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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县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有序推进,全面改善和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根据XX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X县农村土坯房改建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县农村现存所有危旧土坯房户户主。第三条农村土坯房改建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政府引导、农民主体。整合资源,集聚资金,支持农村土坯房改建。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力更生建设美丽家园。(二)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科学编制农村土坯房改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统筹村镇规划和严把农房建设选址关,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小集中、组团式建设,尽量利用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用地和拆旧
2、宅腾出的宅基地进行建设,做到一户一宅。(三)经济适用、确保安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农户的承受能力,严格控制农房面积和建设标准,引导和帮助农户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四)规范建设、统筹推进。坚持政策公开,补助对象、标准公开,规范建设管理程序,把农村土坯房改建建成阳光工程、民心工程、放心工程。(五)细化措施、科学管理。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落实工作责任,突出过程管理,提高农房建设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资金支付的工作效率。第四条建立健全“县土坯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负总体责任、镇乡负主体责任、村级负直接责任”的责任体系,镇乡党委政府、村级组织是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主体和安全
3、责任监管主体、施工单位(业主)是安全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镇村两级要派专人加强土坯房拆除、改建现场的全程安全监管,做到计划、任务、标准、人员、时限、责任、措施、安全、效果“九落实”。第二章调查摸底第五条由县土坯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各镇乡开展详实的调查摸底,经县级核查后锁定最终土坯房数据,分类建立XX县土坯房改建数据库,实现我县土坯房改建信息化管理。县土坯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改建办)、县住建局、镇乡、行政村等均要建立农村土坯房改建对象台账,做到家底清楚、对象准确。第六条土坯房类型认定依据。对“一户多宅”的认定依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XX省V中华人
4、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一户多宅”土坯房。对“一户多宅”的认定以20XX年1月1日农业户籍为准。对偏房土坯房的认定依据是:新房建成后,原土坯房没有完全拆除的土坯房。对闲置的土坯房认定依据是:在城镇购买住房后保留的农村闲置土坯房以及全家长年外出无人管护土坯房。对唯一土坯房的认定依据是:现在还在居住且是唯一住房的土坯房。对需修缮保护土坯房的认定依据是: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具有较好的使用功能,具有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民居。第三章改建规划第七条在精准建立台账,完善全县土坯房改建数据库的基础上,各镇(乡)、村根据农户意愿、改建能力和需求情况,按照贫困村、交通干道沿线和幸福美丽新村范
5、围内的土坯房优先改建的原则,规划出20XX2025年度的改建方案。当年预脱贫户的土坯房和当年拟退出贫困村的土坯房改建必须当年10月底前完成,其余农户土坯房改建按照20XX年30%、20XX年30%.20XX年20%、2025年20%的进度安排。第八条对纳入拆除的土坯房,各镇乡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其中,20XX年拟退出贫困村和主干道公路沿线在20XX年10月底前撤除。镇乡、村社要积极引导被拆除对象成立业主委员会,委托专业施工队伍统一进行拆除,拆除后的旧宅基地必须复耕。第九条县住建局、县国土局要指导镇乡做好规划选址工作,镇乡要组织村镇、国土、环保等部门开展好选址工作现场填写规划选址确认表(
6、见附件:),选址必须科学合理,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小集中、组团式建设,做好新村聚集点规划。农房建设要选择县住建局推广的农房图集,并按图施工。新建房屋应为砖混、砖木、框混结构,做到风貌协调、功能完善、结构安全、经济实用。第四章改建方式第十条土坯房改建方式主要是拆除农村闲置土坯房、拆旧建新和修缮保护三类。第十一条拆除闲置土坯房的范围是:1.“一户多宅”的土坯房必须拆除。2 .鼓励拆除在城镇购买住房后保留的有安全隐患的农村闲置土坯房以及全家长年外出无人管护土坯房。3 .新房建成后保留的偏房土坯房。第十二条修缮保护的范围是:一类是
7、现为土坯房,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具有历史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民居,由镇乡申报,县文广新局审核鉴定;对传统村落民居的修缮保护,由各镇乡公开招标,县文广新局监督,统一由专业的施工队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修缮。另一类是土坯房中整体结构安全、具有较好使用功能的,由户主提出申请,镇乡组织村建、国土、安全、文化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评估审定,并报县改建办备案后由农户自行实施修缮保护。第五章申报审批第十三条对闲置土坯房的拆除。经与土坯房户主协商一致后,由户主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人民政府审批实施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汇总拆除台账报县改建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备案。第十四条对拆除唯一住房土坯房,采取新建、
