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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年7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根据2016年12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2年12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一)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二)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三)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四)自治区科学技术
2、进步奖;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按照精简原则,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自治区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与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及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应当注重成就性、贡献性,自治区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注重合作性、成效性。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九条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4、,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十条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在自治区工作的中国公民:(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长期致力于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第十一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或
5、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个人。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二条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第十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前款所称创新性科
6、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二)经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第十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下列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外中国公民:(一)同自治区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二)向自治区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三)为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次授奖总数一般不超过170项(人)。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
7、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授奖比例不超过1:3:6,授奖数不超过参评数的50%。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各奖励类别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授奖对象时均可以空缺。第十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第三章提名与受理第十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中央驻宁厅级单位
8、;(五)自治区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六)符合自治区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第十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发布提名通知,明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规则、程序及有关要求,并通过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第十九条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规则、程序,提出对候选者的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并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一技术内容只能提名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提名者应当将候选者基本情况在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及相关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
9、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第二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三)科学技术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方面重大争议的;(四)同一科技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五)国家和自治区
10、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评审与授予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期间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等环节。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区内外第三方机构开展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和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
11、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复评工作。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有关方面专家,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产生建议授奖者。各奖励类别初评结果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第二十五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复评,采取差额评审原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抽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
12、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从通过初评的项目中产生建议授奖者。第二十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产生的建议授奖者进行审议,产生授奖人选、项目、类别、等级的建议。综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异议处理工作规则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异议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八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
13、行监督,并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授奖人选、项目、类别、等级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授奖人选、项目、类别、等级的决议,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自治区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第三十条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奖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10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研经费使用。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
14、分别为特等奖人民币100万元,其中70万元奖励科研团队人员,30万元作为团队的科研补助经费;一等奖人民币30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0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0万元,全部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组成人贝。自治区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或者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为区内单位的,自治区按照国家奖金的同等数额给予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标准。具体数额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得奖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15、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第三十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列支。第三十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第三十四条宣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宁夏地方志。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
16、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违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参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