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步行街综合运维规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步行街综合运维规程》.docx(4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团体标准T/CMEAXXXX-XXXX城市步行街综合运维规程Comprehensiveoperationandmainenancespecificationforurbanpedestrianstreet(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 - X发布X - X-X X实施发布中国市政工程协会1.0.1为规范城市步行街的综合运维工作,统一技术标准,保障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和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步行街的综合运维,不适用于分时段允许机动车通行(救护车、消防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等除外)的城
2、市步行街。步行街内有明确产权责任主体的单位,原则不在本规程涉及范畴之内。1.0.3城市步行街的综合运维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步行街pedestrianstreet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2.0.2步行街附属设施pedestrianstreetappurtenance保护、养护城市步行街和保障步行街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2.0.3综合运维_comprehensiveoperationandmaintenance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而进行的清扫保洁、巡查、养护维
3、修、安全应急管理及档案管理等综合性工作.2.0.4城市家具_urbanfurniture设置于城市道路、街区、广场、公园、滨水空间等城市公共空间中,为公众户外生活和出行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2.0.5清扫作业sweepingoperation对步行街道路及城市家具进行的全面清洁作业,包括人工清扫作业和机械化清扫作业。2.0.6保洁作业cleaningoperation清扫作业之后对步行街道路及城市家具进行的清洁保持性作业,包括人工保洁作业和机械化保洁作业。3 .基本规定3.0.1城市步行街运维应包括下列内容:1 .步行街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扫保洁工作,巡查及检测评价;2 .城市家具的清扫保洁工作
4、,缺陷的维修,不达标设施及其元器件的修理或更换;3 .步行街范围内的安全应急;4 .步行街运维过程的记录保存。3.0.2城市步行街范围内设施的清扫保洁应分时段进行,减少清扫保洁作业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及交通的影响。3.0.3城市步行街范围内设施的巡查应定期进行,巡查中发现的病害点应及时维修,保障设施正常运行。3.0.4城市步行街应制定有特殊气候、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备有应急站点、人员、设备、物资,并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3.0.5城市步行街运维应按养护面积配备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及专业养护技术人员。3.0.6城市步行街的运维单位应具备相关专业能力与经验,运行、维护作业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
5、关职业资格。3.0.7城市步行街的运维人员服装应统一整齐,在岗前检查着装仪容、作业工具和身体状况。3.0.8城市步行街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及时分析、处理发现的问题,妥善保存值班日志、运维通知、简报、视频记录等原始资料,可建立信息化统一管理平台,结合新技术,实现步行街智能化管理。3.0.9城市步行街的运维单位应定期进行考核评价。4 .步行街道路4.1 一般规定4.1.1 本规程中的步行街道路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排水设施和消防设施。4.1.2 城市步行街道路运维应包括日常清扫保洁、巡查、养护维修等。附属设施运维宜与所属设施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单独
6、进行。4.1.3 城市步行街应做到一日不少于两次清扫,并在每日规定时间前完成清扫,并由保洁人员全天候巡回保洁。4.1.4 城市步行街内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应以目测为主,并应做好相关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损坏或影响人行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维修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填写设施损坏检修单。4.1.5 巡查作业中发现损坏问题应及时提交设施损坏情况并提供损坏处照片及定位,采取处理手段并记录,销项表见附录A。4.1.6 步行街范围内的文物古迹的运维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法规和标准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1 .文物保养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历史原状、最不干预的原则;2 .列入文物保护及国家、省、市等
