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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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科学、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组织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责任制、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16号)、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煤矿生产技术安全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炭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集团公司必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必须设立由总工

2、程师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科研、设计、地测防治水、地质勘探、机电运输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各级职能管理机构必须加强领导,配齐配足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和技术责任体系。第三条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是集团公司、矿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对总经理、矿长负责;集团公司、矿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分管的技术工作并对总工程师负责。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组织实施。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制订煤矿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方案和措施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

3、,不得随意更改。第四条生产、技术管理必须坚持构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原则,做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风定产、系统配套,必须坚持技术进步、工艺先进、设计先行、施工严谨的原则。严禁不按设计、审批、施工程序运作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矿的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防治水、基本建设等管理职能机构必须做好生产、技术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强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制定或完善本部门生产技术业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工作质量标准,并认真检查考核。第六条集团公司、矿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切实加强和改善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落实到人,措施落实到位,对口负责,严格考核、标准严格、奖罚分明。建立

4、健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第七条集团公司、矿必须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度。集团公司、矿必须定期进行生产、技术工作安排和总结。第八条集团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技术信息统计和分析报告制度。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质测量防治水等部门要加强生产技术管理运行过程的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生产、技术、安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报表制度。矿必须定期向集团公司有关生产、技术职能部门报送生产、技术统计资料,集团公司有关生产、技术职能部门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提供汇总分析报告。第九条集团公司、矿必须建立健全生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实现规范、标准、分类管

5、理。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十条工程设计管理的职责:1.集团公司及有关职能部门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建矿井、采掘接替、矿井改扩建、重大安全技措工程设计前期准备工作,并委托有设计等级资质的单位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报告和进行工程设计。负责生产矿井上报的生产发展规划、技术文件、工程设计的审批。指导、督促生产矿井搞好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的编制报批。2.生产矿井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工程设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矿井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生产系统改造(指矿井、水平、采区、一翼、分段的影响和变化范围),一般安全技措工程(指通风系统、区域性防突工程、监测监控监测系统、瓦斯抽采

6、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区域性防治水、地质灾害防治),1:2000地质地形测绘、地质补勘、雨季“三防”、大型贯通测量、“三下”保护、大断层等保护煤柱、石门揭煤、岩移观测、生产工艺改造(指综采、综掘、非正规采煤方法等),储装运系统等工程设计的前期准备和上述技术文件、工程设计的编制,并报集团公司审批。(2)负责采掘工作面、生产环节、局部防突、雨季“三防”工程、安全煤柱留设(指分段、石门、碉室、车场、切眼、采止线、上下山、小煤矿区域、中小断层等保护煤柱)、局部灾害防治(指小矿、老巷、老空、煤柱、断层等的水、火、瓦斯、顶板防治),中小型贯通、局部防治水、矿压监测等工程设计的前期准备和工程设计的编制、审批

7、。第十一条工程设计、生产布局、生产接续计划的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安全高效、合理集中、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系统配套的原则。第十二条设计工作要充分考虑安全、节能、环保、市场、煤质、效益、资源利用等重要因素,设计方案要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择优报批。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基础资料的搜集及提供:新建矿井、矿井改扩建、采区接替、矿井水平延深、开拓工程、新建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等工程设计(包括外委设计工程项目)必须在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并结合矿井生产过程和补勘地质资料、按工程用途的不同要求,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说明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提交设计部门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精

8、查地质报告不能满足工程设计要求的,生产矿井必须提前进行补勘立项、编制设计、按程序审批。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必须具备的技术文件: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矿井水平延深、新建采区、重大安全技措必须具备以下技术文件:(1)经批准的上述相应工程的地质报告;(2)经批准的新建矿井的开发建设规划或矿井的生产发展规划;(3)预可研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4)批准的立项审批报告;(5)相应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矿井水平延深设计、采区设计、重大安全技措;(6)水平或采区接续或工作面接续图表;(7)邻近矿井、邻近采区相同煤层的瓦斯地质资料;(8)安全预评价及安全专篇。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以及

