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时代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实施细则.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新时代海绵城市建设全流程管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的通知(试行)等文件要求,为做好系统化全域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此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策划、立项
2、、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验收、归档、维护等各个阶段。第三条本细则施行之日起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全面施行本细则要求;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海绵办(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局、工科局、市生态环境局、审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和目标进行明确阐述;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
3、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予以落实。第二章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第五条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建设单位应在市自然资源局“多规合一”平台上生成项目基本信息。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在形成预选址意见后,出具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文件要求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要求纳入强制性指标要求(相关规划及文件中未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的区域原则上按照7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进行指标管控)。第三章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在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要求纳入强制性用地条件。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照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中
4、确定的指标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中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为达到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而制定的措施、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并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进行匡算。市发改局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审查管控,对于符合审查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复。第四章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第九条建设单位依据规划条件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方案设计,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设计方案审查并出具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市住建局负责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方案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并入设计方
5、案审查意见中。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市自然资源、市住建局等有关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由市住建局将审定的海绵专篇评估意见内部流转至自然资源局存档。设计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通过的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第十二条对于政府投资类项目,由市发改局负责在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阶段,审查海绵相关内容,符合海绵要求方予以批复。第五章施工许可阶段第十三条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依据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技术指标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设计。第十四条在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审核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单独编制海绵部分投资预算,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性投
6、(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0)40号)相关职责和规定,对海绵城市相关投资进行审核。第十五条审图机构应依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海绵城市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及相关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审查。第十六条市住建局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时审核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是否完整。第六章施工及竣工验收阶段第十七条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经图审所审查合格后的设计文件和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第十八条市住建局对项目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并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质量要求和建设情况纳入工
7、程质量监督报告中。由市住建局负责定期抽检施工项目,出具抽查报告,建设单位应对抽查中的问题进行反馈整改。竣工验收阶段,市住建局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程序,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并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报告中。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时,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档案资料和内容,市住建局对于符合审查要求的项目予以办理。第二十条在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单独编制海绵部分结算投资,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性投(融)资建设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办2020)40号)相关职责和规定,对海绵城市相关投资进行审核。第七章运营维护阶段第二十一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运营维护管养标准,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项目移交前由业主单位负责维护管养,移交后由城管局负责维护管养。第二十二条公共建筑的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海绵设施运营维护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