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1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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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312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省属职业院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2023年12月25日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促进质量提升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管。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设区市、县(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第五条省财政厅管理职责: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参与制定项目实施办法或项目申

3、报指南;审核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教育厅下达资金;组织指导预算执行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省教育厅收回省直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省教育厅管理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实施办法或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加强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的监督管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组织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收回省直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职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组织指导本级教育

4、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配合收回本级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设区市、县(市)教育部门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执行项目,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职责: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推进项目

5、组织实施、完成目标任务;依法依规使用专项资金;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价;接受并配合教育部门等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其它与项目组织实施有关的工作等。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第十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一)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本科学校,下同)内涵建设。包括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中等职业教育标杆学校建设;实训基地高水平专业(群)、专业教学资源库、教学成果培育、教材、课程、信息化建设;职业教育教师队

6、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等。(二)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能力提升。包括中、高等职业院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开展国家级、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创新创业大赛、班主任能力比赛;推行职业教育类型考试制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职教高考制度等。(三)其他方面。包括省委、省政府部署的职业教育发展重点工作;社区教育、终身教育(含老年教育)发展等。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十一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方式在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办法及有关使用文件中明确。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包括开展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

7、赛、创新创业大赛、班主任能力比赛及师资培训等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参赛(训)人数、办赛标准、培训标准等,具体项目分配因素和分配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或者申报指南,通过申报评审、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拟支持项目,根据年度预算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第十二条省教育厅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及评审,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会同省教育厅下达专项资金。第十三条项目资金一经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时,须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调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第

8、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增加固定资产的,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用于法律法规不允许列支的其他支出。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同时,将绩效管理成果和财会监督成果作为完善政策、调整预算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当按要求设定绩

9、效目标。由省教育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的,应同时编制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时同步下达。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监控并报送监控信息。第十九条各级教育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部门评价。资金使用单位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报送自评结果。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评价。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各级教育部门依责实施部门监督,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第二

10、十一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财会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实施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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