9、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要求,必须有与之相应的建设工种项目的有关技术文件。第十六条工程设计的审查:新建矿井、矿井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新建采区、重大安全技措等工程设计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深入讨论、严格审查,所有审查结果必须形成详细书面意见,存档备查。第十七条安全专篇的编制及审查:新建矿井、矿井改扩建、新建采区等工程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专篇”的设计内容。并由设计单位提交集团公司审查,然后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批复后严格执行。第十八条工程设计编制及其审批程序:1.新建矿井、矿井扩建、新建采区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凡是集团公司没有资质进行设计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关

10、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报上级批准后实施;2 .矿井水平延深、重大安全技措、开拓延深工程:矿井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生产系统改造、一般安全技措工程,1:2000地质地形测绘、地质补勘、雨季“三防”、大型贯通测量、“三下”保护、大断层等保护煤柱、石门揭煤、岩移观测、生产工艺改造,储装运系统等工程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设计,形成正式文件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3 .除上述规定的设计内容外,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执行。第十九条工程设计变更及变更工程设计的编制及审批程序:1.建设单位在执行工程设计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原审批的工程设计时,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工程设计意见,报原工程

11、设计批准单位或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变更工程设计意见;2 .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发现设计基础资料(建设单位提供)有误需要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出现失误时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提出工程设计变更意见,编制工程设计变更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然后报原工程设计批准单位或部门审批后执行;3 .任何情况下,严禁以口头通知、电话联系或他人转告的方式进行工程设计变更或变更工程设计。第二十条外委工程设计的管理:1.凡是外委工程设计项目,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负有兼管、联络、督促的责任,必须指定专人负责;4 .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兼管、联络、督

12、促的过程中,各矿应积极配合,不得随意拖延或以任何借口拒绝办理,各矿总工程师负责;5 .工程设计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必须统一报送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向矿下发,不得在未经集团公司审查同意的情况下将工程设计资料直接发放到矿;6 .设计单位所有需要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无误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备案后,方可送交设计单位。第三章采掘关系与开拓掘进第二十一条矿井采掘关系管理的职责:1.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水平延深、采区开拓准备的中、长期工程施工计划和组织编制年度开拓工程和采、掘接替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7 .矿井的水平接替,采区接替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

13、负责,矿长、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8 .分段及回采工作面接替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9 .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及有关部门,每季度召开生产接替平衡会议,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应按月召开采、掘接替关系平衡会议,解决落实有关问题。第二十二条采掘关系正常化:1.水平、采区、分段和采面必须实现正常接替;10 矿井水平延深工程,必须保证在上一水平产量递减半年前,按设计要求的下一水平的第一个回采工作面具有竣工投产条件;11 接替采区,必须保证在老采区产量递减三个月前,按设计要求的新建采区第一个回采工作面,必须在结束采区的最后一个老回采工作面采完前一个月,具有竣工投产条件。12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

14、和有水害威胁矿井,必须考虑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水害防治工程施工所需的时间。第二十三条劳动组织的优化:矿长和总工程师以及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必须把优化劳动组织和合理劳动分配,加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作为实现采掘关系正常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来抓。第二十四条所有掘进巷道施工前必须认真编审施工作业规程,严禁在无设计、无规程或无措施的情况下开工作业。开拓延深工程主要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支护设计、安装设计、安全系统设计)由矿组织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其它巷道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开拓、掘进工程的施工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组织编制,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

15、技术措施的编制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单项工程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单位工程的附属工程可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遇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报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采、掘、巷修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的采掘工作面设计、本煤层或邻近采区相同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和地测部门提供的地测资料为依据。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第二十七条巷道贯通:1 .巷道贯通必须编制巷道贯通工程设计和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防止通风系统紊乱、防止“一通三防”事故、防止顶板冒顶、防止贯通伤人、防止设

16、备破坏、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巷道贯通质量和贯通安全。2 .大型贯通测量设计由矿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其它贯通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矿组织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执行。3 .在到达贯通规定距离之前,矿生产技术部门(测量)必须下达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的正式通知,报告矿长、矿总工程师和相关业务部门。矿生产技术部门(测量)必须严格按照测量规程等规范标准要求,落实好测量资料的复测、对算、检查验算程序,确保测量资料准确可靠,贯通精度符合测量规程等之规定标准要求。4 .巷道贯通工作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通风、生产技术、地测、调度和施工工区的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