8、购买或者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其安全住房的,实行年度任务下达和申报审批管理,操作流程如下:(一)下达年度改建任务。由县土坯房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镇乡土坯房调查摸底锁定数据情况,结合全县资金调度情况,直接给各镇乡下达土坯房年度改建目标任务。(二)农户申请。根据入户摸底调查、规划在册农户情况,凡当年能够完成建设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或者愿意购买、投亲靠友的农户,以及现居唯一土坯房拆除新建的农户,均需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农村住房建设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混凝土梁跨度不得超过6米。(三)村级初审。村(居)委会在收到农户书面申请后,组织开展评议初审,
9、并签署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镇乡审核。村级上报的材料包括:评议记录、拟改建对象申请书、改建对象土坯房现状照片、改建台账表、选用图集或规范设计施工图、公示单、公示有无异议的情况说明。(四)镇乡审核审批。镇乡人民政府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即组织进行分类审核审批。1.拆旧建新审核审批:(1)镇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村镇、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人员对拟建房屋规划用地开展选址工作,填写规划选址确认表(见附件),审核农户拟选定的建房推广图集或规范设计图纸、建房合同等资料;(2)镇乡人民政府审查资料合格后,核发乡村规划建设选址意见书,并发放安全告知书。需
10、占农用地的,报县国土局审批;(3)镇乡人民政府汇总拆旧建新台账报县改建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备案;(4)申请人按审批确定的内容按图施工,确保施工及质量安全。2.购买或投亲靠友解决安全住房问题的审批:(1)购买商品房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评议公示资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县不动产登记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出具的有效证书;购买其它安全非土坯房住房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评议公示资料,不动产登记证,查看购买房屋是否安全达标;投亲靠友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的申请评议公示资料,长期解决安全住房的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镇乡人民政府签署审批同意意见。(2)镇乡人民政府汇总购买或投亲靠
11、友解决安全住房问题的台账报县改建办、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备案。第六章补助标准第十五条闲置土坯房拆除补助标准如下:1.拆除“一户多宅”土坯房(含一户多宅中多宅是土坯房的农户可以享受一处补助标准),县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500元/户标准给予镇乡专项补助经费。2 .拆除在城镇购买住房未享受政策补助而保留的农村闲置土坯房和全家长年外出无人管护土坯房,由村社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属,县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2000元/户标准给予镇乡专项补助经费,同时鼓励有意愿的在原址拆除新建,此后新建农房不再享受建房政策补助。3 .对偏房土坯房拆除,县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100o元/户标准给予镇乡专项补助经费。对唯一住房土坯房拆除后,
12、采取新建、购买或者投亲靠友方式解决住房且享受相关政策补助的,不再给予拆除残值补偿。第十六条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在对现居唯一住房为土坯房拆除后,采取新建、购买或者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其安全住房的农户进行补助,其补助标准如下:1.未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重大项目建设拆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1)新建农房(含D级危房改造),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1-2人户,每户补助2万元;3-4人户,每户补助2.5万元;5人及以上户,每户补助3万元。(2)无力自主建房,采取镇、村统建方式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户,房屋产权归属集体。(3)采取购买其他农户的安全房屋或利用集体闲置房
13、屋加固维修整治解决安全住房的,补助资金控制在2万元/户以内。4 .其他农户补助标准。拆除唯一住房土坯房的,可以采取新建、购买、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I)新建补助标准为L5万元/户,对采取小集中方式新建住房的,通过统筹整合政府补助项目给予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2)在城镇购买商品房的,依据所取得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移或贷款不落实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请领导定夺)或不动产登记证面积,每平方补助1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L5万元/户。(3)采取购买其他农户的安全房屋或利用集体闲置房屋加固维修整治解决安全住房的,补助资金控制在1.5万元/户以内。(4)父母与子女合住、投亲靠友等方式解
14、决住房问题的,在完善相关协议后给予0.75万元补助。5 .对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重大项目建设拆迁的,按照有关政策标准执行。上述补助均含相关项目资金,土坯房户主不能重复享受补助政策。采取新建、购买、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原土坯房必须拆除后退出宅基地和复耕。第十七条对房屋整体结构安全具有较好的使用功能,具有传承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民居的修缮保护补助标准。上级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按上级政策为准;无专项支持的,按0.75万元/户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第七章改建验收第十八条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闲置土坯房拆除、拆旧建新和购买或投亲靠友、修缮保护的验收工作。县住建局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住
