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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学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设置场地、设备及相关食品和卫生标准等。第三条学校食堂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卫生,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学校应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第四条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
2、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服务性”的原则。第二章经营与管理第五条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且须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B级标准或以上。学校食堂新建、改建、停办或变更经营模式,要向区教育体育局履行备案手续,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是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长、部门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食堂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
3、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每月至少研究、部署1次食品安全工作,每周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自查。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研究决定。第七条自主经营制。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或托管。第八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食堂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保管、会计、出纳、加工等工作岗位,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第九条建立陪餐制。制定陪餐计划,每餐安排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
4、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家长到校与学生共同用餐,按照家长自愿原则有序组织实施,不得硬性排班。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进行研究反馈,不断改进工作。第十条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该建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食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食堂的科学管理,对食堂卫生、安全、营养、等各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科学营养供餐。学校应严格执行全区统一下发的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并提前一周公示。笫十二条公示制。学校食堂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公示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培训合格证明、食堂收支状况、陪餐记录、食堂岗位责任分工、食品安全管理
5、等制度、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食品添加剂和亚硝酸盐使用情况、一周营养食谱、学生餐营养标准、食品价格、洗手方法图谱、就餐卫生标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及食品安全每周自查情况等,接受用餐者的监督。笫十三条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停水、停电等应急处理机制(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四条食堂文化建设。学校要结合实际,在餐厅张贴食品安全知识、营养知识、餐饮文化等宣传标语、手抄报、漫画等,教育并引导学生安全用餐、文明用餐、节约用餐、营养用餐。第十五条学校严禁开设小卖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出售食堂
6、营养餐以外的食品。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人员配备。学校按照与就餐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食堂从业人员信息于每学期初及人员变动后及时上报区教育体育局相关部门备案。第十七条食堂食品从业人员基本要求。1 .坚持持证上岗制。所有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证件上岗,持证上岗率必须达100%。2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学校要制定食堂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食堂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和师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廉洁法制的教育培训,每学期不少于20小时。新入职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
7、可从事食品加工工作。3 .实行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上岗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呕吐、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4 .从业人员上岗时要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相关规定。第四章食品采购第十八条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学校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
8、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九条严把采购供应关。学校食堂米、面、油、蛋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全区统一进行的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等方式确定供货商,学校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第二十条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第二十一条建立双人采购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学校要及时定期与供货商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和非食用物质加工
9、制作食品。对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进行公示。第五章原料贮存第二十条原料贮存场所应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原料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最矮(少)不得矮(少)于IOCm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原料应盛装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第二十一条食品添加剂做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且专人操作,严禁超标使用和他人擅自取用,并将使用种类及数量登记备案待查。第二十二条食品冷藏、冷冻要生熟分离,将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标识,变质、过期
10、食品要及时清除,用于冷藏、冷冻食品的冰箱、冰柜要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第二十三条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入库时应由食堂两位工作人员共同验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要标明入库时间,同类产品要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发放,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第二十四条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第六章食品加工管理第二十五条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工、制作的食品原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十六
11、条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肉类、蔬菜、水产品要分池清洗、分案切配,盛装肉类、蔬菜、水产品的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实施色标管理。烹调加工食物的刀、案、容器等须生、熟、荤、素分开使用,洗净消毒,定位存放,保持清洁。工具、容器和设备,宜使用不锈钢材料,不宜使用木质材料。盛放热食类食品的容器不宜使用塑料材料。第二十七条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度。第二十八条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L按品种(不能混装)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外部贴上标签放置于专用冰箱(冷藏)内保存留样48小时。2.每种食品留样量
12、应不少于125克,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餐次)、留样量、留样人员、审核人员、处理时间等信息。第七章食品供应第二十九条食品在烹饪后至供应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C或低于10。C的条件下存放;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未加热、落地、不洁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第三十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给学生食用剩饭剩菜,或将剩饭剩菜掺入师生餐中,每日剩余板菜必须有专人负责进行处理,并进行登记,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剩饭剩菜的处理进行监督,学校主要领导和安全负责人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第三十一条实施餐饮6,管理,用餐结束后,要对调
13、料瓶、炊具、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台面进行及时清洗,保持地面清洁。每日产生的垃圾要及时清理,废弃物品要加盖贮存,污物桶、潴水桶存放地点要随时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消毒杀菌。第八章就餐管理第三十二条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要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第三十三条学生就餐时,落实干部带班、教师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学校应加强节粮爱粮宣传教育,研究制止餐饮浪费具体措施,持续开展“光盘行动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第九章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财务工作须严格执行市南区教育
14、体育局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青南教体办2016)7号)及相关制度规定。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遵照实施,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教职工与学生餐费分账管理、分账核算制度。对水、电、气、人工基础运行成本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食堂补助资金不能用于学校办公经费支出,不能用来补贴教职工的伙食。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严禁挤占挪用食堂经费、克扣学生餐费或通过食堂谋取个人利益,全面防控廉政风险。第三十五条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分管食堂工作,不得在食堂领取报酬。食堂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固定资产。食堂聘用人员的工资发
15、放须使用银行卡结算。第三十六条加强食堂成本控制核算管理,制定本校学生集中用餐成本控制的具体措施,会计年度应收支平衡。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月一次在校内显著位置)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第十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学校要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向社会、家长公布学校食堂管理监督电话,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举报。第三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实施“明厨亮灶”工程,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自觉接受学生、家长监督。第四十条学校要每天进行食品
16、安全及环境卫生检查,自觉配合各级各类部门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第十一章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发生疑似食物中毒或食物中毒事故,应当立即组织对中毒病人进行救治,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保留剩余食物和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第一时间向区教育体育局和区市场监管部门、卫生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主动做好善后工作。第四十二条建立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学校发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XX小学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