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心得体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心得体会发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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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心得体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心得体会发言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心得体会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正式施行,进一步修改完善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行贿不查,受贿不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有力有效惩治行贿行为,在减存量、遏增量上下功夫,以实际行动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行贿人员L7万人,移送检察机关3389人。从执纪执法实践来看,党员领导干部受贿背后大都活跃着形形色色的行贿人,各

2、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要清醒认识到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领导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深刻认识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依规依纪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在部署2024年重点工作时强调,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查,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

3、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加大惩治力度,保持高压震慑,纵深推进铲除“围猎”这个政治生态污染源,提高打击行贿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让“围猎者”寸步难行。同时,要精准把握政策策略,坚持“惩前炼后,治病救人”方针,在处理行贿人时要综合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以及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坚持严肃惩处、坚决打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依规依纪依法对行贿人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坚持标本兼治、

4、系统治理,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上持续发力、纵深推进。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完善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追缴制度规定,依法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财产性利益,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坚决防止行贿人占“经济便宜”。要严格行贿人处理程序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统战、执法、司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对行贿人的全链条惩戒。要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找准“病灶”,解剖“麻雀”,靶向施治,推动案件查处与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监督监管相结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生存空间。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

5、心得体会发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通报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J陕西省纪委监委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严肃查处行贿行为,将“围猎”领导干部、存在行贿行为的个人和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动态台账管理,不断提高惩治行贿行为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要清醒认识行贿的政治危害和社会危害。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领导干部,在于行贿的“收益高、成本低”。行贿与受贿如同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行贿诱导受贿,受贿刺激行贿,只要行贿不严查,受贿就不止。行贿的主体不仅限于“人”,还有单位行贿。单位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6、工作人员财物。单位行贿容易让行贿人产生“免责心理”,认为追求的是单位利益,是在“奉命行事。单位行贿同样要受到严惩,因为破坏的是规范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造成国民经济和人民利益受损。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要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危害一方政治生态的行贿人。对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予以追缴;对行贿所得的职务职称、经营资格资质等非财产性利益予以纠正;对进入行贿“黑名单”的个人和企业进行联合惩戒。只要一次行贿,就要处处受限。同时,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是反“围猎”的必要之举。反“围猎”本应是领导干部的必修课和必答题,但个别领导干部自恃掌握着资源和利益的分配,怀着“有权不用

7、,过期作废”的思想,受利益驱使,不仅不反“围猎”,还甘于被“围猎二此时,就需要刚性的制度帮助他们反“围猎”。有了行贿人“黑名单”制度,一些领导干部就多了一重“不能腐”的制度屏障,对净化腐败土壤、净化营商环境,能起到较大的作用。当然,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这些年相关部门推出的“黑名单”制度较多,但因可执行性不足,未必都能长出“牙齿:故行贿人“黑名单”制度首先要设计得科学合理,避免简单化和标准过低,要既能发挥其正向功能,又能避免其负面作用。这就要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情节,精准发力。也不能“一棍子打死”,上了“黑名单”便永无出头之日。换言之,要根据行贿目的、情节、后果、认罪悔罪表现,制订有梯度的查处措

8、施。有专家指出,受贿行贿本应一起查,但这些年为何受贿者查处得多,行贿者查处得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理解把握不一,“谋取不正当利益”证据收集固定较难,也就是对行贿人的处理存在定性难、证据收集难,政策把握不准等问题。故建立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解决该制度到底有怎样的内涵、什么样的人可能被“拉黑”、被“拉黑”又将有怎样的后果等问题。此外,与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相配套的惩戒制度,要及时跟上,而不是让一个孤独的“黑名单”挂在网上,对行贿人的惩戒作用有限。还要像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一样,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春节将至,正值行贿、受贿高发期,只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做到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严查严惩行贿、受贿行为,才能营造出抵制腐败、崇尚廉洁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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