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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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信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基地、消防装备储备基地等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2、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规划建设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应急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供水、供电、通信等公用企业在其业务范围内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和支持公共消防设施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

3、,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产品,提高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第九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应当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第十条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相应技术改造。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消防站,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第十二条城市和产业集聚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农村牧区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或者消防水鹤;未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采取修建公共消防水池、改造机

4、井或者利用天然水源等方式,确保消防用水。第十三条建设、改造供水管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的宽度、转弯半径、净空高度、承载力和回车场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消防车通行。设置道路栏杆等障碍物的道路,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因特殊需要采取限高、限宽等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路段,道路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防车能够快速通过。第十五条商业步行街、室外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第十六条消防通信设施

5、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消防指挥中心应当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气象、铁路、民航、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急救等部门和单位设置应急救援调度通信专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七条通信运营单位负责消防通信专用线路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消防通信畅通,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使用频率需求,加强消防无线通信频率的监测保护,协调处理消防频率干扰。第十八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鹤或者

6、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干扰消防通信。因修建道路、改造供水管网以及维修通信、供电线路等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确定责任人员,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二十一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范围,发现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通知维护管理单位维修。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将保护公共消防设施纳入防火安

7、全公约。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建立运行维护记录。火灾现场需要临时加压供水的,应当予以配合。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消防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维护。苏木乡镇、嘎查村自建的消防供水设施,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消防救援机构定期对消防供水设施进行测试,发现故障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排除。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市政消火栓和消防水鹤的设置地点、类型、数量、分布图和规格、供水管径、压力等资料,并每年更新一次。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发现停车占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当及时疏通或

8、者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疏通道路。第二十五条住宅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经常性巡查,发现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住宅物业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没有住宅物业管理主体的,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使用人依法组建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履行公共消防设施管理职责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向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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