7、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桥等的养护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养护技术方案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3 .文物养护一般为拆除人为的附加物、清除有害附生植物、调整桥栏板等修缮行为。4.1.7 城市步行街的巡查人员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或有一定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并应为负责单位的在籍在册在编人员。养护维修人员应由具有5年以上道路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或由有相应资质的检测维修机构承担。4.1.8 城市步行街范围内无障碍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4.1.9 步行街设施相关的运维单位如清扫保洁、巡查和养护维修等作业单位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宜引入智
8、慧管理系统。4.2道路设施4.2.1 道路设施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路面、盲道、路缘石等。4.2.2 道路设施的清扫保洁作业宜每日进行2次及以上,日间宜进行6-8次巡回保洁,及时处理地面及绿带产生的零星垃圾。夜间宜在重要路段、主要路口、人流密集区域进行4-5次巡回保洁,并对整个夜间突发的道路污染及集污设施满溢等情况进行应急处理。4.2.3 道路设施的清扫保洁作业方式应采用定人定岗定路段的管理模式,定期冲洗,减少扬尘和污渍,应根据街区类型性质、路面设施、人流量等因素确定。应根据作业任务合理选择作业方式,安排作业人员、设施设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宜采用人工作业为主、机械作业为辅的模式,控制扬尘避
9、免妨碍行人;2 .路面狭窄的街道部分宜采用人工作业模式;3 .人流量大的时段不安排清扫保洁作业,人流量高峰时段可安排保洁作业,但作业方式以拣选为主,避免扫撩动作;4 .清扫保洁作业应符合当地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规定;5 .清扫带有雨水井及防蚊闸口的部分时,严禁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河道、窖井、雨水算子及各种缝隙内;6 .清扫带有雨水算子的部分时,应采用小型多功能高压冲洗车定期冲刷,避免发生堵塞。4.2.4 特殊地段的清扫保洁作业除应满足普通地段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1 .对具有社会标志、城市名片性质路段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时,应适当增加保洁频次与力度;2 .对具有宗教设施相关路段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时,
10、应尊重宗教信仰,保护宗教设施,不影响宗教活动;3 .对具有少数民族社区相关路段进行清扫保洁作业时,应遵从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开展工作。4.2.5 道路设施的巡查宜每日进行2次及以上,当发现道路损坏问题后应及时记录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如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适当增加巡查频率。4.2.6 道路设施的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做好相关记录,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步行街路面外观的完好情况。主要有裂缝、松动或变形、残缺;2 .路基的完好情况。主要有翻浆、沉陷、空洞、塌陷、滑移等;3 .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主要有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和隔离墩、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4 .步行街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
11、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影响。5 .步行街路面积水及其他不正常损坏现象。4.2.7 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巡查人员应立即设置警示防护标志并上报,在现场监视直至应急处置人员到场,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具体包括下列情况:1 .步行街道路出现异常沉陷、空洞;2 .步行街路面出现大于IoOmm的错台;3 .井盖、雨水口算子丢失;4 .步行街路面出现严重积水、结冰等严重影响步行街道路正常使用的现象。4.2.8 道路设施运行期间的养护维修应包括下列内容:1 .养护单位应对保养小修质量进行自查,建立自查技术档案,自查结果报管理单位备案,管理单位应进行质量抽检;2 .预防性养护、中修工程应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
12、对施工过程和隐蔽部分的施工应进行检查和验收,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应将竣工资料及时验收归档;3 .大修工程检查与验收应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理,并按分项工程逐项进行验收;沥青混凝土路面经养护维修后应使凿边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接茬质量、路框差、横坡度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相关规定。4 .水泥混凝土路面经养护维修后应使切割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相邻板差、伸缩缝、路框差、纵横坡度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相关规定;5 .铺装路面经养护维修后应使材料质量、铺筑质量、平整度、路框差、接茬质量、凿边及压缝质量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
