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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经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进入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习的在校生。本细则所称“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权利的一种资格,是取得毕业证书的前提,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终于学生毕业、结业、写实性学习的日期。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
3、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在2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事故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由招就处、教务处、学工处和二级学院共同完成。招就处负责将新生报到名单等相关信息报教务处,教务处整理后
4、发给二级学院,学工处和二级学院负责复查新生资料。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成绩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相片、身份证件等是否一致,对学生身份进行确认;(四)身心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复查期间未能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七条新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报到
5、期限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参军入伍的新生。我校参军入伍的新生,经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后报我校审批,给予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伍后两年,其他待遇及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二)患有疾病的新生(包括新患者),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提出书面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三)创业的新生。我校正在创业的新生,经本人申请,持有关创业证明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
6、格三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结束创业,可以携带创业成果,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因严重违法乱纪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上(含10天)者或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被判处徒刑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证上应有学校的注册记录。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的一周内向学
7、院提出缓交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后报送学工处审批,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给予注册。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工处于每学年开学三周内,将学生注册和暂缓注册名单报送教务处办理学籍学年电子注册。第九条学生应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查询自己的学籍信息,涉及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层次、学习形式、学制等信息有误的,由学生本人提交修改申请,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报教务处审核办理。毕业当年申请学籍信息变更的,原则上不予受理。第十条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信息由教务处专人管理,任何操作须以相关审批文件(表格)为基准。学校应在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完成学籍电
8、子信息注册;在校生在新学年报到后一个月内完成学年电子信息注册;毕业生在每年六月份完成学历电子信息注册。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一条凡具有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籍的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最长为6年。允许学生中断学业(休学或参军入伍等),保留学籍;中断学习时间以学期为单位记入修业年限,但必须在取得学籍后的6年内完成学业。第十二条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满学分,未达退学处理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经批准者安排在同专业的下一年级跟班学习。在校修读时间超出基本学制年限,且在最长学习时限内的学生,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准的缴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第四章纪律与考勤第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学专
9、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理论与训练、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等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不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课。对旷课学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作相应处理。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填写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单,写明请假事由、请假起止时间等内容,交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属学院领导审批。(一)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务室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签注意见,报所属学院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辅导员、所属
10、学院签注意见,报学工处审批。(二)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签注意见,报所属学院审批;请假一周以上由辅导员、所属学院签注意见,报学工处审批。(三)请假或续假期满回校上课时,应向批准部门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四)学生请病(事)假的请假单、医院疾病证明书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所在学院备查,学生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学相关规定办理。(五)学生因公(如比赛、演出等)不能正常上课的,由所在学院审批,并报学工处备案。第十五条考勤(一)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考勤由
11、任课老师、辅导员、班干部等相关人员负责记录,并要求认真填写教学日志。(二)辅导员负责汇总所属各班的学生考勤情况,及时向所在学院负责人报告,对已达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及时上报学工处进行处理。(三)每学期期中、期末,各学院应公布旷课学生名单及旷课学时。(四)凡一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总学时20%(含)以上者,应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取消资格”。(五)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时数达到处分程度的,按照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确定,不可随意改动。考试、考查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毕业
12、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采用五级制评分。五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标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第十七条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成绩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学生认为考核成绩有误或对考核成绩有疑问的,可在成绩公布一周内申请复查。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按规定进行补考。第十八条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每门课程总分100分,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百分比类
13、推计算。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完成课内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上课考勤、实验、实习、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细则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残疾学生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免参加军训I,给予合格成绩及相应学分。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并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的,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
14、开除学籍。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能参加下学期初的正常补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并取消纪律处分的,可参加毕业前该课程的毕业总补考。在毕业总补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除学校给予相应处分,作结业处理外,将同时取消其参加返校补考的资格,相关课程必须重修。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属于同一学历层次且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予以承认。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
15、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要求按“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办理。第二十二条学生被推荐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等重大活动,与所修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学校申请课程缓考,成绩记“缓考”。课程缓考视为放弃一次考试机会,缓考可以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期间进行,补考成绩及格的,按实际分数记录。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成绩以“取消资格”记录,也不能参加下学期初进行的课程补考。(一)缺课(各类请假及旷课之和)超过三分之一;(二)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的视为违纪,成绩记“缺考