15、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农村建房进行指导和监管。第十九条闲置土坯房拆除验收。主要核实拆除前的情况和拆除后退出宅基地和复耕情况,收集申请、审批、照片形成分户验收资料。第二十条拆旧建新验收。1.主要查看改建对象是否符合政策,申请评议公示审批资料是否齐全。2 .主要查看新建房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整体结构是否安全。是否做到按图施工和落实抗震设防措施。查验水泥、砂石、钢筋等主要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3 .主要查看新建后原土坯房的拆除、退出宅基地和复耕情况。4 .完成一户一档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1) XX县镇(乡)农村D级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新建
16、竣工验收报告表、XX县镇(乡)C级危房改造加固维修竣工验收报告表(原件);(2)新建或维修加固申请(原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3)公示评议资料(复印件或原件);(4)镇乡和部门审批表(复印件或原件);(5)正规设计图纸、按推广图集制作规范草图或加固方案(草图标注尺寸和主要构件做法;加固方案用文字对屋顶、墙体、“五改三建”写明做法)(原件);(6)承建合同或协议(复印件);(7)安全告知书(原件);(8)建筑工匠证书及承建方身份证(复印件);(9)钢材、水泥、砖材、瓦、外墙漆等材料有效合格证明(复印件);(IO)户主房屋改造前照片、改造后照片和土坯房拆除照片。(Il)购买村内闲置房屋或利用
17、村内闲置资产解决贫困户安全住房的,装订购买协议等资料及上述相关资料。(12)录入全国住房信息系统、农房改造信息系统和土坯房改建数据库等系统的内容要齐全一致,与纸质资料相符。第二十一条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的房屋的验收,主要查看购房协议和付款依据、原土坯房的拆除、退出宅基地和复耕情况,新购房屋质量是否安全达标;利用集体闲置房屋加固维修整治解决安全住房的验收,主要查看原土坯房的拆除、退出宅基地和复耕情况,房屋质量是否安全达标。第二十二条其他农户购买城镇商品房的验收,主要查看购买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移或贷款不落实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请领导定夺)或不动产登记证,原土坯房的
18、拆除、退出宅基地和复耕情况;通过父母与子女合住、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验收,主要查看合户或者合住协议,原土坯房拆除、退出宅基地和复耕情况。第二十三条修缮保护的验收。使用上级专项经费开展的修缮保护项目,按相关法律政策要求进行验收;无专项资金支持享受0.75万元/户标准修缮保护的,查看修缮维护是否有方案、是否排除安全隐患,按C级危房加固维修要求完善一户一档资料。第二十四条县级复核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完成验收工作后,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提出复核验收申请,县脱贫攻坚指挥部组织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国土局、县文广新局、县扶贫办、县委农办等部门,对镇乡当年验收完成的闲置土坯房拆除、拆旧建新和购
19、买或投亲靠友、修缮保护工作进行复核验收,复核验收采用随机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20%o对复核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成镇乡立即整改,抽查不合格率达3%的镇乡复核验收不合格。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1.土坯房未拆除的。2 .购买房屋的协议、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移或贷款不落实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请领导定夺)或不动产登记证等手续不齐全的。3 .新建房屋或者购买房屋未安全达标的。4 .父母与子女合住、投亲靠友等手续不完善的。5 .涉嫌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第八章资金筹措管理第二十六条农村土坯房改建补助资金的筹措通过以下渠道解决。1 .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2 .农村D、C级危房改造
20、补助资金。3 .全县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4 .幸福美丽新村建设项目农村廉租房建设资金。5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6 .县级财政配套解决以上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第二十七条除上述资金筹措渠道外,县财政局和县级相关涉农部门应优先从支持的其它项目中适当倾斜。第二十八条土坯房改建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级报账、直补到户、分账核算”的管理制度。1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土坯房改建资金的筹集、收支管理及报账管理、检查、监督、指导等工作。2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宏达公司、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扶贫办、县宏达公司、县审计局等负责土坯房改建资金计划安排、工程管理和资金使用审核审计等工作。3 .县、镇
21、(乡)财政部门应掌握土坯房改建资金动态,按时上报资金报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第二十九条土坯房拆除、新建(含统规统建)、保护及其它方式进行土坯房改建的补助资金,凡是属于项目资金补助的由县财政局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镇乡),融资补助资金由农发行转入项目承接主体。第三十条农村土坯房改建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接主体在严格审查土坯房改建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同意报账后,经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核同意,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接主体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镇乡财政所。第三十一条镇乡政府对上级拨付的土坯房改建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经验收合
22、格的,补助资金由镇乡财政所通过“一卡通”存折直补到户,实行封闭运行。1.镇(乡)以村为单位填写XX县农村土坯房改建补助资金发放清册,经村两委负责人、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签字认可,送达本级财政部门。4 .镇(乡)财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分管领导、镇(乡)长签字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推进组组长审签后,3个工作日内将XX县农村土坯房改建资金发放清册、付款通知书送达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接主体。5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接主体审核后通过开户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给镇乡财政所,再补助到实施对象户主的“一卡通”存折。6 .实施对象持户主身份证或户口簿、“一卡通”存折到开户银行查收资金。第三十二条土坯房改建资
