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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5年12月6日宁政发(1995)104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分别在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
2、行审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二)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三)有利于实现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第四条审计机关对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财政、地方税务等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收入、企业上缴利润、专
3、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依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五)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六)国家金库分库和支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七)自治区主席、市长、县长、区长以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地方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审计机
4、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情况;(二)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情况。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关系到本级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七条市、县(市)、市辖区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自治区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
5、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受本级政府委托,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九条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批复的预算,地方税务局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政府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二)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
6、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三)综合性财政税务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制度;(四)地方各主管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十条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有关预算和财政收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第H一条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制定的财政制度和办法,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第十二条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