13、J36的相关规定。6 .道路无障碍设施经养护维修后应使盲道类型、位置、宽度等,坡道位置、宽度、坡度、接茬平顺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相关规定。4.2.9 道路设施应进行养护维修,要求符合下列规定:1 .在发现设施出现问题后,除特殊情况外养护维修单位应在24h内完成维修;2 .养护维修后的设施应功能完好、清洁,表面应平整、无障碍物,无积水,砌块无松动、残缺,相邻块高差应符合要求,且应与周围设施无明显差异,美观整洁。4.2.10 道路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4.2.10的标准:表4210道路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沥青路面1(次/天)2(次/周)混凝土路面1(
14、次/天)2(次/周)铺装路面1(次/天)2(次/周)盲道1(次/天)2(次/周)路缘石1(次/天)2(次/周)4.3排水设施4.3.1 排水设施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等。4.3.2 保洁人员应每日清洁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定期冲刷及时清理雨水井算子积存的垃圾杂物,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河道、窖井、雨水算及各种缝隙内一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内不得留有石块等阻碍排水的杂物,积泥深度应保持在标准范围内。4.3.3 排水设施应定期巡查,宜采用人工检测,对于地下排水结构宜采用管道闭路电视检测系统、声纳等方法进行检测。4.3.4 排水设施相关的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1 .排水管渠巡查内容应
15、包括沟管坍塌、堵塞、沉泥情况、盖板沟渠盖板是否缺失、是否断裂、是盖板相邻高差是否过大及盖板跷跛等。2 .检查井进出水口巡查内容应包括井盖缺失、井盖破损、井盖反盖、井盖跷跛响动、爬梯是否缺沉泥情况、井盖与路面高差、进水篦子是否高于路面影响进水、污水检查井浮渣结壳及污水检查井浮渣等。3 .违章占压、违章排放、私自接管以及影响管道排水的工程施工等情况4.3.5 排水设施应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持井盖统一美观平整,排水管渠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态。排水设施应进行养护维修,并满足下列要求:1.当发现排水设施出现的问题,除特殊情况外宜在24h内进行维修处理,恢复设施正常运行;井盖和雨水算技术标准应符合表4
16、39的规定;表4.3.6井盖和雨水算技术标准设施种类盖框间隙井盖与井框高差井框与路面高差检查井8(-10-5)(-15-15)雨水算8(-10-0)(-15-0)、工经养护维修后井盖和雨水算应统一美观,不应出现跳动和声响;工生排水管渠应完好、畅通、有效,外观整洁。4金雨季前应全面检查和疏通,降水较多地区可加大检修频率,出现堵塞、残缺破损应及时疏通或维修更换。4.3.6 排水设施的运维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的相关规定。4.3.7 排水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4.3.区的标准:表4.3是排水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排水管渠1(次/天)2(
17、次/周)井盖1(次/天)2(次/周)检查井1(次/天)2(次/周)雨水算1(次/天)2(次/周)爬梯1(次/天)2(次/周)4.4消防设施4.4.1 消防设施的运维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消防供配电设施,报警系统,监控系统,消防供水设施,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等设施,以及消防车道、应急通道的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安全标示使用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等。4.4.2 消防设施的清洁作业包括设备外观、标识标示等设施的表面清洁,以及清除消防箱内与消防无关的杂物及小动物等。4.4.3 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查,要求符合下列规定:1 .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消防设备;2 .消防控制室实行每日24h
18、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h,每班人员不少于2人;3 .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检查、接班、交班时,应填写消防控制值班记录表见附录C。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4.4.4 在消防设施的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无法当场处置的问题应填报记录表。巡查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灭火器等设施;2 .消防车道、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畅通情况、逃生
19、自救设施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安全标示使用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等。4.4.5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无法当场处置的问题应填报记录表。各类缺陷自发现到消除或降低等级的时间宜符合下列规定:1 .危急缺陷不超过24h;2 .严重缺陷不超过1周;3 .一般缺陷不超过一个巡查周期。4.4.6 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应每年检测不少于1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系统设备、组件等。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4.4.7 消防设施应进行养护维修,如发现问题应记录上报并及时处理恢复功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巡查、检
