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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2019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电磁波宁静区划分为核心区、中间区和边远区。以射电望远镜台址(北纬25。3910,东经106。51,20)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
2、0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如附件所示)第三条在电磁波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或者110千伏以上的高压变电站和架空高压输电线、机场、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等设施(以下统称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电磁波宁静区的保护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第五条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与协调机制,统筹做好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工作。第六条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电磁波宁静区内有关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
3、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七条除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需要外,核心区内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禁止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禁止擅自携带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智能穿戴设备、对讲机、无人机等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因办理刑事案件、警卫安保、森林防火、抢险救灾或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在核心区内临时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的,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关闭、移除相关设备和电子产品,并通知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第八条中间区内禁止设置、使用工作频
4、率在68兆赫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且有效辐射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其他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或者建设、运行。第九条边远区内设置、使用工作频率在68兆赫兹以上3000兆赫兹以下且有效辐射功率100瓦以上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或者建设、运行。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要求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时,应当征求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和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5、鼓励电磁波宁静区内通信和信息化建设采用光纤、电缆等有线传输方式,降低电磁波宁静区内的电磁噪声水平。鼓励中间区内信息化机房采取屏蔽措施,降低电磁辐射泄露。第十二条射电望远镜无线电干扰保护要求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家为开展射电天文业务所划分的频率。第十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需要,建设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监测设施,为保护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提供服务。第十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开展工作所需频段的保护性监测,发现干扰及时查处。涉及跨省区域的射电望远镜无线电干扰监测、排查等工作,由省无线电管
6、理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可以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第十六条经批准在中间区和边远区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台站参数和技术参数建设和运行,不得擅自变更,并在满足基本业务需要的基础上将发射功率降低到最小。对所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整改。第十七条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台址的电磁环境监测,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射电望远镜抵御来自地面和空间电磁干扰的能力,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反映无线电干扰的情况并协助查找干扰源。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可能影响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干扰源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
7、构举报。第十九条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的无线电干扰反映或者接到举报时,应当立即开展干扰排查,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或者举报人。第二十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电磁波宁静区干扰查处时,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排查工作,无线电台(站)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中间区和边远区内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情况的核查,准确掌握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第二十二条进入电磁波宁静区开展旅游、参观、考察和科普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射电望远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核心区内游客、访客的组织管理工作。射电望远镜管理
8、单位应当协助射电望远镜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游客、访客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进入电磁波宁静区的重要交通路口设置警示、指引、访客须知等标识牌。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和无线电监测设施的保护宣传,支持、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干扰的排查、管控工作。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在电磁波宁静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携带无线电发射设备或者产生
9、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进入核心区的,由核心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核心区建设、运行或者在中间区、边远区内擅自建设、运行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电磁波宁静区内已建无线电台(站)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无线电台执照。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保护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