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督办评估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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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督办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倒查火灾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方案江西省消防条例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重大火灾事故。火灾事故等级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森林、安全生产等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

2、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嚅口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二章调查处理第五条发生下列火灾事故,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一)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等发生的有社会影响的火灾;(三)直接财产损失、过火面积较大或受灾户较多的火灾;(四)其他有必要成立调查组的火灾。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按以下分工权限和程序,在火灾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提请政府组成火灾事

3、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三)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第七条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火灾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第八条调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效能、职责相适”原则,由

4、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事故发生场所、伤亡、损失及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提出调查组组成的意见建议,报经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公布。第九条调查组的成员一般由有关人民政府(含政府派出机构)、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对火灾发生场所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工会派员组成。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一般由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负责在规定期限内集体审议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

5、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的职责:(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依法统计直接经济损失;(二)查明火灾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全面、真实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延伸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和行政审批、属地管理、行政监管等方面遵守消防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情况。因违法违规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火灾隐患或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组应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

6、提供与火灾相关的信息、文件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提供。第十三条调查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工作组。技术组主要负责查清火灾相关事实,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起草技术组报告。管理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管理方面问题,对火灾发生、蔓延扩大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认定火灾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应当追责问责的监察对象建议名单及人员责任事实,起草管理组报告。综合组主要负责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调查处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报送和处置,统筹做好调查组各项

7、工作,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依法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十六条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未经批准,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火灾事故的信息。第十七条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

8、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Bo第十八条调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火灾事故防范?口整改措施。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第十九条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审议后,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

9、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查处意见。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第二十条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材料应当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与调查任务相关火灾事故责任的举报;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属地有关部门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三章提级调查与挂牌督办第二十二条

10、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对同一地区重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14质、原因类同的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应当从严问责处理。第二十三条一次死亡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或其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第二十四条设区市范围重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或同类型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且被上级书面督办的,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及时启动提级调查。县级行政区划范围重复发生亡人火灾事故或同类型有影响的火灾事故的,设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及时启动提级调查。提级调查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挂

11、牌督办的火灾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在对调查报告批复前,应报上级人民政府或消防安全委员会审核同意。第四章整改评估第二十六条重大和较大火灾事故在批复结案后的1年内,应当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或经同意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火灾事故整改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二)火灾事故处理落实情况(包括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三)火灾事故防范?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四)评古结论和工作建议。设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本地区

12、发生的典型火灾事故整改需要评估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组织整改评估。第二十七条对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及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评估组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下发督办函,督促责任主体限期落实。对因逾期未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将有关事实材料和证据线索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技术依据或现行规范标准不满足火灾防控需求时,由火灾事故评估组提请有关部门制订或者修订标准规范。第五章责任落实第二十九条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汲取事故教训I,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第三十条火灾事故

13、发生地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负有消防安全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火灾事故调查、评估的单位和个人,调查组、评估组应将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置。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违法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火灾事故的;(二)对应调查的火灾事故不予调查的;(三)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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