20、测、灭火演练中发现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2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4.4.8 负责消防设施操作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操作消防设施。4.4.9 消防设施的运维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的规定。4.4.10 消防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4.4.11的标准。表4411消防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消防供配电设施1(次/天)1(次/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次/天)1(次/周)
2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次/天)1(次/周)消防供水设施1(次/天)1(次/周)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1(次/天)1(次/周)细水雾灭火系统1(次/天)1(次/周)自动喷火灭火系统1(次/天)1(次/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次/天)1(次/周)应急广播系统1(次/天)1(次/周)消防专用电话1(次/天)1(次/周)灭火器1(次/天)1(次/周)5.城市家具5.1 一般规定5.1.1 本规程中城市家具的运维包括道路交通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照明设施和公共景观小品设施。5.1.2 城市家具的保洁时间、方式及流程应结合设施数量、道路状况等条件确定,责任制进行巡回作业。5.1.3
22、城市家具应制定巡查计划,宜与步行街道路巡查同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单独进行。5.1.4 城市家具巡查工作中,如发现设施损坏或影响人行安全的情况,应提交问题情况并提供问题处照片及定位,及时采取处理手段并记录,销项表见附录B,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5.1.5 安保人员应对城市家具进行巡查,步行街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维护步行街区的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出现下列行为:1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步行街道路,或建设建筑物、构筑物;2 .在未经管理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兜售物品;3 .擅自在步行街范围内设置广告牌,或散发经营性宣传品;4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
23、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5 .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影响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禁止行为。5.1.6 步行街宜采用数字化平台,进行各类城市家具设施设备运行状态的远程监测,安排日常养护作业,实现运维工作的信息化管理。5.2 道路交通设施5.2.1 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人行导向标识、路名牌、公共管理摄像头、交通设施杆、交通控制箱、分隔设施、综合勤务亭等。5.2.2 道路交通设施应每周至少清洗两次,根据不同的保洁对象制定出详细的保洁计划。5.2.3 道路交通设施的保洁作业不得损坏周边建筑物等各类设施表面,
24、并应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设备上无吊杂物,设施的指示或引导功能正常发挥。5.2.4 道路交通设施应进行日常保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清洗分隔带、隔离栅、防撞墩等设施;2 .清除道路交通设施及杆件污秽或贴有广告、启事等。5.2.5 道路交通设施应制定巡查制度,24h不间断路面巡查,及时发现设施损坏并修复,保持交通有序畅通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设施是否被沿线的树木、广告牌等遮挡;2 .道路交通设施各牌面及支柱是否有变形、损坏、污染及腐蚀的情况;3 .反光膜是否有破损、剥落及反光材料的反光性能状态;4 .道路交通设施基础及底座是否下沉或变位;5 .设施是否出现缺失的情况;6 .根据道路条件
25、或交通条件的变化,检查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地点、指示内容及相互位置关系等是否适当;7 .步行街范围内昼间分贝是否超过60分贝,夜间是否超过50分贝,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得超过标准值15分贝。5.2.6 道路交通设施应根据道路交通设施保障要求、设备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制定月度、季度和年度养护工作计划,并应及时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维修,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道路交通设施反光膜如有脱落并面积较小时,可修剪相应大小的膜片刷补。如反光膜脱落或标志破损严重,指示内容辨别性明显降低时,应重新覆膜或更换新标志;2 .道路交通设施变形、支柱弯曲倾斜或松动的应及时修复。杆体杆件破损严重、部件性能下降或缺损的应及时
26、更换或补充;3 .道路交通设施设置重复、有碍交通或设置地点和指示内容不适当时,应经批准后进行变更;4 .如有树木、广告牌等遮挡道路交通设施时,应清除有碍设施的部分,或在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标志的地点、位置;5 .道路标线应每12个月施划一遍,保持标线的清晰,在12个月内如有破损,应及时补划。5.2.7 道路交通设施应进行养护维修,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设施应保持安全牢固,导向清楚,易于识别,避免相互干扰,保持整洁、完好、规范、协调,保持完整、可清晰识别;2 .设施不应损害步行街内建筑物、街景与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应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并兼顾昼夜景观效果,不得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光和噪声
