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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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

2、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签订单项集体合同。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负责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县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系统)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3、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工会或产业(系统)工会和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对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进行指导和协调。第二章集体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第八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三)社会保险和福利;(四)劳动安全和卫生;(五)职工教育和培训;(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七)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H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五年。第九条用人单位职工一方或用人单位方

4、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第十条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职工人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每方三至十一人;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每方代表人数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双方应当各确定一名记录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工会主席分别担任用人单位方和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首席代表,其他代表由双方自行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选举)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其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选产生。双方在平等协商中均可聘请法律顾问。

5、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产生以后,应当书面告知对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的,应当及时补选。第十二条协商代表具有下列权利:(一)提出协商要求并对协商内容和程序提出意见;(二)参加集体协商全过程;(三)参与起草集体合同文件;(四)接受委托,代表本方签订集体合同或单项协议。第十三条协商代表具有下列义务:(一)真实反映本方的意愿,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二)尊重对方意见和要求,根据对方要求,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接受所代表一方人员的质询;(四)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应视为正常出

6、勤。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有严重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职工)出席,表决需经到会的全体职工代表(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获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应当重新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和表决。第十六条集体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七日内,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送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

7、备案。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核:(一)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平等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三)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审核时应当听取同级地方工会或者产业(系统)工会的意见;审核不合格的,将异议以书面形式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双方应当就异议条款另行协商后,重新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集体合同文本。第十九条双方首席代表每半年向职工

8、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条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解除。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或解除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用人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解散、改制、破产等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三)因不可抗力使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协商。集体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地方工会备案,并书面通知所有职工

9、。第二十二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有一方提出续签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签订新的集体合同。第四章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第二十三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六十日以内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十五日。第二十四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10、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当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第五章罚则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以100O元至10000元的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三)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四)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给职工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变更、解除或续签集体合同和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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