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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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指导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确保2019年底基本完成全区120个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和借鉴先进县区做法,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次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范围为我区村

2、(居)民委员会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经营性资产的村(居)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参照执行。第二条为统一时点界限,便于全区范围内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成员身份界定基准日最后时限不迟于2019年5月31日24时。自确定基准日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具体由各村经民主决策程序确定。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应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同时应坚持唯一性、包容性、合法性原则。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上世纪人民公社的生产大队演化而来的区域性的公有制经济

3、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标准、条件,要尊重人民公社时期形成的认定社员资格的规则,以是否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兼顾是否有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原始取得。通过人口的自然繁衍,祖祖辈辈生活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

4、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的子女于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合法婚姻关系取得。与本村男性村民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本村女性村民依法结婚且符合本指导意见认定条件的入赘女婿,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入本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三)收养关系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因父或母再婚取得。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基准日前户口登记在本村,可取得继父或继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五)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因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政

5、策进行村组搬迁、撤并,通过移民进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六)协商方式取得。基准日之前,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同意履行了加入手续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基准日前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丧失。(三)基准日前已经纳入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型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的人员(以下统称“录编

6、人员”),自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事业单位编制或成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县级以上大集体企业(含县级)正式在编人员之日起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四)基准日前,原本村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国籍或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五)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自放弃申请公告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到城镇,但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二)本

7、村女性村民嫁到外村或本村男性村民入赘到外村,仍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并经民主决策程序通过的。(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或入赘到其他村后离婚或丧偶,本人及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女儿招亲的,原则上只确认一个入赘女婿,但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确认多个入赘女婿的除外。(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为有儿有女户,但儿子因智力障碍或残疾等原因无赡养能力、由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该女儿招亲入赘的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8、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来自外村的媳妇或招赘女婿,在离婚、丧偶后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未享有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娶进来自外村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八)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合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户口迁入本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未享有其他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等权益的。(九)原籍

9、本村的“录编人员”,因违法或违纪失去公职,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十)原本村“录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没有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的。(十一)原本村村民在县级以下乡镇企业工作,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十二)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就地“农转非”人员,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的非“录编人员”及其子女。(十三)原本村村民因自谋职业、读书、自找门路、投靠亲友等原因将户口“农转非”的非“录编人员”,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

10、关系的。(十四)基准日之前,在本村土地发包时取得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且长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来自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基准日时户籍不在本村的人员,可以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其他村的女性村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基准日前依法结婚登记,以及双方在基准日前生育的子女己经在嫁入地生产、生活,并依赖嫁入地集体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应当认定具有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基准日前,其他村的女性村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及双方生育的子女,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

11、等权益的。(三)基准日前,其他村的女性村民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依法结婚登记,该女性配偶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因男性村民房屋拆迁、项目建设户籍冻结、正在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落户本村,但一直在本村生产、生活,未取得嫁出地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四)与本村无法生育或终生未婚育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养父或养母)形成群众认可的民间事实抚养关系的子女,户口无法登记在本村,但已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犯罪入狱刑满释放后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其户口因特殊客观原因无法回迁本村,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的。(六)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军入伍,在基准日前户口

12、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含四级军士长)的。(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判刑,在基准日前已注销户口的尚在服刑的人员。(八)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子女因就学将户口从本村迁出的。(九)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部分人员因经商务工、购房、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往设区的市,未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经本村民主决策程序认可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虽然基准日时户籍在本村,但不予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原“录编人员”离(退)休后回本村生活的。(二)自户口迁入时起,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没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

13、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即寄居户、空挂户)的人员。(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或男性成员入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未再与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出嫁或男性成员入赘到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享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在基准日之前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回本村的,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不予认定。(五)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有儿有女,除本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五)点列明的特殊情形外,女子招亲入赘的女婿不予认定。(六)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的再婚嫁入女或入赘男及其随迁子女。(七)离婚、丧偶的媳妇与外村村民再

14、婚后,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所生子女均不予认定成员身份。(八)录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在基准日前将户口回迁本村,但未与本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第十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适用本指导意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亦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村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和条件。本指导意见未列明的类型,可由各村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以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认定标准和条件或直接表决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十一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召开村民会议、

15、户代表会议或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含户代表会议授权和百分之八十及以上的户代表书面委托授权)方式进行表决,也可将方案印发全体村民征求意见,由村民表决决定。本区管辖范围内的偏远山村、以及人口经商务工外出较多的“空心村”,召开户代表会议或入户征求意见确有困难的,可直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但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的镇(街)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经所在的镇街同意后实施表决。具体表决方式由各村结合本村实际确定。第十二条各村应当设立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类登记、资料搜集、调查初审、异议复查、统计汇总等具体认定工作。村民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

16、手段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或者在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又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取消其成员资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和条件经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后,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应当按照该界定标准和条件逐一核实认定、分类登记,对初审无异议的人员进行第一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自然日。村民对第一榜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并附相应的证据,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复查评议;因有异议未在第一榜公示的人员,应按本村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由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查证核实。对查实可予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17、员的人员进行第二榜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自然日。村民对第二榜公示名单仍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二榜公示期内向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申请提交本村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经全体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通过。对经户代表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认后的名单进行第三榜公示。第三榜公示的人员名单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终结果。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最终确定的成员名单登记造册并报所在镇和区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十三条各村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溯及既往,不得以本次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张往年集体资产与村民小组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的分配事宜。第十四条本指导意见由市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省、市就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本指导意见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附则:借鉴先进县区做法,区级及镇街和有条件的村居可以通过采购引进专业的有资质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本区域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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