17、贯通工作完毕。5 .巷道贯通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在贯通后指挥通风系统调整。6 .贯通时,必须有通风管理人员在现场组织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的实施,直至通风系统完全稳定、风量配置合理、瓦斯浓度符合规定时,方可恢复作业。第二十八条掘进支护技术管理:1.掘进锚喷支护或架棚支护必须确保有效控制顶板,防止掘进冒顶事故发生。7 .巷道交岔点施工必须有专门的交岔点支护设计和对交岔点附近顶板支护采取加固的措施。8 ,锚喷支护必须确保锚杆支设、喷浆质量,并按规定进行锚杆拉力测试,初锚初喷必须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9 .掘工作面在永久支护之前,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10 架棚

18、支护巷道都必须装设支架连锁防倒装置。第二十九条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验收和结算:1.开拓延深工程的主干巷道施工和安装工程,对发生的隐蔽工程和特殊增加工程,必须做好原始施工记录,经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审查筌字,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验证后,原始工程记录存入工程技术档案,否则,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1 所有施工巷道必须实现一次成巷,没有一次成巷的开拓延深工程巷道不得申报工程进度和进行工程结算。第三十条工程竣工验收:1.新建矿井、开拓延深、新建采区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颁布竣工后,在正式投产前要按照设计标准、内容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联合试运转。2 .经系统联合试运转无重大系统缺陷和障碍后才能进行项目工

19、程移交。3 .项目工程移交前必须准备齐全所有移交的工程技术文件技术档案、并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批准,请求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生产。第四章采掘巷修现场技术管理第三十一条采、掘工作面开工或投产前必须有按审批程序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重要工程,如大碉室开凿、地表井口开挖、巷道维修、煤仓施工、跨采、大倾角井巷施工、巷道交岔点施工、采掘过程中的大小贯通,沿空采掘作业,在有突出危险或水害威胁区内的采掘巷道作业,断层构造或高应力区内的采掘作业等都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专门强调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二条施工组织、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落实的职责:1.矿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规程,

20、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质量负责。4 .采、掘、巷修的区队长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作业否则其责任。5 .驻矿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定期检查。6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通风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对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质量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提高编审质量。7 .生产矿井应定期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并执行每月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至少复审一次。第三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正规循环作业:1.采掘工作面应实行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组织劳动力,充分利用时间、空间和设备并搞好工序衔接,

21、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提高单产单进水平;8 .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广应用技术管理:1.生产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新技术、新工艺使用设计的审批制度。9 .采用非正规采煤技术、首次采用综采、综放或综掘生产工艺时必须先进行技术论证,编制出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能实施。10 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使用结束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经济技术评价,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五条采掘修工作面生产准备的验收:1 .采掘修工作面生产前,矿应严格按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

22、的不能生产。2 .综采、综放工作面先由矿生产副矿长组织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安全部门进行预验收;合格后,要向集团公司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经集团公司验收合格、签发“(生产)开工许可通知书”后方能生产。第三十六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过老巷道、跨采等的技术管理:1.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过老巷道、跨采、工作面结束收尾等,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3 .生产副矿长组织安全、技术、生产部门人员和采煤区队长进行上述工作的现场指挥,直至该项工作结束为止。第三十七条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域、顶板破碎或冒落带、石

23、门揭煤及附近的三角区、巷道开门、水害威胁区、小窑破坏区等事故多发地段的技术管理:1.掘进工作面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域、顶板破碎或冒落带、石门揭煤及附近的三角区、巷道开门、水害威胁区、小窑破坏区等事故多发地段、瓦斯应力集中和瓦斯涌出量大的区域,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4 .揭穿具有突出危险性的煤层前,矿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5 .在掘进过程中,上述措施的执行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检、生产技术、通风、地测和施工区队长到现场指挥落实。第三十八条回采工作面端头支架管理:1.综采、综放工作面的端头支架应与综采支架相配套,如未使用综采综放端头支架

