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耕地进出平衡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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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耕地进出平衡实施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X自然资发2022)X号)、转发V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林业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市自然资发(2023)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为守住耕地红线,确保本级行政区内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对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

2、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耕地进出平衡。县政府对耕地进出平衡负总体责任,“耕地转出”的相关实施主体承担“耕地转入”的具体责任。农户在承包地上自行调整种植结构、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应符合农业结构调整政策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兜底”保障。二、工作目标严格控制一般耕地在农用地范畴内转换用途,对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要实施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由各镇按照“先进后出”的要求组织实施,原则上转进耕地的数量、质量必须高于或同等于调出的耕地数量、质量,确保耕地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三、工作原则(一)平衡区域。“进出平衡”以镇域自行平衡为主、县域调剂为辅,

3、首先在镇范围内落实,镇范围内无法落实的,在县域范围内落实。(二)质量数量。转进耕地质量应达到土地整治项目耕地验收标准和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调入耕地的数量、质量必须高于或同等于调出的耕地数量、质量。(三)平衡期限。按照国家要求,耕地进出平衡应该在当年度完成,“进出平衡”实行先“进”后“出”、先补后占。四、可恢复耕地资源调查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统筹协调好耕地保护与国土绿化、特色林果产业发展的关系,结合我县地貌特征,有序引导林果业上山上坡,逐步恢复25度以下坡地和川谷平原地区的优质耕地,实现空间置换、布局优化。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开展可恢复耕地资源调查评价,在与各类规划进行衔接

4、的基础上,确定整治恢复的范围和规模,建立可恢复耕地资源数据库,落实到具体地块,作为“耕地转入”的重要依据,实行动态管理。(一)不得纳入可恢复耕地资源的范围1.25度以上陡坡地。2 .河道、湖区、林区、牧区、沙化、荒漠化土地。3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土地。4 .已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土地。(二)允许纳入可恢复耕地资源的范围除上述四种不得纳入可恢复耕地资源的范围外,可纳入:1.“二调”为耕地、“三调”及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标注为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土地。2 .国土变更调查为设施农业用地且实际为废弃闲置的土地。3 .符合宜耕条件且在25度坡以下的农

5、村道路、沟渠、田坎等其他农用地。五、耕地转出要求永久基本农田不得纳入“耕地转出”范围。永久基本农田之外的一般耕地,应严格管控转出的使用情形和空间范围。(一)不得纳入转出范围1 .粮食功能主产区、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范围内的耕地。2 .补充耕地项目范围内的耕地。3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耕地。4 .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5 .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6 .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二)应当纳入转出范围“耕地转出”应优先选择不稳定利用、质量较低、零星分散、不

6、宜集中连片耕作管护的耕地,原则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不予转出。已纳入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现状耕地,未经依法批准修改规划前原则上不予转出,严禁借耕地“进出平衡”名义随意调整耕地布局,规避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以下8种情形导致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纳入县级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落实耕地年度“进出平衡1.依法依规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的(不包括城镇范围内的绿化用地)。7 .依法依规,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的。8 .依法依规,经批准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

7、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9 .符合农业农村规划,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田防护林,且预计建成后达到国土变更调查分类标准变更为林地的。10 符合农业农村规划,经批准的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导致耕地地类改变的种植业设施等占用一般耕地的。11 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建设涉及占用一般耕地,在项目区内难以自行平衡的。12 新建水库淹没区涉及占用一般耕地形成的水库水面等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落实“进出平衡”的情形。13 农户自行在承包地上进行种植结构调整,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六、工作流程(一)需求申报。每

8、年12月底前,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下年度耕地进出平衡需求调查。对应当纳入“耕地转出”实施范围(8类情形)的,由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项目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镇人民政府申报“耕地转出”需求。其中,前7种情形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承包农户书面同意,由发包方向镇人民政府申报,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由实施单位或经营者向镇人民政府申报。第8种情形,农户自行转出一般耕地的,由农村集体土地发包方统一摸底并申报。(二)镇级“进出平衡”计划编制。每年2月底前,镇人民政府综合各类项目申报和农户自行转出耕地情况,综合考虑本地区可恢复耕地潜力情况,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编制耕地“进出平衡”计划,明确耕地流出和转进的

9、规模、位置、开发时序、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土地复垦等要求,以正式文件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无法在镇内自行平衡的,自行与其他镇协商,并签订双方协议明确面积及资金补偿等信息,作为镇级计划附件同时上报。(三)县级“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每年3月底前,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发改、交通、财政、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各镇“进出平衡”计划进行审核,形成全县汇总数据,按照“进大于出”的原则,科学核定本年度县级耕地“进出平衡”规模、布局及时序,组织编制县级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并上报市级审查和备案。(四)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依据已审查备案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按照“先进后出”原则,

10、组织实施耕地转进地块恢复复垦。(五)复垦验收。镇人民政府向县自然资源局书面申请验收,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参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要求和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进行初验,并报请市级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认定为新增补充耕地,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同时,转进为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质量,以该地块周围的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确定,转进耕地质量低于转出耕地的,要进行提质改造。(六)后期管护。“进出平衡”转进耕地验收后,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耕地及有关设施移交给村或者村民小组,落实管护责任,组织群众耕种或者交由原承包农户耕种,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各

11、镇不定期对验收地块进行实地核查,避免出现闲置、楷荒现象,确保耕地长期稳定利用。七、几点要求(一)职责分工。各镇作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进出平衡”占用耕地地块的收集、申报,转进地块的摸底调查、复垦整理的实施,并在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转进、流出地块的申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可恢复耕地资源调查,牵头组织对各镇申报资料审查、年度县级总体方案编制、转进地块验收等,提供技术指导。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查流出地块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或建设标准、参与申报资料审查,配合年度县级总体方案编制,协助转进地块验收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将恢复耕地的费用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经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12、批准实施的农、林、水利、交通等项目占用一般耕地的)。(二)时间安排。按照国家要求,耕地“进出平衡”从2021年开始实施。根据我县实际,县自然资源局结合2021、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分析耕地流入流出情况,将两年度未实现的耕地“进出平衡”缺口部分和2023年全县耕地“进出平衡”总体需求,合并编制2021、2022、2023年度县级“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于6月底前完成总体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各镇年内完成复垦任务。自2024年起,每年度县级耕地“进出平衡”工作按规定时间正常开展。(三)日常监管。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负责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的实施监管,对未按方案实施、擅自改变用途的“耕地转出”地块以及弄虚作假或“非农化”“非粮化”的恢复耕地地块,按职能分别牵头督促整改。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中、省、市出台耕地“进出平衡”新政策的,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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