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系统借调(轮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教育系统借调(轮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XX县教育系统借调(轮训)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借调(轮训)人员管理,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严格借调(轮训)程序,防止人员借调(轮训)的随意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本着“促进工作、控制数量、严格审核、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XX县借调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轮训是指教育局党办对教育局所属单位的青年干部进行的旨在提高素质、增强能力、拓宽视野等一系列有针对性定期或不定期的定向培训。借调(轮训)人员在借调(轮训)期间与原单位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保持不变。第三条本办
2、法适用于XX县教育系统内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借调(轮训)工作人员及借调到系统外的工作人员(包括202X年8月起借调人员和202X年2月起轮训人员)。涉密岗位等原则上不使用借调(轮训)人员。第四条因工作需要借调(轮训)工作人员协助工作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部门(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缺额,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二)因接受新工作任务而导致的工作量聚增、且无法在短时间内配齐人员的;(三)本单位人员有3个月及以上的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能在本岗位履行职责的情况;(四)借出单位考虑借调(轮训)人选时,应与锻炼、培养干部结合起来。第五条拟借调(轮训)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正式在编在岗教师
3、;(二)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事业心责任感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富有奉献精神;(三)具有借入(轮训)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轮训)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人员需有相关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借调:(一)试用期(见习期)、服务期未满的教师,在现单位工作不满3年的;(二)与借调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亲属关系的教师;(三)其他不适宜借调等情况。第七条工作人员借调(轮训)期限。借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轮训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借调期满后经考核择优录取,轮训由原单位妥善安排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轮训)工作时间的,应在期
4、满前10个工作日向教育局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借调延长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总借调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轮训延长最多不得超过半年(总轮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借调(轮训)人员审批程序:(一)教育系统内借调(轮训)借调(轮训)人员的调出、调入部门(单位)应提前做好沟通,达成一致后,由借调(轮训)部门(单位)向教育局提交借调(轮训)人员书面申请,并附借用人员原单位意见,由借用(轮训)人员填写借调(轮训)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双方单位签字并盖章,轮训由党办审核,因工作需要正常借调由人事科审核,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借用。最后由人事科进行报备。(二)从教育系统借调至县直各部门单位1 .
5、申请借调或调出教育系统教师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校和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以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借调教师与接任教师接替有序。借调手续要在学期始、末办理,不能影响正常教学安排。2 .经校级领导会议和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拟借调人员名单,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实施。第九条借调(轮训)人员的日常管理:(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变,工资待遇和各项福利待遇按现所在单位(现所在岗位)标准进行调整。轮训人员在轮训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工资待遇、各项福利待遇、职称待遇等与原单位保持不变(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借调到局机关期限为一年之内(含一年)可回原单位参加
6、职称评聘(结合当年职称政策),借调期限超过一年及以上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借调到教育系统外的人员不包含在内;(二)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借调期间不得承担原单位工作,不得安排与借调单位无直接关系的较长时间离岗学习,轮训期间一般不免去原单位职务;(三)参加借调(轮训)部门(单位)的相关活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享受借调(轮训)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四)借调人员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在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借调单位应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鉴定,向原单位反馈;在借调部门(单位)工作超过6个月的,到现单位参加年度考核;轮训人员在原单位
7、参加年度考核;(五)借调(轮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行为规范和借调(轮训)部门(单位)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轮训)部门(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随时予以退回,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六)借调人员借调期满,因工作需要,符合提拔(重用)或调动等相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轮训)部门(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轮训)关系,工作人员及时返回原单位工作:(一)借调(轮训)期满,未办理延长借调手续的;(二)借调(轮训)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需继续借调(轮训)的;(三)因原单位工
8、作需要,借调(轮训)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轮训)部门(单位)工作的;(四)借调(轮训)人员因个人原因提出结束借调(轮训)关系,并得到借调(轮训)部门(单位)同意的;(五)借调(轮训)人员违反借调(轮训)部门(单位)劳动、工作纪律,致使无法开展工作的;(六)借调(轮训)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轮训)的。第十一条借调(轮训)工作纪律:(一)借调(轮训)工作由教育局人事科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审批,未经人事科报局领导同意审批一律不得借调(轮训);(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借调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三)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借调(轮训)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轮训)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四)未按规定程序借调(轮训)人员的,要严肃追究借出、借入单位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