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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品买卖合同纠纷(模板19篇)屋买卖合同纠纷鉴于:1、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购买住宅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2、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3、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年月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年月日5、乙方已于年月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6、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逾期交房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2、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O年月Bo屋买卖合同纠纷(*县档案局里)。电话。法定代表人:周。再审事由:O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
3、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恳请贵院院长对该案提请再审。再审请求:O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O一、申请人申请再审的事实:O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O2、原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结合该案,*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_年7月12日向申请人颁发了房
4、屋所有权证书,至此,财产转移的登记手续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执行程序结束。而本案案外人孙国民于20_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显然,其提出异议的时间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其提出的异议应当依法驳回。但法院并未查清这一事实,致使申请人已经享有的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害。三、本案新的证据及法律依据:O此致人民法院O具状人:O年月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关于曹根田
5、与张仁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政策、法律的请示报告中已作出批复:意见第五十六条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即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发布实施,故在此前有关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适用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此后的有关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二、房屋买卖合同应采取何种形式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房屋买卖合同应采用何种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见不一有人认为
6、书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认为在合同其他要件满足的条件下,只是口头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许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特殊买卖合同所谓“特殊”,是因为房屋买卖合同除了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指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房屋;2、房屋买卖合同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协议;3、房屋买卖是就房屋不动产所进行的交易,其法律调整不仅适用合同法,而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其次,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
7、登记或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须按下列要求提交证件:(二)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证”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是口头形式那么,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目前,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但对究竟应采取何种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对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批复中指出:“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立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
8、定买卖有效”从以上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对此也不能绝对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在此种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出,买卖房屋必须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其所有权的变更方生效此处的“登记”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是否
9、一个意思,笔者认为,此“登记”并非彼“登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的“登记”指对合同本身进行登记,相当于登记备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从这一规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所规定的“登记”,是对合同本身的登记,未履行登记手续
10、,则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四、如何理解房屋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对买卖双方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按约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认为,应在办理过户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未办理过户登记则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种理由来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脚的但究竟如何理解过户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
11、为而使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以绝对办理登记为必要,如不进行登记,即使有物权变动的事实,但在法律上也绝对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合同是否有效与所有权是否转移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无必然联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单方责任未履行成不得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因为这些责任的实际负担人不是仅向合同对方当事人承诺履行,更主
12、要的是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而这些责任与合同密切相关,履行这些责任既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又是对方开始履行合同的基础保障因此,这些是合同有效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因该义务的履行与否而决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此规定指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问题,应当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解释对此予以明确,避免了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之
13、间的冲突从这一解释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过户登记与否对合同本身的效力并无影响,故前面所说的第二种理由也不正确五、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能否购买该组织成员的房屋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金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被告:陈某,男,汉族,出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交付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_幢_单元室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过户损失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此致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安徽有限公司,住址:市_路_,法人代表:请求事项:申
14、请人因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合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依据购销合同,原告为申请人承建的合肥市小区提供钢材,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为合肥市,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为合肥市区人民法院。综上所述,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O年月日。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关于举证期限。我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
15、,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Q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
16、,我请求: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二、协议有效。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之间在20_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判断。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7、”。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OOOOOO号房产证的意见。房产证的填发日
18、期是20_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_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20_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通俗的解释。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Q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OOOOO号房产证
19、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原告诉称:“是在明知被告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XX区三区5号楼2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
20、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
21、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答辩人认为,其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就是体现社会公众正
