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073983 上传时间:2024-03-13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8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2008年6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所设置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

2、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第五条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保障、建设和维护工作。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国土空间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消防规划要求。第七条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装备购置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经济建

3、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八条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应当另行确定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用地。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建设消防站,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和模拟训练设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消防调度指挥机构。第十条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公共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第十一条

4、国土空间规划区内有河流、湖泊、水渠和水塘等天然水源的,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和取水设施,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二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有关的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竣工后,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验收合格的,有关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在验收后的30日内,向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十三条道路的间距和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及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防火设计规范,保证消防车通行。

5、设置道路栏杆的,应当在合适位置预留消防车通道。室外集贸市场、广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有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行。第十四条民用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消防设计要求,有关建设单位和开发单位应当建设室外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第十五条消防通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消防调度指挥机构应当设置与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监控系统,集中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监控和火灾早期预警。第十六条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第三章公共消防设施维护

6、第十七条本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工作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签订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目标管理责任书。第十八条公共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和维护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测试,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并即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移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公共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确需挪用、移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施工的10日前,向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并

7、承担有关费用。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或者占用消防车通道。必须临时挖掘或者占用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挖掘或者占用前,将理由、时间等内容书面通知消防救援机构,并应当在有关工作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急救等公用企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用企业计划内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可能影响公共消防设施使用的,应当在5日前书面通知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第四章监督措施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下

8、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的年度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三条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单独或者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消防救援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四条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故意刁难被监督检查单位;(二)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索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第二十五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单位、消

9、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消防设施档案。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布局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举报。对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堂罚则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10、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公共消火栓盗用水或者盗窃消防井盖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消防设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