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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成立作业规范一、目的: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操作过程,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二、范围:适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的控制。三、职责:1、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2、筹备组负责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3、由业主大会负责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四、作业规范:1、由物业所在地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以下人员代表组成:(1)业主代表;(2)建设单位代表;(3)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委员参加。2、筹备组在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过程
2、中,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是在该物业区域内的业主;(2)业主包括商品房的买受人,公有住房购买者及仍拥有物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根据其实际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一定比例推荐。3、筹备组负责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量与名单。4、筹备组自成立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5、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6、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
3、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7、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规模大小设委员5-15名,最少不得少于5名。8、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9、业主委员会应选聘执行秘书1名,负责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秘书条件由业主委员会确定。10、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首次业主大会成立情况。(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业主公约。(4)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成员基本情况。11、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12、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