22、常思维和社会良知。“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是向社会昭示判决体现了公众的意愿,接受社会的检验、监督。从庭审来看,原告没有具体说明,对这样一大笔巨额财产,自己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如何进行占有、控制、管领、照看的。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属于他的财产。没有阐述任何“故事情节”,也没有任何证据反映以上事实是存在的。原告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就不能证明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在没有证据对其主观陈述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违反社会常识的。按照我国的审批规则,是不能得到法
23、律支持的。答辩人认为,在利益驱动之下,原告违背良心,妄图欺骗法庭,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谋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坚信法官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正常判断,绝不会故意偏袒一方,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四、原告恶意诉讼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答辩人认为,原告恶意诉讼的原因是看到当前协议房屋的价格上涨,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达到其推翻协议、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辩人认为,这个目的是完全不能实现的。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处理本案。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本案协议签订时,买卖双方是互不相识的因此,这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24、,出卖人不可能让利给答辩人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促成出卖人明知房屋将来涨价,将自己的巨大利益让度给买受人可知,买受人是以当时、当地正常的房屋价格购买的答辩人没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辩人是一个最普通的老百姓,无权无势,不可能胁迫,也不可能欺诈,更不会仗势欺人低价购买购买协议房屋时,这里的环境还是比较偏僻、各方面的条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经过四年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才出现了今日的繁荣这种繁荣造成了协议房屋的增值,也带来了利益上对原告、第一被告的诱惑这是出卖人、买受人事先都没有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市场情况进行判断的这样规定
25、,既是立法人的观念,也是社会常识更是法院维护公平的基础是维护社会交易稳定性所必须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邮热品“猴票”,面值也不过是5角如果现在邮政局说“我以5角出售,价格太低”,并以“维护公平”为由,要求以5角钱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会常识,而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很遗憾的是,出卖人就是想虚构事实,通过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占便宜,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辩人认为,这样的笑话,在当今的法庭是不会出现的。五、驳原告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观点。即使从原告的立场上看,如果主张合同无效,在追究缔约过错责任时,第一被告应该是全部责任的承担者因为,第一被告是否具有处分协议房屋的权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第一被告
26、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辩人作为局外人,对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无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原告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没有诉权原告请求的应该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权责任按照原告的逻辑,原告只能,请求第一被告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责任答辩人是善意买受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逻辑去推论,也是答辩人有权追究的缔约过错责任在答辩人为善意买受人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人无法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只能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当前的市价计算但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非常混乱的,违背了正常的思
27、维Q完全搅混了各种法律关系。答辩人认为,这或者是出于无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将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论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实,起一切观点都是错误的,无法成立的。另外,原告请求第二被告退还房屋却不提让原告之父退还已经收取的价款。难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辩人的钱财吗难道这样的请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还有,既然认为合同无效,那么为什么不请求第一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仅让第二被告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很不正常吗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公平诚信,是昭然若揭的。五、拆迁安置的惯例。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争议房屋是因拆迁安置兴建的。按照当前的征用农村土地、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惯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长签订的。当初,
28、家长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申请建设房屋的权利,相应的也就有协议约定相关拆迁利益的权利。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如此。基于这个惯例,答辩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举证的申请。从实际出发,原告家庭在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以后,过了很长的时间,才办理房产登记的手续这时,才去确定房产证的登记人此前,从法律意义上说,因拆迁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属于不属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独生子女,只是考虑给的补偿因素当中的一个例如,我们国家没有给“独生子女”本人的照顾,只有对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在庭审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陈述的独生子女补助的20平米,也是因为和妻妻子执行了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的鼓励
29、不是因为原告自己执行了计划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为独生子女这不是很简单的事实吗试问:“你妈、你爸计划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关系“将父母应该得到的奖励,通过混淆法律关系的方法,用以加强原告的权利,也是很可笑的在正式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指定登记人的名称为原告,是在协议出售房屋之后。这就是故意违约、故意违法、故意制造纠纷。有鉴于此:六、答辩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如果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原告认为其父和答辩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其父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答辩人购房款的行为,这正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因此,答辩人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取得了胜诉
30、,答辩人将依照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请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侦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骗取答辩人房款中,包括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房产证、起诉要求答辩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协力的,那么,原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诚然,法律科学是高深的科学。没有经过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是难以掌握的。即以房屋买卖、拆迁等等,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著书立说,洋洋洒洒的形成宏论。这给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广泛活动舞台。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试图将法律演化成恶意诉讼的道具。但是,当今的法院、当今的审判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日益提高,将法律当作实现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难以实现的。法院不会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让群
31、众无法接受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述,无论判决的法理依据多么的高深,从社会常识来说,必然是简单明了的。这样,判决才是构建良好社会风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现了违背“天地良心”的判决,就绝对不会“案结事了”。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唯利是图、巧取豪夺。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此致北京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甲方(卖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邮编:住址:乙方(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邮编: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产权物业:1、座落地址:北京市
3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结构:建筑面积:3、乙方购房用途:4、房屋所有权人:买卖产权价: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方式:甲方:1、须具备该房屋所有相关法律认可文件。2、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3、在办理过户期间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法律文件。4、在办理过户期间拥有该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5、保证上述房产无债权与债务纠纷。6、保证在立契之前把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结清。乙方:1、须提供过户所用之各种身份证明及法律认可文件。2、及时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经产权过户并交接完毕后,该房屋即归乙方所有和使用。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条
33、款执行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整。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灾害除外。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遇双方发生纠纷,先行通过双方协调协商不成时,可采取第种方式解决: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局办理撤件手续。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管部门一份,中介机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O乙方(签章):O身份证号码:O身份证号:O电话:O电话:O年月日。年月0O签于:O签于:O买