27、污染;3 .流动广告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保持完好整洁,不影响交通安全视线;4 .设施不得挤占公共服务标识标牌、服务告知和安全警示等信息发布的合理位置,或造成对这类标识和信息辨识的显著性减弱与混淆。5.2.8 道路交通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5.2.8的标准。表5.2.8道路交通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交通监控杆1(次/周)1(次/2周)交通标志牌1(次倜)1(次/2周)交通信号灯杆1(次/周)1(次/2周)综合杆1(次/周)1(次/2周)停车诱导指示牌1(次/周)1(次/2周)停车收费设施1(次/周)1(次/2周)中央分隔带1(次/周)1(次/2周)护栏侧分隔带护栏I(次/周)1
28、(次/2周)人行护栏1(次/周)1(次/2周)绿化防护栏1(次/周)1(次/2周)挡车桩1(次/周)1(次/2周)5.3 信息服务设施5.3.1 信息服务设施包括综合信息类、道路导向信息类和临时性信息服务设施。5.3.2 信息服务设施应定期进行保洁,每周至少清洗两次,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室外公告栏、宣传栏、指示牌等表面应每日清洁1次,内部每周清洁1次;2 .边框、表面应及时清除积尘、污渍、蛛网,清理乱贴乱画,清洁不锈钢等型材表面;3 .重点区域或人流量较多区域应根据实际适当增加保洁时限,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4 .在大型活动、节假日活动举办期及突发事件等情况中,应增加对临时性信息服务设施的清
29、洗。5.3.3 信息服务设施应制定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设施损坏并技术修复,保持设施功能良好运行安全,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钢结构设施的信息服务设施从初次安装之日起,应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2 .信息服务设施的安全检测应由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安全检测技术规定符合国家技术的相关规定。3 .在大风、大雪和梅雨季节应加强对信息服务设施的检查。5.3.4 信息服务设施应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设施杆构架宜每年进行一次防腐保养,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2 .设施杆架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及
30、与墙体错固节点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3 .服务设施如采用木质材料(木档、胶合板)时,宜每三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固定螺栓及木质材料腐烂时,需及时予以修补及更换。4 .信息导杆的电器设施应每月至少维护保养一次,对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的电线、电缆应及时更换,保障用电安全。5.3.5 信息服务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5.3.5的标准。表535信息服务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路名牌1(次/天)2(次/周)步行者导向牌1(次/天)2(次倜)户外广告设施1(次/天)2(次倜)智能电子信息牌1(次/天)2(次/周)5.4 公共服务设施5.4.
31、1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步行街范围内地的座椅、廊架、遮阳棚、直饮水设施、管理岗亭、市政消防栓、公共厕所、户外市政箱及装饰罩、资源回收箱、垃圾箱、邮筒、报刊亭、移动商铺、公用电话亭等。5.4.2 公共服务设施应定期进行保洁并记录,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设施应每日至少消杀清洗一次;2 .发现设施上张贴违法广告,特别是具有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广告,应迅速清除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降低负面影响。3 .清洗剂、涂料和装饰材料宜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种类,采用的清洁手段及清洗剂不得损坏被清洁的设施。4 .保洁工具不得随地堆放,保洁垃圾及时清理;5 .保洁所余污水不得随意泼洒,不得排
32、入附近雨水沟,不应周围环境造成影响。5.4.3 公共服务设施宜配备专业巡查团队进行巡查,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巡查是否有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服务设施从事其他活动,如经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追偿相应损失;2 .检查公交服务设施是否发生非正常数量变化状况,包括丢失或其他单位私装站牌站亭等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5.4.4 公共服务设施应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巡查,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巡查宜在季节转换前进行,宜于每年4月底(夏季来临前)9月底(冬季来临前)对公交服务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测试。应加强对设施顶部和内部金属结构腐蚀情况的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更换,保持结构安全。2 .公共服务设
