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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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2002年9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修订)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是指:(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被盗、人为破坏、火灾、倒塌的;(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严重被盗、大范围人为破坏、重大火灾、大面积倒塌的;(三)文物收藏单位和考古工地发生一级文物或者多件二级文物被盗的;(四)未经国家或者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

2、、挖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对古墓葬、古文化遗址造成重大破坏或者大量文物流失的;(五)在进行建设工程前未按规定进行考古勘探或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后不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仍继续施工,致使文物遭到严重破坏或者文物被哄抢、私分、藏匿,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六)其他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第三条市、县、区、乡人民政府领导人,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文物收藏单位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第四条市、县、区、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进行严格检查。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主

3、管部门必须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并组织落实,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健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时消除文物安全事故隐患。第六条各级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第七条负责对涉及文物安全的事项进行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得批准。第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必须建立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火、防洪、防盗、防破坏,确保文物安全。第九条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

4、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保护事故现场并开展抢救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第十条市、县、区、乡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行政区域连续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领导人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一)未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预案或者对防范预案组织落实不力的;(二)未建立定期检查和定期报告制度的;(三)未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未健

5、全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规定职责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三条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程序履行审批职责,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文物收藏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有效的安全事故防范制度,或者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根据

6、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考古单位及其他单位擅自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挖掘,或者虽经批准但不按规定程序发掘,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考古勘探或施工单位发现出土文物后不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而继续施工,造成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凡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

7、阻挠事故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的政府领导人、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迅速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等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到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上级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调查报告应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第十九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文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的文物收藏单位是指博物馆、文物管理所、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史馆、考古所及银行、大专院校、宗教寺观教堂等收藏有文物的单位和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单位。第二H一条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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