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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除外)。第二章申请程序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解除纪律处分,且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每次只能提出一个解除处分的申请。第四条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解除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且在申请解除处分之日前规定时间(与所受处分的期限等同)内,未再发
2、生违反校规校纪(如旷课、晚归、违规用电等)或违法犯罪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并构成刑事犯罪者不给予解除处分。第五条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亲自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第六条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一)个人总结。总结应陈述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2、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3、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解除处分后对自身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二)思想汇报。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每学期至少手写两篇思想汇报)。(三)进步表现。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
3、得的奖项等,以提供的相关证明为依据)。第七条辅导员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签署辅导员意见。学生所在学院核实材料、并进行群众意见调查,结合受处分学生跟进教育表,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全面鉴定后,签署二级学院意见,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汇总送交学务部。第三章受理第八条学务部受理后,交由各相关部门(教务部、学务部、保卫处、各二级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进入学校审批程序的决定。第九条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违纪学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二)违纪学生是否能够挖掘自己
4、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正的愿望和行动;(三)违纪学生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进入学校审批程序;1、达到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康正奖学金、优秀毕业生标准者;2、考取专插本、研究生、公务员(含编制内的事业单位)或应征入伍者;3、在国家、省部、市级、区级各类比赛中获得奖励者,或者获得校级各类竞赛一、二等奖者;4、志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抢险救灾或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比较突出者;5、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最近一学期的学业基本分,在本学院本专业排名在20%以内者,或者比受处分时提前5名及以上者,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最近一年的学
5、业基本分,在本学院本专业排名在15%以内者,或者比受处分时提前10名及以上者,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考试作弊受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学生,最近一年各门课程的平均分达80分以上,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分达70分以上且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四)申请时间:学生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6个月以上,受记过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9个月以上,受留校察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12个月以上。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提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五)同学和老师对其在处分期间的表现认可。第十条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务部或教务部在XX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处
6、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为半年。第四章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对于同意进入学校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查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第十二条民主评议会由学务部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务部、教务部、保卫处领导、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书记及相关的负责老师组成。第十三条民主评议会讨论时有不同意见时,需获得评议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必要时,可让申请人和相关的人员参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质询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校解除审查委员会讨论、审定。第五章
7、解除或不解除处分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学务部、教务部、保卫处及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第十五条学校解除审查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校发文解除处分,原处分文件及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一起放进学生的个人档案及学校文书档案。第十六条民主评议同意解除处分,但学校解除审查委员会讨论、审定后没有批准的,由学务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第十七条凡申请违纪处分解除的学生在受处分后又有违纪行为者,取消其申请违纪处分解除资格。第十八条违纪处分解除工作结束后,学务部及时汇总工作情况,并将结果交学生档案室,由档案室将结果录入学生在校奖惩数据库,并将其处分决定书移出档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试行)自20XX年X月1日起执行,由学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