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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1月27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闽政办(2018)7号)同时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
2、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加强
3、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防范化解欠薪群体性事件、欠薪投诉举报处置效率、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对各市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第七条对各市级政府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数据核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依托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等相关信息化平台,采集各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数据,核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二)实地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市级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
4、实地核查,通过抽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对各地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三)第三方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托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的相关实名制数据,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实地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每半年出具一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重在常态化发现问题、分析形势、推动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省级考核参考。评估报告向各地、各有关部门反馈,督促限时整改存在问题。(四)暗访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或委托媒体及相关单位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五)综合评议。领
5、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数据核验、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考核通报结果等,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领导小组审批。第八条对各市级政府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2 .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前五名且考核评分在90分(含)以上。(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
6、省最后一名且考核评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2 .发生3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3 .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4 .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越级上访事件的;5 .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第九条对各市级政府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级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
7、织或纪检监察机关。第十条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市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级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市级政府及时组织整改,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第十一条对省直有关部门考核按照“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业务必须管欠薪”原则实施,主要考核要点包括落实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情况,健全完善本行业本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对市县两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行指导、支持、督促检查情况,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动机制情况以及欠薪维权渠道畅通、线索及时移交处置情况。第十二条对省直有关部门考核按照以
8、下程序进行:(一)部门总结。省直有关部门对照考核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市级评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对省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对省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四)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三方评价情况,以及加分、扣分情况,对省直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情况形成考核评价建议。(五)结果通报。考核评价建议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
9、省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效能办。第十三条对省直有关部门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一)根据各部门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排序,择优评定A级,A级名额不超过参评部门数量的三分之一;(二)考核评分60分的,考核等级为C级;(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四)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突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加分;对工作中存在问题引发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扣分。加分或扣分不超过5分。第十四条对各市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突出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抄送省委组织部、省效能办。第十五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六条各市级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