34、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合同纠纷分为以下几类: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三、试用买卖合同纠纷四、招标投标买卖纠纷五、拍卖纠纷六、互易纠纷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
35、,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如何办理房产买卖合同(现售)公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产买卖合同格式楼房买卖合同范本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又后悔惹纠纷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井喷最高法:遏制虚假诉讼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
36、人陈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鲁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0年6月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则以月结形式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双方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支付方式为货到60天内月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时将支架送到被告处,但被告却未支付任何款项后虽原告追讨,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0000元及其利息(从2001年6月1日暂计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币400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
37、付清本案货款,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和振和贸易公司(以下称振和公司)就有关货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称正东公司)处理并在其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书中明确写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n:01103113.n:01103115,以上事实表明,本案中正东公司因原告的授权书而在法律上成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东公司具有收取有关货款的代理权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货款行为应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对
38、本案货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货款纯属无理,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支架两批,单价2角,总金额人民币80000元,付款时限:60天月结,到期日起每月10日为付款0,以上价格含17%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货计货款人民币4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该发票2002年1月16日,正东公司向被告现具收条,写有,收到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14
39、276元,此款系付讯领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额货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给正东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写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权正东公司全权代本公司追讨如下:追收深圳奥德尔电子有限公司货款总数人民币104276元,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发票号码11O:01103112.n:01103115,以上欠款全权委托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税号码no:00144606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购货单位为被告,购货单位为原告)及相应的发货通知单及对帐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110:01103112金额为人民币1050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
40、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被告出具了发票号码nO:01103115金额为人民币51126元的发票(该发单由振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及相应的发货单、对帐单,该对帐单写有对帐后尚欠23226元以上货款总计人民币104276元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发传真函,写有,现我们再次声明有关欠款全权由正东商业顾问公司处理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质问题改善报告,主张原告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已向原告提出过相应的质量异议以上,有采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发货通知单、对帐单、原告给被告的传真函、收据、授权书、品质问题改善报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买卖合
41、同纠纷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种法律关系,生活中小到买菜、乘公交车,大到购房、买车都涉及到合同关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纠纷问题做详细的介绍。六、互易纠纷。在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具体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某一诉由,而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由交织在一起。如出卖人提起买卖合同价款诉讼时,买受人应有可能同时向出卖人主张承担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买受人提起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的诉讼时,出卖人也可能向买受人主张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根据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出卖人对买受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以及买受人主张由出卖人承担
42、违约责任的,均构成独立的请求,在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被告一方应当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对方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相关法律知识。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义务。买卖合同纠纷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自行车生产的企业,自起,邵XX即在武汉地区专卖该公司生产的自行车。年底,双方合同到期Q后虽然双方未续签合同,但邵XX时常从该公司进货。进货程序是双方通过电话约定后,打款进入公司,公司发货。5月、9月,邵XX委托其下属员工向该公司电汇两笔货款,计21万元。但该公司接到货款后,以邵XX以前还欠其货款为由,拒绝付货。经协商不成,邵XX诉至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21
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返还邵XX货款21万元。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代理律师分析: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是常见的,法律关系也属于比较简单的,即一般买卖关系。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公司操作不够规范,加之大多采取滚动式交易方式,往往对查清事实造成很大障碍,有的甚至无法查清真实的事实。本案就属于这一情况。邵XX的个体商店与XX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几年的生意往来,付过多笔款项,也收到过多批自行车,现一方坚称未收到货物而另一方坚称已经全部付货完毕,使本来很简单的买卖关系变得异常复杂。
44、代理律师通过办理本案,得到以下两点启示:一、准确确定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定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就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因此,准确确定诉讼请求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本案起因是邵XX屡次向XX科技公司提出对账要求,而该公司却予以拒绝,故双方僵持不下。邵XX在向律师介绍案情时,明确提出其诉讼目的就是要对方进行对账,以确定对方应还款项数额。但是,这一请求根本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其一,对账本身系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不能用公权力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二,对账并不属于买卖合同的主义务,只是双方为履行合同所作的必要工作,对此,法律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强制的余地。于是,邵XX又提出请
45、求对方交付应付自行车。应该说,这个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公司收到了货款,就应当付货,否则,买方要求付货于法有据。但是,该请求存在一个大的障碍,即要求公司交付自行车的数量是无法确定的。在双方未对账的情况下,贸然提出一个明确的.数额,意味着对此数额以外的权利的放弃。一旦真实欠货超过此数额,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代理律师经过综合分析提出自己建议,请求解除该两笔买卖合同关系,公司返还所支付的21万元。其目的一是逼迫公司把历年账目对清,二是为将来主张其他权利留有余地。从案件审理情况看,该请求是合适的,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二、正确把握证据使用规则。民法的证据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邵XX作为原告,提供了其已经
46、电汇21万元的银行凭据,即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公司方未付货这一事实对于邵XX来说属于消极事实,其不可能对未发生某事的事实进行举证,而只能由主张已经付货的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法庭上,公司提供了产品出库单、产品销售单以及物流公司的运单等,唯独没有邵XX收到货物的证据前两种证据是公司方面单方出具的,公司以外的人无法知晓其是否真实,无论该证据是否有公司各级人员的签字,都不能有效证明这些货物交付给邵XX的事实而物流公司的运单是否真实本身就是一个疑问,即使该证据真实,也只能证明XX科技公司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至于物流公司是否交给了邵XX却无法进一步证明故XX科技公司并未能就其付货的主张提供直接证据事实上,
47、XX科技公司面临着两难处境,如果其把邵XX所有付款证据以及公司付货证据提交法庭,即在法庭上对账的话,其将面临更大的被动。在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查明现实真实的情况下,法庭只有根据证据查清法律真实,并据以作出判决。因此,XX科技公司的败诉的原因主要是举证责任分配对其不利。对于公司而言,规范进行交易、并妥善保管好交易的证据显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许多公司存在不及时进行对账确认、交付货物没有签收等随意操作的做法,也应以本案为戒。编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在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发生,为此而产生的纠纷及诉讼也较多,其中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笔者据此谈点看法。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备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关于该条的适用,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