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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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办法(2012年5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公共机构)的节能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以最小的能源消耗取得最大的使用效益。第四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公共机构节能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六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第七条报刊、广播电

3、视、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工作。第八条每年六月的第一个星期五是本自治区能源紧缺体验日。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九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一)依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二)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并指导公共机构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四)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五)汇总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费统计数据,于每年3月310

4、前,将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逐级报送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降耗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七)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公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情况;(八)协助政府采购部门分类建立公共机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荐目录;(九)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节能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开展节能工作,并按规定做好本系统公共

5、机构节能情况报送工作。第十二条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能耗统计、汇总、报送工作。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做好下列节能工作:(一)建立和完善本单位节能目标责任制度、能源管理制度、节能降耗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二)依照节能规划分解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三)结合本单位用能种类,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定期进行计量分析,及时纠正能源浪费现象;(四)改进、创新工作方法,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五)依照规定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能源审计,并向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和具体改进措施;(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增强人们节能意

6、识,培养节能习惯;(七)配合机关事务管理机构进行的节能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八)其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十四条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列入建设工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公共机构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目录中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过度包装的物品。第十五条采用自备锅炉供热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进行能源消耗及用热计量、监测并进行温度调控,对能耗高、能效低的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第三章节能措施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进行日常节电管理:(一)除有

7、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室内空调温度的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9,冬季不得高于2(TC,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二)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太阳能,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和智能调控装置,除重大节日外,夜间禁止开启亮化办公区域的景观照明。(三)电脑等办公设备应当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停用耗电办公设备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关闭设备电源,下班时,应当关闭办公用电设备的总开关或者拨下电源插头。(四)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科学合理设置电梯的使用,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第十七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进行日常节水管理:(一)定期检查老化供水管线,安装或者更换节水型龙头和卫生洁具

8、,杜绝水管、水龙头跑冒滴漏现象,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二)开水、保洁用水应当按需取用,剩水应当充分利用;(三)单位内部绿地养护应当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灌溉,提倡使用再生水和采用微灌、滴灌等方式。第十八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具体措施进行公务用车节能管理:(一)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和清洁能源型汽车;(二)公务车辆实行定期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和运行费用支出;(三)按时保养,减少公务车辆部件非正常损耗,降低公务车辆维修费用支出;(四)禁止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五)除特殊公务车辆外,按车辆牌号尾数每周停用一天。公共机构应

9、当采取激励措施,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十九条公共机构应当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耗材用品用量。推行一般文件网上发送,不印纸质文件,确需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双面打印。公共机构应当做好废旧办公用品和电子产品的科学处置及利用工作。第二十条公共机构召开系统、行业工作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并减少会议数量,缩短会议时间,降低能源消耗。第二十一条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第四章监督措施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造成能源浪费的公共机构,应

10、当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监督其落实。第二十三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二季度前完成对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评价,并公布考核评价结果。第二十四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开设举报电话,受理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节能指标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一)未完成当年年度节能指标的,扣减考评分数,并予以通报;(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取消评优资格,责成公共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三)连续三年未完成年度节能指标的,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问

11、责。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责,不采用政府采购目录中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过度包装的物品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二十八条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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