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2月1号施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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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2月1号施行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今天起开始施行了,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9月1号施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8月3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禁止驾驶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决策造成大气严重损害依法追责条例从总则、监督管理、污染物总量控制、燃煤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扬尘大气污染防治、其他大气污染防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说明和规定。条例对大气污染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对涉及公众大气

2、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举行听证。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支持大气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选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交优先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3、支持鼓励选用新能源、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同时,机动车实行排放污染定期检验制度,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过程和检验结果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机动车排放管理信息化平台,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禁止驾驶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不合格或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企业

4、无照排污最高罚100万元另外,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限制燃煤区,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划定禁止燃煤区。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新建、扩建燃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针对备受关注的烧烤限制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禁止在城镇建成区餐饮规划布局外的公共场所经营露天烧烤。条例指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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