hl为南北向建筑物高度;2、山墙宽度不得不不大于13m。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不不大于13米;居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不不大于13米时,距北侧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对按上表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规定时,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规定进行控制。第三十三条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时间距,可按不同样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样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015(含)1530(含)30。一45(含)450-6()0(含)60折减值LOOL0.90L0.80L0.90L0.95L第三十四条建筑面宽不超过40米日勺高层建筑与其他住宅建
23、筑时间距,可以按照日照分析确定日照间距(日照分析另行规定),并且与其北侧高层、多层建筑间距最小距离不少于40米。建筑面宽超过4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他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日照间距不能按照日照分析确定日照间距,其日照间距须按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日照间距系数进行计算。第三十五条按照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合适不不不大于13米,但相邻两侧山墙有居室开窗的,间距不不不不大于20米。第三十六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时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控制;(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建
24、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第三十七条托儿所、幼稚园的重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南向的一般宿舍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原则。第三十八条非住宅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日勺非住宅建筑除外)时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B05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一)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时
25、间距最小值为20米;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30米;(三)多层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Il倍,且其最小值为15米,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规定;(四)非住宅建筑时间距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境保护、人防、避震疏散、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规定。第三十九条商住综合楼被遮挡,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其商业部分不考虑日照规定,除满足住宅日照间距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如下规定:(1)遮挡楼为低层(1-3层)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合适不不不大于10米;(2)遮挡楼为多层(46层)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合适不不不大于20米;(3)遮挡楼为6
26、层以上、10层如下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合适不不不大于30米;(4)遮挡楼均为高层(10层以上)时,与被遮挡的商住综合楼两楼间距不合适不不不大于40米。第四十条沿都市道路南侧规划的高层建筑原则上应规划布置点式建筑,其面宽应不不不大于40米,且点式建筑侧向间距不不不不大于20米,后退北侧都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25米。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的J场地标高应根据用地周围实际状况确定,相邻建设项目的高应基本一致。若不一致,容许根据场地排水、土方量等有高差,但高差应不不不大于30厘米,且高差值应计入建筑日照间距的计算里。第七章建筑退让第四十二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都市道路、公路、沟渠、铁路两侧及电
27、力线路保护区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满足消防、抗震、防灾、电力、景观、防汛、沟渠水系保护、基础设施和交通安全等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建筑物退让地界规定:(一)建筑物纵墙退让地界的距离为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以上,山墙退让地界的距离为多层4米以上,高层7米以上(山墙居室没有开窗时);(二)当建设用地南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以上;当建设用地北侧为空地时,建筑退让按北侧20米进行退让;(三)建筑间距应同步满足日照间距和建筑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但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步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保证满足日照间距的条件下,可合适缩减用地边界
28、后退距离,且必须符合消防规定。第四十四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规定:(一)地上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在满足日照间距的同步,不得不不不大于下表的规定: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最小距离表道路红线宽D(m)建筑退让距离(In)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D50252050D240202040D30201530D2252015D251510(二)地下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日勺距离不不不不大于4米;(三)沿街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等必须在划定的建筑红线范围内建设;沿街建筑物的阳台、雨篷、挑檐等突出建筑外墙面的建筑均不得突出建筑红线。第四十五条在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内,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日勺道路边缘距
29、离不得不不不大于下表的规定:建筑退让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日勺道路边缘最小距离表(m)建筑与道路关系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建筑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5.03.02.0多层3.03.02.0有出入口5.02.5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高层4.02.01.5多层2.02.01.5围墙面向道路1.51.51.5注: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区路、组团路及宅间小路H勺边缘指路面边线。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退让都市绿化带不得不不不大于下表时规定:建筑物退让都市绿化带最小距离表绿化带宽度(In)建筑物退让最小距离(m)备注道路两侧2502525502010252010
30、10沟渠、水面两23010指沟渠、水面保护范围以外的绿化带10308侧105第四十七条公路两侧的I防护绿化带宽度按如下规定进行控制:(一)绕城高速公路两侧各100米;(一)现实状况及规划确定为国道、高等级公路日勺两侧各50米;(三)省道两侧各20米;(四)县级及如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在公路规划控制红线和防护绿化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在公路防护绿化带内可以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后,也可以进行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或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活动。第四十八条建筑物退让公路防护绿化带的距离,可按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不
31、得不不不大于下表日勺规定:建筑退让立交桥和道路交叉口最小距离表建筑退让距离(In)中高层、高层建筑主体多层、低层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立交桥外侧投影35含主干路的平面交叉口道路红线3020次干路及支路的平面交叉口道路红线2515第五十条铁路两侧建筑的退让距离应符合如下规定:(一)建筑退让与近来一侧日勺铁路轨道中心线的I距离,干线250米;支线、专用线220米;(二)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近来一侧的铁路边轨距离以及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三)特殊路段退让宽度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铁路部门确定。第五十一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日勺规定:(一
32、)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不不不大于下表的规定。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路最小距离表线路电压等级(Kv)与架空电力边导线最小距离(in)与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最小距离(In)101.553531066、IlO412.5220520330622.55008.537.5(一)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不不不大于0.75米。第五十二条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退让各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距离不不不不大于附表7-1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退让各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距离不不不不大于附表72的规定。与其他特殊规定的专业建筑相邻时,应当符合专业规定。第八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五十三条建筑物的
33、高度除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日照等规定外,还应当同步符合本章的1规定。第五十四条在有净空高度和信号通道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特殊设施周围和通道、景观视廊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通道限制和景观视廊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和退让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规定执行。在西夏王陵、西部影视城等风景名胜旅游区、都市公园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还应当符合景观规划和有关规定日勺规定。第五十六条沿都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日勺高度除符合本规定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规定外,建筑高度(三)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建筑退让距离(三)之和的1.5倍,即:Hl.5(W+S)。第五十七条建筑沿景观水道蓝线布置,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三),不得超过建筑的退让距离(三),即:HS;高度为3250米的建筑,其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退让距离的0.7倍,即:H0.7S;高度不不大于等于50米的建筑,其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退让距离的0.5倍,即:H0.5S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