16、”,同时取消参加下学期初课程补考的资格。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初进行的课程补考。补考及格的,成绩记“及格”(不记录实际分数);补考不及格的,可参加毕业学期组织的毕业总补考。第五学期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直接参加毕业总补考。每学期末为公共选修课网上选课时间,学生在规定时间进行选课,没在网上报名成功的学生不得参加课堂学习及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设补考,须重新选修。第二十五条下列课程不受理免修和免听申请:(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等;(二)军事训练、实训实习、技能培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
17、在学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及招生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其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以优先考虑。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如定向生、国防生等;(二)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三)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况不正常的;(四)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五)二年级或以上年级学生(如转入下一年级跟读的除外)及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六)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类调整专业;(七)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
18、的学生。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符合转专业相关规定的,由转出二级学院和转入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转入新专业遇有未修课程的,应予补修;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具体要求按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广涉院教学籍20158号)办理。第二十九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确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四)以
19、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三十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具体按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办理。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七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
20、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期限不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因创业需要休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同意的,可以休学。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二)一学期内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
21、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申请复学者,须交验退役相关证书。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三十四条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并作退学处理。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期间,不可以参与学校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否则,所修得的课程成绩一律无效。第三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学生应当在休
22、学期满前一周内提出复学或持续休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审核,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无故不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经学校指定医院的可以复学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的,准予复学。无医院证明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办理复学手续,应办理延期或退学手续。(三)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停止招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未学课程作重修处理。(四)学生复学时所交学费和住宿费按复学入读年级的标准执行。学生休学前已交该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的,由学校将已交费用的剩余部分
23、转入复学学年,按复学当年学费及住宿费用标准据实结算。(五)休学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者,取消复学资格。第八章学业预警、退学与开除学籍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学业实行预警制度。学生一学期所获得的学分,少于其所修课程学分总数2/3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学业预警,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予留级:(一)在一学年中,学生所修课程累计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未取得学分者;(二)学生在校期间,未取得学分累计超过(含达到)平均一学年所修学分数的二分之一者。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经学校研究决定行文及公示无异议后,通知学生到同专业的下一年级
24、继续学习,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学生在校期间留级学习,以一次为限。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作退学处理:(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含在规定学制内,给予第三次学业预警或达到第二次留级条件的);(二)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及以上的;(三)应该休学经学院动员仍不休学的;(Fl)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五)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八)受学校
25、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次受严重处分的;(九)暂缓注册超过两次的;(十)应该留级经学院动员仍不留级的;(十一)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十二)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如不适应课程学习或校园生活、出国出境、家庭原因等)。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开除学籍:(一)触犯国家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构成刑事犯罪的;(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已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恶意纠缠、漫骂,扰乱考场秩序;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
26、材料;其他作弊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三十九条对学生作退学、开除学籍处理,应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将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送达告知学生本人。第四十条学生收到开除学籍等决定书后,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学生收到退学或开除学籍决定书后,在十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27、(二)学生档案、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三)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包括意外伤残),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四)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第四十一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对退学处理、开除学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学生未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申诉,视为同意学校处理决定。学校对超出申诉期
28、限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第九章毕业与结业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第四十三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度按不及格课程门数缴纳补考工本费后,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返校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报告等),以一次为限。补考及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经申请同意重修的,按课程学分数缴费后安排重修。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作永久结业处
29、理。第四十四条应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受到纪律处分,毕业时如处分时限未满或未能按政策予以解除的,作结业处理。处分期满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的,可在下一学年度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在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专业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以改用变更后的信息。第四十六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将毕(结)业学生的学历信息在学信网上进行电子注册。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
30、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放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第四十八条学生须对学校所发证书(含毕业、结业证书)妥善保存。如学历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九条学生毕业前一年需进行学历电子图像采集,学历电子图像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图像采集的毕业生,学信网不提供学历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条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订相关补充规定,与本细则一并施行。第五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