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2001年9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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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2001年9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自2001年9月27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县级人民政府是指县、区和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第三条转送行政复议申请是指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将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行为。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

2、行政复议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不得拒绝接受或转送。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第五条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转送。(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转送。(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

3、复议申请,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转送。(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转送。(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转送。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7日内,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并将转送时间和接受转送的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七条对于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难以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报请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认,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第八条接受

4、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转送不当,应将转送材料报请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认,不得自行退回或再转送。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7日内确认受理机关,并书面告知转送的机关、接受转送的机关和申请人。第九条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应填写行政复议转送函并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第十条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应以机要交换、挂号邮寄、电传等形式转送或专人送交。第十一条转送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从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计算。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在途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第十二条对于应当转送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机关和接受转送的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转送机关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受转送的机关应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而不予受理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转送或受理。经责令转送或受理仍不办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转送或受理仍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三条本办法关于“7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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