24、、应制定其它形式的端头支护管理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6 .非综采、综放工作面的端头支护必须专门设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管理:1.回采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保证通风、行人和运料断面,做到安全畅通。7 .综采、综放工作面安全出口范围的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m,其它工作面不得低于1.6mo8 .安全出口的特殊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有明确规定。9 .安全出口上下隅角最大控顶距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第四十条矿压观测、资料收集、预报管理:1 .必须认真开展顶板监测和矿压预报工作。2 .矿观测工作必须设专人负责,及时配置和补充必要的矿压观测仪表、配件材料

25、,确保监测仪表完好准确。3 .在矿压观测过程中,资料收集必须及时、准确,信息处理和反馈快速,及时进行矿压显现预报。4 .每个回采工作面结束,矿必须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报送矿压观测资料分析报告。第四十一条综放工作面必须沿底送巷,定向掘进,沿底回采,不留底煤。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公司批准。第四十二条回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三直、一平、两畅通”,回采工作面机道(跑道)临时支护必须有效可靠、空顶面积、长度、时间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切顶线范围的特殊支护必须数量足、质量好,煤层底板倾角大于15。的采面液压支架(支柱)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倒措施。第四十三条永久支护、临时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1.采

26、、掘、修工作面临时支护必须有效可靠、符合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2.掘进工作面后方、修复工作面前后IOin范围内的加固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3,倾角大于25的架棚巷道采取的防重物坠落伤人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第四十四条采、掘、修工作面“交岔点”前后的加固:采、掘、修工作面进入交岔点位置回采、施工、修复前,必须提前加固这些地点前后IOnl范围内的原有支护,并对这些地点附近的设备、电缆、管线、风筒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第四十五条放炮技术管理:1.采、掘、修工作面的炮眼布置、炮头制作、装药封泥、启爆操作,瞎炮处理等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

27、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有关规定。2 .采、掘、修工作面在放炮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一炮三检查制度”,撤人站岗,设置警戒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采、掘、修施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1.“逢掘必探,先探后掘(采)”、“先抽后掘(采)”等规定。3 .防治水患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4 .严禁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防水或防突安全煤(岩)柱控制范围向前掘进或施工。第五章“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煤矿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集团

28、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采煤工作面设置排放瓦斯尾巷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必须按规定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要保证通风设施的质量,从巷道设计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必须“先抽后采”,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正常配风条件下采掘工作面瓦斯不超限。在完善防尘系统的基础上,强化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和运输转载点等自动喷雾的使用,推广煤体注水工艺,从源头治理粉尘。必须按标准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并要有专职管理队伍,专人维护,定时检验,确保真正发挥作用。第四十八条对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排放瓦斯、石门揭煤

29、、火区启封等重要工程的技术工作,必须成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的技术协调领导小组,加强现场协调指挥。第四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等,必须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防治瓦斯、火灾、煤尘技术措施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五十条在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月度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规划、计划。在制定采掘接续时,必须同时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第五十一条在进行采掘设计时,必须做到有利于通风管理,有利于实行独立通风,有利于瓦斯治理,有利于安全监测监控。第五十二条在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编制“一通三防”的措施,所编制的“一通

30、三防”措施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并超前于采掘工程实施。第五十三条下列“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1.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安全技术措施。2 .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掘进回风串入生产采区安全技术措施3 .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方案。4 .突出矿井年度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报告。5 .石门(断层)揭煤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6 .综放(综掘)工作面消除突出危险评价报告。7 .启封火区安全技术措施。第五十四条矿井要编制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突然停电停风,抽采系统停抽、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的应急处理预案,防止瓦斯事故。第二节矿井通风第五十五条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

31、。1.在生产过程中,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2 .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每一通风系统能力内合理组织生产,严禁在矿井总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不合理的组织集中生产,即每一通风系统的实际生产能力不得超过其核定的通风能力。第五十六条矿井的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作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第五十七条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通风系统的检查和分析,其检查和分析内容:1.通风系统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并有记录可查。3 .检查和分析通风系统的完善性、稳定可靠性,通风管理的

32、有效性。4 .检查和分析通风机运转状况,井巷通风状况(风量、风速、巷道断面、瓦斯情况、温度),通风设施,反风设施,矿井漏风状况等。第五十八条改变一个采掘工作面以上(不含一个)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遵照执行。第五十九条矿井风量必须实行按需分配,矿通风部门每月必须按集团公司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对采掘工作面和矿井的需要风量进行验算,各地点的配风必须是实际供风量大于需要风量,矿总工程师负责审查。第六十条通风设施的设置,必须由矿通风部门编制设计(其内容应包括设施的种类、数量、具体位置、技术质量要求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第六十一条巷道掘进之