23、金实行专款专用。1 .严禁贪污、挤占、挪用、套取土坯房改建资金。2 .严禁将补助资金未经审批划拨到代建单位或他人账户。3 .严禁在兑现资金时搭车收费、扣抵相关欠款。第三十三条对采取新建、购买、投亲靠友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收合格后,原土坯房已经拆除并复耕的,及时全额拨付补助资金;对没有按照要求拆除土坯房并复耕的,不得拨付任何补助资金,待原有土坯房拆除并复耕后,再行拨付补助资金。第九章档案管理第三十四条县档案局要指导做好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土坯房改建项目档案。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各镇乡要建立规范土坯房改建台帐,各镇乡和相关县级部门要加强档案的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
24、、保管和利用工作。1.文书档案。(1)上级农村土坯房改建项目的管理性文件、通知、简报、通报、会议材料等。(2)本级行政管理的文件、通知、传真、简报、通报和会议资料等。(3)台账资料:包括摸底调查台账、项目实施台账、申报汇总表、评议资料、公示资料、技术指导和质量巡回检查资料等。(4)验收考核资料:本级及上级的督查督办、抽查、验收、考核资料等。资金管理的计划及资金文件、汇总表、审计资料等。(5)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资料等。2 .会计档案。农村土坯房改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3 .声像档案。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照片、录音、录像资料等。4 .电子档案。农村土坯房改建工
25、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稿,包括台账、农户信息系统。5 .专业档案。统规统建资料和一户一档资料。第十章检查考核第三十五条农村土坯房改建检查考核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定量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地设置考核评价标准,合理评价项目完成情况和建设管理情况。被检查考核对象为镇(乡)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条农村土坯房改建的检查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情况汇总、问题反馈的方式进行。1.听取汇报。按照检查内容听取受检单位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6 .查阅资料。查阅工作进度、检查考核、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违规问责等相关资料。7 .现场调查。随机抽查改建对象,对照信息档案表的内容逐项核查
26、农户情况。8 .情况汇总。按照检查内容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9 .问题反馈。根据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受检单位进行反馈,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工作亮点、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第三十七条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工作权重确定年度考核评分标准和计分比例。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综合评分中予以扣分。(1)因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执行政策走样,被新闻媒体曝光的。(2)被县级通报批评的。(3)发生到县及以上集体上访的。(4)发生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事项的。(5)未按程序拆除造成恶劣影响的。2.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在年度综合评分中予以加分。(1)在县委或县政府召开的工作
27、会议上作经验交流发言的。(2)为县委、县政府召开的会议提供工作现场参观点的。(3)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和项目,配合土坯房改建工作成效明显的。(4)被市级以上新闻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第三十八条农村土坯房改建工程实行“月检查、季通报、年总结”制度。各镇(乡)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信息报送。第H一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九条各镇乡党委、政府是农村土坯房改建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镇(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农村土坯房改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责任倒查”的原则,严格行政问责。检查或验收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报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农村土坯房改建工作责任追究方式:1.约谈。2.限
28、期整改。3.诫免谈话。4.通报批评。5.组织处理。6.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贪污、挪用、套取、挤占改建补助资金的。2 .向改建申请人索要财物、收受贿赂的。3 .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对象、贫困类别的。4 .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5 .对群众来访搪塞推诿,导致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6,违反规定程序批准改建对象,导致改建补助资金流失的。7 .搭车收取相关税费、扣抵的、“吃拿卡要”的。8 .改建补助资金未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县级报账、直补到户、竣工决算,账务及资金管理混乱的。9 .管理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10 .对符合农村土坯房改建条件的农户拒不受理或故意刁难群众的。11 .未按照要求完成当年改建任务的。12 ,有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住建局、县国土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20XX年1月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