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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和电网工程审批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2024年自治区“两会”精神,加快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新能源高质量全面争先发展,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审批建设若干措施通知如下。一、提升新能源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明确新能源项目论证深度、接入系统方案设计研究报告深度,科学编制新能源和配套电网项目规划。新能源项目申报纳规前应落实拟选场址,完成敏
2、感因素排查并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完成投资决策或出具落实投资承诺函,取得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意见。(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新能源项目和接网工程同步纳规配套220千伏及以下接网工程应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完成敏感因素排查和可行性论证,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即报即批”一并纳入规划;自治区批复的新能源项目配套500千伏接网工程在新能源项目纳规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申请纳规。(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接网工程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自治区电力发
3、展规划调整,电网企业须在规划印发后60天内提出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等空间资源需求,编制电力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经同级能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后,报请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压减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环节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办理用地、使用林(草)等各项前期手续,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只补正、不退回”,对需要补正的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且只补正一次;申报单位一次性完成补正。(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
4、分工负责)五、全面施行前期手续并联审批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办理文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矿产压覆、生态红线不可避让性评估等各类审批手续时,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实行并联审批,除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的要件之外,不得互为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做好项目用地交付前期工作新能源和电网项目核准(备案)后,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收储、圈墙清表、文物勘探等工作,实现“净地供应”,项目单位提供资金保障。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缴纳完相关税费
5、),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实现交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同步办理。(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优化新能源、电网项目土地手续办理持续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电网项目审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55号)相关要求的落实落地,加大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力度,提高风电塔基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八、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手续制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已将社
6、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内容的重大工程项目,不再另行评估。新能源和电网项目所在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在土地征收审批申报前,组织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各盟市党委政法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九、优化用林用草手续新能源和电网项目的临时使用林(草)地手续应与永久使用林(草)地手续同步办理;审批部门受理使用林(草)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出具审查意见报上级部门。(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推行代办手续制度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在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时,旗县(市
7、、区)人民政府负责帮助项目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签署公众调查表等工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一、做好项目建设配套基础工作在新能源和电网项目开工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完成征占地、房屋动迁、动迁安置、青赔清障以及与工程相关的交通道路、供排水等配套工程建设工作,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负责及时处置抢栽抢种、阻碍施工等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十二、完善项目推进保障机制各盟市要建立推进新能源、电网工程建设工作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项目并联审批、容缺受理、源网协同等推进机制,强化责任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着力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纳规、审批、建设、并网、市场交易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压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新能源开发建设管理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废止不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新能源项目,为新能源开发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更好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为更多有信誉、有实力的企业提供市场空间,为新能源产业和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协同发展创造良好政务和市场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发电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