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的增值税的会计做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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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简易计税的增值税的会计做账模板现行增值税计税管理模式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处理增值税业务时,有两种计税方法,一个是一般计税方法,另一个是简易计税方法。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5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6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

3、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注意: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二、简易计税的税款计算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3%)3%注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应预缴税款二(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一支付的分包款)。(1+3%)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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