33、前,必须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其内容包括:1 .需要的风量计算。2 .局部通风机选型。3 .风机安装地点及需要风量的要求。4 .风筒的选择。5 .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及使用要求。6 .“三专两闭锁”。7 .煤及半煤岩巷道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第六十二条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对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作详细分析,并编制通风系统调整的方案措施,严格执行,确保通风系统调整可靠。第六十三条局部通风:1.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瓦斯监测监控仪主机、电源等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离回风口的距离大于15m(以上设备安设在倾斜巷道内且向下方向供风的,距离大于20m)o2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供风

34、量必须大于所安装风机实际吸入风量的总和,且富余风量还必须保证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口之间的巷道风速煤巷不低于0.25m/s、岩巷不低于0.15mso3 .局部通风的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上山巷道、煤巷掘进最远距离不得超过5m。第三节瓦斯治理第六十四条矿井瓦斯治理方案:1.矿井在每年11月底前,必须编制下一年度的矿井瓦斯治理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严格执行。4 .瓦斯治理方案必须根据矿井下一年度的生产接续安排和矿井煤层瓦斯含量、涌出量等实际情况,兼顾当年和近期几年生产接续安排,针对各采掘工作面具体情况制定出治理瓦斯的方案和规划,逐步实施。第六十五条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

35、次瓦斯抽采系统的检查与分析,其检查与分析内容应包括:1.抽采系统现状。5 .抽采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拟解决方案措施。6 ,抽采治理瓦斯的效果。7 .瓦斯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及未完成的原因等。第六十六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1.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技改矿井如有正常生产的采区也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2 .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每年的七、八、九月份进行,并于十月十日前将鉴定结果书面报集团公司。第六十七条瓦斯治理措施:1.回采工作面瓦斯治理措施可采用:开采保护层,穿层预抽,本煤层预抽,高位巷抽采,高位钻孔抽采,顶板长钻孔抽采,上隅角封闭抽采,采空区抽采等措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运用。3 .掘进

36、工作面瓦斯治理措施应采用:开采保护层,穿层预抽,本煤层先抽后掘,边抽边掘等措施。4 .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后,应满足国家瓦斯抽采标准要求。第六十八条瓦斯抽采系统的检测:抽采主管、支管和钻孔都必须按规定安设参数检测装置,并定期测定瓦斯流量、负压、浓度参数;泵站每小时测定一次;干支管与抽采钻场至少每周测定一次,并对抽采系统及时进行调节。第六十九条瓦斯抽采专门设计:1.凡进行瓦斯抽采的采掘进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门设计,其钻孔的设计必须科学、严谨,并以抽采半径作为其设计依据。5 .钻孔的设计必须表述清楚倾角、方位与巷道方位的关系,钻孔控制的整个预抽区域并在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6 .已批准的设计不得随

37、意改动,若现场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重新设计并通过审批。(1)抽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面概况:抽采工作面及邻近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抽采量预测,管路系统计算。钻孔数量、位置、角度、间距、穿透与到达位置;封孔方法,封孔长度等。(2)抽采钻孔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采煤工作面本煤层预抽钻孔:扇形孔的终孔间距不大于6%平行孔间距不大于5m。掘进工作面本煤层抽采钻孔: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还必须在工作面向掘进前方施工预抽钻孔,超前掘工作面不得小于IOm,钻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5m。瓦斯抽采专用巷预抽钻孔:钻孔在煤层走向的终孔间距不得大于10m,在煤层倾向的终孔间

38、距不得大于15m。4、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并有钻孔施工成果图。第七十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设计:1.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进行开拓设计时,必须同时编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设计;2.设计内容应包括:(1)开拓方式;(2)煤层开采程序;(3)采煤方法;(4)通风方式;(5)支护形式;(6)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7)保护层的选择;(8)抽采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第七十一条巷道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2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尽可能减少,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3 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