33、施的电源进户端应安装漏电保护器,专业电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手动测试,漏电保护器应及时更换;每年4月检查设施接地电阻,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设备应及时处理;3 .灾害性天气来临时,应及时对相关服务设施进行巡查;4 .遇有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时,在日常维护基础上,应增加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全面巡查的频率,重点路段进行重点巡查;5 .公共服务设施遭受外力撞击或遇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并立即上报情况,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5.4.5 发现设施损坏故障或接到报修申请后应及时维修,零星小修2h内修复,一般性修理8h内完成,重大损坏及时处理,电子显示装置画面出现断亮、残损等
34、故障应立即停用并及时维护更换。5.4.6 公共信息服务设施应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宜开通24小时便民报修服务热线或网络受理平台,方便报修;2 .相关服务设施结构不存在异常状况;3 .及时清除已废弃不用的设施设备,保持设施外观无破损,功能正常;4 .设施顶部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建管单位宜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避免发生安全问题;5 .公共服务设施上不得安装与其使用功能无关的任何设施,不得使用服务设施支撑各类导线,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公共服务设施从事其他活动,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制止并追偿相应损失;6 .应由有专业资质的电工对用电设施
35、及供电系统进行定期巡查维护,保持用电线路绝缘性良好,无破损老化、接点裸露;7 .公共服务设施发生非正常数量变化状况,包括丢失或其他单位私装相关设施等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职能部门;8 .报刊广告宜保持画面完整美观,不得出现严重掉色、破损、褶皱、脱落等情况。广告画面到期和新广告发布前宜刊发公益广告,不得出现空版。5.4.7 公共服务设施的运维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的相关规定。5.4.8 公共服务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5.4.8的标准。表5.4.8公共服务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座椅2(次/年)1(次/年)廊
36、架2(次/年)1(次/年)遮阳棚2(次/天)2(次/周)直饮水设施1(次/周)2(次/月)管理岗亭1(次/周)2(次/月)市政消防栓1(次/季)1(次/季)公共厕所1(次/天)1(次/周)户外市政箱及装饰罩1(次/周)1(次/2周)资源回收箱2(次/天)2(次/周)垃圾箱2(次/天)2(次/周)邮筒1(次/天)2(次/周)报刊亭1(次/周)2(次/月)移动商铺1(次/周)2(次/月)公用电话亭1(次/周)2(次/月)5.5 公共照明设施5.5.1 公共照明设施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路灯、高杆/半高照明灯、明灯、步道灯、景观灯等。5.5.2 公共照明设施其供配电设施应保持外观清洁、功能完好,避免影响
37、行人通行。5.5.3 公共照明设施应定期进行巡查,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公共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光源的光衰情况,以及供配电设施的变形、破损、水浸、小动物滞留等情况;2 .其他施工对公共照明设施的影响;3 .不符合安全距离而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5.5.4 公共照明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保养等,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灯具上附着的污物、灰尘应定期清除,保持灯光照射亮度在规定范围内;2 .灯柱上的非法广告、启事等张贴物应及时清除。3 .清洁保养时,回路应保持处于断电状态,并应检查灯具表面及周围环境是否存在油脂或其他易燃物品,如发现应及时清除。5.5.5 公共照明设施应根据街区类型性质、路面
38、设施、人流量等因素确定巡查方式、人员数量进行定期巡查,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公共照明设施应进行逐项检查、检测和记录,并通过维修手段消除缺陷;2 .人员密集路段对公共照明设施的巡查周期不宜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路段的巡查周期不宜超过10个工作日;3 .举行固定重大节日、重要的政治活动,照明情况有特别要求,出现异常自然条件及发生人为的破坏等情况下应增加巡查频次。4 .发现树木影响照明安全照明效果时,宜上报管理单位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修剪。5.5.6 巡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记录并提交专项维修或抢修工程处理,具体包括下列情况:1 .现场无法排除的危重缺陷;2 .现场无法修复的系统性故障;
39、3 .树木严重影响照明安全或照明效果;4 .其他威胁公共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的情况。5.5.7 当发现公共照明设施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消除缺陷,并对缺陷及其原因进行登记和分类,跟踪缺陷由上报至消除。各类缺陷自发现到消除或降低等级的时间宜满足下列要求:1 .危急缺陷不超过24h;2 .严重缺陷不超过1周;3 .一般缺陷不超过一个巡查周期。5.5.8 公共照明设施的照明标准应不低于表5.5.8的要求,特殊情况可适当进行调整。表5.5.8照明标准道路类型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最小垂直照度最小半柱面照度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商业步行街153539896流量较高的道路102329896流量中等的道路7.
