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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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区政府财政预算支出的公开化、正规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实现“重点工作项目化、项目资金预算化、项目运行规范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XX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区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中省市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含非税收入);政府

2、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审计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实施;(2)坚持计划先行,概算控制预算、预

3、算控制决算的原则;(3)实行法人负责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和重大项目专家咨询制。(4)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应当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基础性和公益性等重点领域。第五条区发改局是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申报、收集储备、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财政投资评审、用款计划审批和预算资金清算及综合指导各预算单位做好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履行备案程序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各项目主管单位对已竣工验收项目做好产权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

4、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项目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前期手续完善、项目实施、验收送审、资金支付等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履行核准、审批、备案职能;工程类项目及涉及与工程类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统一在区招投标中心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政府投资类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及管理监督的履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中违规、违纪行为。第二章项目决策和计划编制第六条区级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各镇街依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确定的事项以及中省市投资计划,按照各自职能和年度工作计划,提

5、前谋划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9月底前需向区发改局申报项目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省市年度计划下达文件或区委、区政府议定事项的相关文件等;(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拟建地点、拟建内容、投资估算(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含土地、征迁、配套等费用)和资金筹措来源;(3)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等其它事项。第八条区发改局负责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2)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建设方式;(3)续建项目名称

6、、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来源和建设内容;(4)项目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前期工作的标底编制、概算审查费、咨询评审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以及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作为项目计划的一部分,项目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一并列入项目投资概算;(5)项目预备资金;(6)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研究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第十条各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区政府审定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申报的计划安排,及时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相关决策程序报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一)总

7、投资400万元及以上区级政府投资项目,需两次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分别研究立项和建设方案。L第一次研究项目立项: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常务会提交立项申请。主要包括3项内容:项目建议书;国家产业政策审查意见;项目规划和选址初审意见。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区投资审批部门对项目批复立项,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市局出具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争取资金的项目需区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由区财政局出具资金配套承诺书。2.第二次研究项目建设方案:由区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常务会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建规规模、用地面积及项目方案设计;建设方式、资金筹措方式和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意见;项目招

8、投标方式;建设期限。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协调市局办理用地预审,区投资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总投资小于400万元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区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年初区政府审定的项目计划盘子,各级拨付到位的资金指标文件,项目计划安排文件或相关证明资料,及时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施工土地等前期手续办理,将项目立项意见和建设方案报投资审批主管部门,由投资审批部门批复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已争取到中省市资金且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已全部到位,列入各级项目计划的各类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履行立项和建设方案决策程序,由项目主管单位按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直接组织项目

9、实施。(三)超概算项目,项目在实施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投资超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需调整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调整概算书,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超概算资金来源意见,报区投资审批部门审核,区投资审批部门商请区审计局审计后,提出超概算审核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区投资审批部门批复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第十一条(一)各项目单位对拟实施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要扎实做好前期工作,充分进行论证,及时完善有关资料,严格按照程序提交区政府研究决策。(二)对未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的项目,区投资审批部门不得随意批复立项、可行性研究报

10、告或调整概算总投资,项目单位也不得随意开展后续工作。(三)项目一经区政府研究通过,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强化要素保障,科学组织施工,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达效。第十二条区财政局负责结合区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和财力情况,指导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草案)。预算编制涉及区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审查和批准的事项,按照预算审查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争取中省市财政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汇审,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直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项目库,同时报区发改局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其中,项目资金区级配套额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30%或绝对值超过50万元的,须经区政府

11、主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上报。第十四条对未列入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因不可预见性,但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需要急需实施的项目,按照当年新增项目对待,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同意后,项目单位按照专项经费审批程序报批增加预算,并将获批的专项经费审批表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据专项经费审批表下达预算指标,区发改局依据资金到位情况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对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全额或部分补助的项目,上级专款下达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区发改局备案。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上级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

12、位应根据下达的计划,细化完善项目建设内容和相关手续。第十六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出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

13、批手续。第十八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

14、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九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进行施工设计,编制项目预算,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规划、用地、环评、能评、稳评等报批手续。项目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招投标管理、工程咨询等前期费用应列入项目概算,计入建设成本。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采购

15、,项目单位须先在区财政局履行采购备案程序。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按照核准的招标方式组织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项目单位须委托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投资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被核准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按照XX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及招投标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开工建设,并对项目管理全程负责。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列入

16、区本级财政投入计划的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区政府审定的当年预算额度,不得突破年度预算限额。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法人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或合同约定和各级拨付的资金指标文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财政局根据各项目主管单位的资金拨付意见单审批项目用款计划,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资金支付。第二十三条按照建设进度支付资金的项目,招标开工建设后(在区招投标中心完成招投标并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建设合同、进场开工建设),按合同约定及项目的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完毕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对其余项目资金一次性支付(按合同约定时间,符合工程质量要求,支付剩余质量保修金)。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

17、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应当最晚于12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决算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单位应接受审计监督,并遵守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后三十日内将结余资金上缴财政部门或者由区财政局直接追减项目预算。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照代建制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凭验收合格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于资产移交后三十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及时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台帐。政府投资项目

18、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档案馆提出项目档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项目档案,移交区档案馆。第四章项目监督第二十七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和“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区发改局统筹负责政府资金投资计划执行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结算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项目服务保障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对项目规划、土地、建设、环评等前期手续办理进行行业审查并出具意见;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监管。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

19、家规定的项目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第二十九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XX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或采购。第三十条对于重大工程项目,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经区政府专题会议或常务会议研究,可以进行分标段招标,但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或化整为零,拆分为邀请招标。分标段设置必须依法依规符合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并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招标方案审批中应明确分标段设置有关事项。第三十一条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五)违反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拆分项目、规避招标的;(六)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中省市下拨的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不力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预算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21、(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

22、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代建等中介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并由项目监督主管部门将不良记录归集到XX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中央和省、市政府专项安排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出资、融资和贷款机构对项目管理有另行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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