39、4 .尽量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5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备有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6 .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第七十二条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1.突出矿井每年必须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并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第二年开采区域突出危险性的预测预报结果报集团公司批准;2.预测预报结果的文字说明应包括:矿井概况;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始突深度、标高、始突位置的瓦斯基本参数;被保护范围、预测方法及依据、预测结果等;)预测预报图中应标明:井下所留煤柱的位置和尺寸以及

40、按岩移角投影在所施工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的影响范围、地质构造、已发生突出的位置、时间、距地表垂深、突出煤量、瓦斯量、保护层及其保护范围、用不同的颜色标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等内容。第七十三条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单位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地质、通风、安全等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该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关图表;3.实施防治突出措

41、施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贯彻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签字备案;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执行原措施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补充措施或重新编制防突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矿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七十四条矿井瓦斯地质图:1.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2 .矿井瓦斯地质图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

42、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3 .矿井瓦斯地质图必须每季度修改补充一次。第七十五条掘进岩巷时防止误穿突出煤层的措施应包括:1.在突出煤层的顶底板或附近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4 .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和地质构造情况,明确具体验证的手段和时间;5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临近地质构造破坏或煤层赋存条件有较大变化地带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提前采取钻探等措施探明巷道前方和周边的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以便采取相应措施。第七十六条在已确定的无突出威胁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根据煤层的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nI用工作面预

43、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工作面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都必须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并严格按突出危险区进行管理。第七十七条采用开采保护层:1.各矿在制定瓦斯治理方案时,必须优先考虑采用开采保护层、预抽煤体瓦斯的措施,凡超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规定的保护范围、无保护效果的煤层不能列为保护层;2.所有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不开采保护层的,必须拟出书面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第七十八条未开采保护层的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提前在瓦斯抽采专用巷或本煤层施工预抽钻孔,预抽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瓦斯预抽率应达到30%以上方可进行采煤作业。掘进工作面抽采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第七十九条瓦斯抽采半径

44、:1 .预抽突出煤层瓦斯必须测定煤层的抽采半径及与之相应的抽采时间,并以此作为抽采设计的依据;2,对无实测资料的矿井,以下列参数作参考:(1)采煤工作面抽采时间在60d以上时,抽采半径为5m;(2)掘进工作面,抽采时间为15d时,抽采半径为2m;第八十条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必须对钻孔的基本参数进行测量,根据测量参数作钻孔成果图,成果图必须与实际施工的钻孔相一致。第八十一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其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1.探清地质构造和控制突出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预测钻孔的布置、预测突出危险性的方法;2 .建立可靠的独立

45、通风系统,加强风流控制的措施;3 ,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4 .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5 .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6 .安全防护措施;7 .附相应的组织措施;8 .附相应的系统图。第八十二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严格按下列规定执行:1.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IO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2 .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IO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的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或层间岩石

46、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3 .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采或排放钻孔措施时3%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时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L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第八十三条突出矿井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前,必须测定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根据测定的相关参数制定相应的揭煤措施。第八十四条突出煤层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遇断层,当断层的落差大于(或等于)煤层厚度时,必须参照石门揭煤的规定编审揭煤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第八十五条采掘工

47、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在发生突出的地点煤清理完15天内,必须收集资料填好突出卡片,并将填好的突出卡片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第四节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第八十六条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编制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设计。1.其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监测监控分站、断电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瓦斯报警、断电和复电浓度,控制关系和控制区域,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位置,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接线图等;2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设计经矿机电、通风、安全等部门审核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3 .对采区设计、闭锁控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测监控设计,矿总工程师应组织机电、通风、安全及相关部门认真研究,确定监测监控方案。第八十七条安全监测监控布置接线图应按以下要求绘制:1.布置、接线图应采用计算机绘制,为便于对照,应分别绘制在同一张A3纸上,监测监控设备和被控开关必须一一对应。4 .布置图必须正确反映与该工作面有关的监测监控分站、传感器、断电器、被控开关的安设位置及传感器电缆、控制线的连接关系。3,接线图应标明机电部门提供的被控开关型号、编号、供电范围控制接线端编号,同时标明分站编号、输入信号通道、输出控制端口,必须正确反映传感器与分站之间的信号传输关系,分站、断电器与被控开关之间的瓦斯-电闭锁控制关系,掘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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