40、51.52.51.59795流量较低的道路511.5二97955.5.9 配备仪器应满足公共照明设施日常养护和应急抢修所需,可完成检测公共照明设施运行安全和检查照明效果。1 .公共照明设施应定期对照明灯具、供配电设施及供电电缆进行养护维修,如发现问题应记录上报并及时处理恢复功能,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设施应定期进行统一大修作业,宜每5至8年开展一次。大修过程中对使用年限超过5年的照明、供配电设施应重点检查,对存在损坏、腐蚀及其他质量问题的设施设备,应及时更换。2 .灯具配件(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电容)故障、常规线路故障1个工作日内修复;3 .遇有恶劣天气、突发事件,线路设施被盗或自然灾害损
41、坏,危及人身,交通安全的路灯事故等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复;5.5.10公共照明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5.5.10的标准。表5.5.10公共照明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路灯1(次/天)2(次/周)高杆/半高杆照明灯1(次/天)2(次/周)明灯1(次/天)2(次/周)步道灯1(次/天)2(次/周)景观灯1(次/天)2(次/周)5.6公共景观小品设施5.6.1 公共景观小品设施包括步行街范围内的绿地、花坛、植株、艺术景观灯、喷泉水景、艺术化设施、公共艺术品、临时性活动景观和临时性公共艺术品及其组合形式等。5.6.2 公共景观小品设施应定期进行保洁后,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垃圾筒等
42、设施的表面清洗;2 .草坪、地被、花坛、树穴等区域的垃圾清理,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大型枯枝枯叶等,落叶沉积厚度不得超过10公分;3 .池底、池壁的清理,定期更换水质,打捞漂浮物等。5.6.3 公共景观小品设施应定期进行保洁,每周至少清洗两次,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设施的表面每日抹洗两次,应洁净干爽,无灰尘、无污渍、无乱张贴、无乱涂画、无蛛网;2 .草坪每日清扫两次,其他时间连续保洁,随见随扫;地被、花坛等绿地,每日捡拾两次,其他时间连续保洁,随见随捡;3 .及时清运收集的垃圾杂物和枯枝落叶,不得随意焚烧;4 .每次喷灌喷头的喷洒工作结束后,要清洗喷头内的泥沙、杂物;5 .大型水体每周打捞一
43、次;以水泥抹面、马赛克、大理石、水磨石等为面层材料的小型水体的池壁、池底,每年清洗一次;5.6.4 公共景观小品设施应制定有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设施损坏并技术修复,保持设施功能良好运行安全,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 .绿地红线和红线内的花草树木无侵占或破坏行为;2 .绿地无堆放杂物、停放车辆、设摊摆卖等损害花草树木的现象;3 .围栏、护树架和护网等绿化设施无破坏行为;4 .绿化供水设施无绿化用水被盗用现象。5.6.5 公共景观小品设施应定期进行养护维修,要求满足下列要求:1 .景观小品设施应保持外形美观。如饰面层剥离、实体破损应在10天内修复。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先对现场进行围闭,并设置警示标志;2
44、.金属构件每两年除锈、油漆1次,木质构件应加强防腐和白蚁防治,油漆饰面每年至少维护1次;3 .绿化及水域内不应出现有害生物症状,宜采用物理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不宜使用化学防治,减少环境水污染;4 .公共艺术品等应整洁完好。如发现变形、下沉或危及游人时,应局部围闭暂停开放,并及时修复;5 .水体应保持清洁,水质良好,水量适度。人工水池喷泉等池壁应保持干净美观。5.6.6公共景观小品设施的运维除应符合本规程外,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水生植物、竹类的养护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古树名木的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工程技术规范GB/T51168
45、,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要求。5.6.7公共景观小品设施保养周期宜参照表5.6.7的标准。表5.6.7公共景观小品设施保养周期设施名称主要道路两侧其他地区移动花箱1(次/周)2(次/月)公共艺术品2(次/年)1(次/年)景观小品2(次/年)1(次/年)水池、喷泉1(次/周)2(次/月)河道绿化1(次/周)2(次/月)植物1(次/周)2(次/月)绿地2(次/年)1(次/年)6.安全应急6.1 一般规定6.1.1 步行街街区应制定人员踩踏、特殊气候、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备有应急站点、人员、设备、物资,并应定期组织演练。6.1.2 作业单位应在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管理部门备案。6.1.3 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和所在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6.2 安全防护6.2.1 步行街街区应建立有完善的省、市、区政府协调机制,统一独立的步行街街区管理运行机构。6.2.2 步行街街区应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