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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一、水文水资源1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12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13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14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25 .对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处罚(26 .对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27 .对黄河流域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38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行
2、为的处罚(39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处罚(310 .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411 .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处罚(412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处罚(413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514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的处罚(515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516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517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618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619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620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721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722 .对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723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处罚(8)24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
4、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处罚(8)25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8)26 .对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相关规定,虚假填报或者篡改上报的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或者水库运行情况等资料的处罚(9)27 .对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相关规定,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水量调度方案和实时调度指令的处罚(9)28 .对违反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相关规定,超计划取用水的处罚(9)29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处罚(10)30 .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固定工
5、作场所,不具备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装备等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处罚(10)31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以及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11)32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11)33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处罚(11)34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的处罚(12)35 .对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12)36 .对黑河干流不执行年度水量调度方案、月水量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预案及实施方案、实时调度指令等行为的处罚(12)37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
6、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12)38 .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13)39 .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未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的处罚(13)40 .对自治区境内矿产资源开采疏干排水企业未建设地下水水位自动监测设施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的处罚(13)41 .对自治区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限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行为的处罚(13)42 .对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或者抽取难以更新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处罚(14)43 .对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的大中型农业灌溉建设
7、项目未将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启用的处罚(14)44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工程的处罚(14)45 .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或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等行为的处罚(15)46 .对用水户擅自改变用水用途、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或盗用公共饮用水等行为的处罚(15)47 .对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修建水源工程或使用饮用水供水工程进行灌溉等行为的处罚(16)48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高耗水工业项目擅自使用地下水;工业企业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循环使
8、用或者回收使用,直接排放;生产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酒类等产品的企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水上娱乐、游泳场馆、高尔夫球场和人工滑雷场等经营场所未安装节水设施;景观河、人工湖使用地下水、自来水等行为的处罚(17)49 .对洗浴、洗车等经营场所未采用节水技术或者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处罚(17)二、河道管理50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18)51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处罚(18)52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
9、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处罚(19)53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处罚(20)54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21)55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21)56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处罚(21)57 .对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
10、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或者违法利用、占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等行为的处罚(22)58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22)59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22)60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处罚(22)61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23)62 .对自治区境内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区域违规建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设施的处罚(23)63 .对未经批准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处罚(23)64 .对水库、水电站、水利枢纽等水工程管理单位,
11、未按照批准的调度运行方案,保障河湖合理生态流量(水量)的处罚(24)三、防汛抗旱65 .对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24)66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24)67 .对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25)68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处罚(25)69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处罚(25)70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处罚(25)71 .对
12、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26)四、水土保持72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处罚(26)73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26)74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27)75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27)76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
13、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处罚(28)77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28)78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砰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处罚(29)79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处罚(29)80 .对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行为的处罚(29)81 .对在黄河流域损坏、擅自占用淤地坝的处罚(30)82 .对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处罚(31)五、水利工程83 .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
14、行为的处罚(31)84 .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必须实行建设监理而未实行以及对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32)85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处罚(33)86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处罚(34)87 .对水利领域将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的工程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35)88 .对水利领域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
15、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处罚(36)89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36)90 .对水利领域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37)91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处罚(37)92 .对水利领域建设
16、单位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处罚(37)93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38)94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38)95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行为的处罚(39)96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处罚(39)97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17、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处罚(40)98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41)99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处罚(41)100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42)101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处罚(42)102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
18、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42)103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43)104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财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处罚(43)105 .对以欺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43)106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的处罚(44)107 .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处罚(44)
19、108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处罚(44)109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45)110 .对水利领域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行为的处罚(45)111 .对水利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45)112 .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罚(46)113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20、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处罚(46)114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处罚(47)115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处罚(47)116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处罚(48)117 .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
21、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行为的处罚(49)118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处罚(49)119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50)120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为的处罚(50)121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
22、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等行为的处罚(51)122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为的处罚(51)123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51)124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等行为的处罚(52)125 .对水利领域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
23、务等行为的处罚(53)六、安全生产126 .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为的处罚(53)127 .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处罚(54)128 .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处罚(54)129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处罚(55)130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
24、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55)131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55)132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处罚(56)133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处罚(56)134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
25、预案等行为的处罚(57)135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处罚(57)136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58)137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58)138 .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处罚(59)139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
26、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等行为的处罚(59)140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处罚(60)141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60)142 .对水利领域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处罚(60)143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61)144 .对水利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61)145 .对
27、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处罚(61)146 .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处罚(61)147 .对水利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处罚(62)148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处罚(62)149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28、62)150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处罚(63)151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处罚(63)七、行政许可152 .对水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63)153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64)154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等行为的处罚(64)155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处罚(65)附表: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
29、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依据(66)内蒙古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权力事项名称处罚具体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参考来源)处罚标准考量因素类型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轻微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6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1 .地表水或地下水每小时取水能力2 .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
30、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在6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2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6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立方米/小时。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2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5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在地下水禁采区内违法取用地下水: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2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31、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撮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轻微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不满10%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L擅自扩大取水量的比例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
32、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在10%以上不满30%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在30%以上不满50%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在5侬以上的;擅自更改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在地下水禁采区内违法取用地下水;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3对拒不缴纳、拖延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激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
33、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徽纳或者拖欠水费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轻微逾期10天以内。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1.逾期缴费时间2.配合调查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逾期10天以上15天以内。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较重逾期15夭以上30夭以内。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30天以上。处应激或者补缴水资源费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序号权力事项名称处罚具体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参考来源)处罚标准考
34、量因素类型4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轻微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不满15天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L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2.配合调查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在15天以上不满30天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较重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在30天以上不满60天的.处
35、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未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擅自投入使用的时间在60天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对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轻微责令期限内改正或逾期10天内改正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逾期改正时间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
36、源一般逾期10天以上15天以内改正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逾期15夭以上30夭以内改正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逾期30天以上改正的;逾期拒不改正,或者虽巳改正,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6对黄河流域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37、轻微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6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岗款。1.地表水或地下水每小时取水能力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在6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2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6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立方米/小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2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5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地下水
38、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在地下水禁采区内违法取用地下水;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权力事项名称处罚具体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参考来源)处罚标准考量因素类型7对黄河流域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
39、取水量不满10%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L擅自扩大取水量的比例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在10%以上不满30%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在30%以上不满50%的。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擅自扩大的取水量占批准的取水量在5佻以上的:擅自更改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用途、取水方式;在地下水禁采区内违法取用地下水;限期内未采取补救措施。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8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
40、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在1族以下,按照规定期限完成节水技术改造的。不予处罚。1.超计划取用水的比例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在以下,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处5
4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邂过强制性用水定额在10%以上不满20%的,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在20%以上不满30%的,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用款。严重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在30%以上的;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9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
42、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在限期内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6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地表水或地下水每小时取水能力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在限期内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地表水取水能力在6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2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6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立方米/
43、小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在限期内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2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未在限期内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5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取水许可证。序号权力事项名称处罚具体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参考来源)处罚标准考量因素类型10对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
44、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逾期15天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6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处1万元以下罚款。1.地表水或地下水每小时取水能力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逾期15天以上30天以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地表水取水能力在6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2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6立方米/小时以上不
45、满15立方米/小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逾期30天以上60天以内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20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严重逾期60天以上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地表水取水能力在150立方米/小时以上,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11对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濯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
46、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轻微限期内改正,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1.地下水每小时取水能力2.主观整改情况水文水资源一般限期内改正,地下水取水能力在6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15立方米/小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限期内改正,地下水取水能力在15立方米/小时以上不满20立方米/小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在每小时2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许可证。12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处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