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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扬建规20232号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生态科技新城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已于2023年12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12月26日(此件公开)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扬州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指导意见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扬府规(20235号)和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05号令),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市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10%奖励;非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20%奖励。二、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货币补偿奖励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三、本意见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意见施行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和已经发布拟征地公告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项目,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